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衛生局,直屬各醫療衛生機構:
為(wei) 規範我市政府辦醫療衛生機構18新利手机及試劑集中采購行為(wei) ,現將《南京市政府辦醫療衛生機構18新利手机及試劑網上集中采購管理(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men) ,請遵照執行。
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
抄送:省衛生廳,市紀委、市糾風辦、市財政局、市物價(jia) 局、市工商
局、市藥監局、市醫保中心,市級機關(guan) 醫院,市企事業(ye) 醫療機構
管理協會(hui) 、市社會(hui) 醫療機構協會(hui)
南京市政府辦醫療衛生機構18新利手机
及試劑網上集中采購管理(試行)辦法
為(wei) 推動醫療衛生機構18新利手机及試劑的集中采購工作,規範網上交易行為(wei) ,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yu) 南京市政府辦醫療衛生機構18新利手机及試劑集中采購工作的當事各方,貫穿於(yu) 網上采購的全過程。
第二條 本辦法根據國務院糾風辦等六部委《關(guan) 於(yu) 印發<2008年糾正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專(zhuan) 項治理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糾辦發[2008]3號)、衛生部《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醫療器械集中采購管理的通知》(衛辦規財[2007]208號)、衛生部辦公廳《關(guan) 於(yu) 開展高值18新利手机集中采購工作的通知》(衛辦規財函[2008]5號)、《省衛生廳關(guan) 於(yu) 開展全省醫療機構部分18新利手机網上集中采購工作的通知》(蘇衛規財[2008]206號)以及《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guan) 於(yu) 進一步推進藥房托管改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寧政辦發[2010]180號)等政策規定製定。
第三條 本辦法要求當事各方遵循“政府主導、公開規範;安全有效、價(jia) 格合理;網上交易、誠實信用”原則,合法有序地開展購銷活動。
第四條 網上集中采購18新利手机及試劑的範圍:國家衛生部組織集中采購的中標產(chan) 品;江蘇省衛生廳集中采購的中標(入圍)產(chan) 品;南京市 “網上交易目錄”和“備選采購目錄”的產(chan) 品等三部分。
第五條 網上集中采購工作由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日常管理授權南京市藥品集中采購托管中心(以下簡稱“市中心”)和區、縣藥品集中采購中心(以下簡稱“區中心”)負責。
第六條全市政府辦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采購人”)購買(mai) 18新利手机及試劑,必須統一在南京市衛生局網站主頁“南京市醫療機構藥品(耗材)網上采購與(yu) 監管平台”(以下簡稱“平台”)進行網上采購。
平台由18新利手机及試劑集中采購服務機構提供並負責維護。平台允許采購人在網上采購範圍內(nei) ,選取部分產(chan) 品生成僅(jin) 適用於(yu) 本單位的“可采購目錄”。
第七條采購人在網上發出的采購訂單,受買(mai) 賣合同相關(guan) 法規的約束。
第八條 采購人應根據實際需要合理編製采購計劃,相對集中發送訂單;網上交易產(chan) 品的供貨企業(ye) (以下簡稱“配送人”)應在4小時內(nei) 通過平台做出配送確認,實物配送時應做到“票貨同行”,確有困難的高值耗材,應在產(chan) 品送達後48小時內(nei) 出具發票。
第九條 網上交易目錄內(nei) 同一品種有多家生產(chan) 企業(ye) 入圍,采購人在選擇采購產(chan) 品時應嚴(yan) 格控製生產(chan) 企業(ye) 數量,原則上不超過二家。
第十條 網上交易目錄內(nei) 每個(ge) 品種由生產(chan) 企業(ye) 指定不超過三家企業(ye) 配送;同一品種同一采購人隻允許選擇一家企業(ye) 配送。
第十一條 采購人驗收送達產(chan) 品時,發現超量送貨或不合格產(chan) 品應予以拒收;采購人已驗收入庫的產(chan) 品,如要退貨須經配送人確認。
