廈醫保〔2020〕92號
各醫保定點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配送(供應)企業(ye) 、18新利手机配送(供應)企業(ye) ,市醫療保障中心:
根據《福建省醫療保障管理委員會(hui) 辦公室福建省財政廳關(guan) 於(yu) 做好全省定點公立醫療機構藥品貨款統一結算支付工作的通知》(閩醫保辦〔2017〕46號)、《福建省醫療保障局關(guan) 於(yu) 做好全省定點公立醫療機構部分18新利手机貨款統一結算支付工作的通知》(閩醫保〔2020〕58號)要求,為(wei) 做好藥品和18新利手机貨款統一結算支付工作,現將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範圍
醫保定點公立醫療機構及軍(jun) 隊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通過福建省藥械聯合限價(jia) 陽光采購網(以下簡稱“省級平台”)采購的藥品和18新利手机集中帶量采購中選品種的貨款(以下簡稱“藥械貨款”),納入統一結算範圍。未通過省級平台采購的藥械貨款和不屬於(yu) 18新利手机集中帶量采購中選品種的采購貨款仍由醫療機構自行結算。
二、結算原則
(一)藥械合並陽光結算
各醫療機構通過省級平台采購的藥械貨款按自然月由市醫療保障中心(以下簡稱“醫保中心”)代與(yu) 藥械配送(供應)企業(ye) (以下簡稱“配送企業(ye) ”)進行結算。每月應付給醫療機構的醫保費用結算款扣除已代付藥械貨款後的剩餘(yu) 部分,由醫保中心支付給醫療機構;應付醫保基金不足以抵扣已代付藥械貨款的,不足部分由醫保中心向醫療機構收回,並實行委托收款管理。
(二)按供需雙方確認金額支付藥械貨款
省級平台生成結算對賬單後,醫療機構與(yu) 配送企業(ye) 應按平台要求在3個(ge) 工作日內(nei) 完成對賬並提交同意結算的金額。逾期未進行確認的,將被係統視為(wei) 確認結算對賬單金額無誤並同意支付。醫保中心按醫療機構與(yu) 配送企業(ye) 核對後的雙方一致確認金額支付藥械貨款。
(三)采用協議委托方式管理並納入考核評價(jia)
醫療機構應與(yu) 醫保中心簽訂《藥械貨款結算委托書(shu) 》(見附件1)和《藥械貨款結算差額款委托收款協議書(shu) 》(見附件2)並上傳(chuan) 至省級平台。醫保中心應適時將委托代為(wei) 結算和委托收款的內(nei) 容並入與(yu) 醫療機構簽訂的《醫保年度服務協議》中,並設置相應考核評價(jia) 指標。
三、具體(ti) 措施
(一)票據信息上傳(chuan) 與(yu) 審核
醫療機構應自收到藥品或18新利手机起2個(ge) 工作日內(nei) 在省級平台進行入庫確認或補錄,並在5個(ge) 工作日內(nei) 按“兩(liang) 票製”等規定和要求,完成采購數據及相關(guan) 票據審核確認工作;配送企業(ye) 應按上述時限完成在省級平台上傳(chuan) 藥械銷售票據掃描件;醫保中心負責複核經醫療機構審核後的票據和采購信息,並按時限要求在省級平台生成結算報表。
(二)基本流程
醫保中心每月初第4個(ge) 工作日按醫療機構上月確認的藥械產(chan) 品入庫數、采購價(jia) 格生成月結算對賬單。醫療機構和配送企業(ye) 於(yu) 此後3個(ge) 工作日內(nei) 在省級平台上完成對賬並提交同意支付金額。醫保中心於(yu) 每月15日前向醫療機構和配送企業(ye) 支付醫保費用結算款和藥械貨款。遇節假日或不可抗因素需調整結算時間時另行通知。
(三)轉配送移交庫存的貨款結算
經省藥械采購中心審核同意的生產(chan) 企業(ye) (國內(nei) 總代)變更藥械配送關(guan) 係,新配送企業(ye) 一次性接收原配送企業(ye) 剩餘(yu) 庫存時,原配送企業(ye) 向新配送企業(ye) 開具一次轉配送藥械正式發票,同時向新配送企業(ye) 提供生產(chan) 企業(ye) (國內(nei) 總代)發票複印件。新配送企業(ye) 在銷售接收來的原配送企業(ye) 庫存產(chan) 品時,應將當次銷售發票與(yu) 原配送企業(ye) 提供的相關(guan) 發票和發票複印件同時上傳(chuan) 到省級平台備查。
四、管理要求
(一)建立工作機製
各醫療機構、配送企業(ye) 應建立藥械貨款結算工作機製,製定工作流程,成立藥械貨款審核組,負責藥械貨款日常審核,確保及時準確提交結算數據,組長由各單位分管領導擔任,醫療機構藥械貨款審核組由財務、藥學、設備(醫學工程)、采購保障等人員組成,配送企業(ye) 藥械貨款審核組由財務、銷售、售後服務等人員組成。
醫保中心應專(zhuan) 門配備工作作風細致、責任心強、業(ye) 務能力強的同誌具體(ti) 負責。
(二)強化審核複核
各醫療機構和配送企業(ye) 應按要求及時確認交易信息,認真審核上傳(chuan) 票據,準確提交結算數據,並結合藥品貨款代付結算工作實施以來取得的經驗教訓開展內(nei) 部業(ye) 務交流和崗位培訓。由於(yu) 自身審核原因導致藥械貨款結算錯誤,由產(chan) 生錯誤方自行承擔相應責任,並按規定對相關(guan) 責任人進行問責。
醫保中心要加強數據比對複核,複核範圍覆蓋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及配送企業(ye) ,每月抽取部分藥械貨款結算票據複核,並重點分析研判可能存在的製度漏洞,檢查操作規則執行情況,避免結算工作出現差錯。
各醫療機構和醫保中心應加強轉配送藥械貨款結算審核工作,對不在藥械結算管理係統上規範提交資料的結算數據一律不予審核通過。經提醒或約談後,仍不按要求辦理的,應向省藥械聯合采購中心報告,視情納入黑名單。
原有規定與(yu) 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wei) 準。
廈門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