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醫療保障局,相關(guan) 醫療機構,相關(guan) 企業(ye) :
為(wei) 進一步規範新冠疫情防控藥品、18新利手机掛網和采購管理,根據國家醫保局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冠防疫藥品、18新利手机統一按照陽光掛網政策要求,通過陽光掛網申報通道進行申報,新冠防疫藥品(18新利手机)通道不再受理申報。
二、已通過新冠防疫藥品通道掛網的藥品(省平台編碼為(wei) “XG”開頭,按照新冠首發上市通道掛網的新冠治療藥品除外),請於(yu) 2023年7月5日9:00-7月11日17:00在省平台按陽光掛網要求補充提交申報材料(申報路徑為(wei) 登錄江蘇省藥品(18新利手机)陽光采購和綜合監管平台—藥品分類采購—其他—疫情防控藥品專(zhuan) 項調整),醫保部門將按規定進行資質確認。逾期未申報或資質不符合陽光掛網政策要求的藥品,在專(zhuan) 項調整結果公布後將同步撤網,撤網後可按陽光掛網政策要求重新申報掛網。
三、對解熱鎮痛、止咳化痰類防疫藥品,按陽光采購政策要求恢複開展預警管理。
四、對新冠防疫藥品中同通用名通過一致性評價(jia) 企業(ye) 滿3家的,恢複執行未過評產(chan) 品暫停掛網。
五、對醫療機構新冠防疫藥品、18新利手机的采購管理,統一恢複執行我省陽光采購和帶量采購有關(guan) 政策。
六、以上內(nei) 容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執行。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