第十二條 配送人隻接受采購人在平台上發出的采購訂單。因危、急、重病人或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需要采購交易目錄內(nei) 產(chan) 品的,采購人可以啟動應急采購程序,應急采購產(chan) 品,采購人須在48小時內(nei) 補發訂單。
第十三條網上采購產(chan) 品的退貨須在平台上進行,並按平台提供的程序操作。
第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網上集中采購延誤或不能履行相關(guan) 義(yi) 務,不承擔誤期賠償(chang) 或終止交易的責任。但必須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由事發方立即以書(shu) 麵形式將不可抗力的情況和原因通知對方。事發方應盡可能繼續履行交易義(yi) 務,尋求合理解決(jue) 方案。
第十五條 網上集中采購期限內(nei) ,當事各方如發生爭(zheng) 議,應友好協商解決(jue) ,也可向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照相關(guan) 法律規定,將爭(zheng) 議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網上集中采購價(jia) 格的管理
1.市中心通過平台公布衛生部、省衛生廳集中采購中標(入圍)產(chan) 品和南京市“網上交易目錄”內(nei) 產(chan) 品供貨價(jia) 格;平台上公布的“價(jia) 格”是所有采購人在網上集中采購的唯一合法價(jia) 格,供購雙方不得進行“二次議價(jia) ”。
2.市中心通過平台公布的“備選采購目錄”內(nei) 供貨“單價(jia) ”,是供購雙方交易價(jia) 格的上限價(jia) 格,不得突破。供購雙方商定的實際交易價(jia) 格,必須在交易前報市、區中心備案。
3.為(wei) 落實“量價(jia) 掛鉤”,鼓勵供購雙方及時結算交易貨款,可采用采購批量係數和結算時間係數進行調節,采購批量係數和結算時間係數值,由市中心統一組織供購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七條 網上交易貨款結算的管理
1.18新利手机及試劑的網上采購貨款,應在到貨驗收後的60天內(nei) 結付。
2.網上集中采購衛生部、省衛生廳中標(入圍)產(chan) 品和南京市“網上交易目錄”內(nei) 產(chan) 品的交易貨款,統一實施集中結算支付。尚不具備集中結算支付條件的,暫由供購雙方自行結算。
3.“備選采購目錄”內(nei) 產(chan) 品的交易貨款,原則上由購銷雙方直接結算。
4.網上集中結算支付貨款的供購雙方,應同時具有電子簽名確認權(通過CA認證)。
第十八條 18新利手机及試劑網上集中采購信息管理
1.市、區中心對產(chan) 品在網上采購過程中產(chan) 生的各種信息資料,要認真收集、及時匯總、科學整理、妥善保管。
2.采購人應充分運用平台提供的數據信息,支持診療技術發展,推動適宜技術應用,規範網上采購行為(wei) 。
3.市、區中心應建立網上集中采購信息通報製度,推動采購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九條 18新利手机及試劑網上集中采購監管
1.南京市衛生局是全市政府辦醫療衛生機構18新利手机及試劑網上集中采購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領導、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2.全市政府辦醫療衛生機構的18新利手机及試劑網上集中采購行為(wei) ,接受紀委、行風、監察、藥監、物價(jia) 、財政、審計、醫保等部門的監管,業(ye) 務活動接受市政府采購中心指導。
3.平台為(wei) 市、區縣監管部門提供遠程網上監管窗口,監管部門對供購雙方的交易行為(wei) 進行實時和全程監管。若發生違約違規行為(wei) ,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江蘇省醫療機構集中采購藥品買(mai) 賣合同》等相關(guan) 規定處理。
4.各部門在網上采購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和收到的投訴,按職責分工,妥善處置。
第二十條 附則
1.市中心對網上集中采購日常工作實施動態管理,當實質交易發生重要變化時,應組織專(zhuan) 家集體(ti) 論證,論證意見經主管部門核準後實施。
2.因政策變化等因素,需提前終止網上采購活動的,應由主管部門確定,並妥善處置未了事宜。
3.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4.本辦法由南京市衛生局負責解釋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