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關(guan) 於(yu) 認真做好18新利手机采購有關(guan) 工作的通知
閩藥采辦函〔2016〕10號
各設區市藥品集中采購領導小組辦公室,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hui) 社會(hui) 事業(ye) 局,省衛生計生委直屬各醫療單位,福建醫大、中醫藥大學各附屬醫院:
為(wei) 進一步規範我省18新利手机和檢驗試劑采購行為(wei) ,建立網上陽光采購製度,完善采購監管,現就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yan) 格執行福建省醫療機構高值18新利手机集中采購入圍結果。2013年,省藥采辦組織了心髒介入、電生理和以及起搏器等3類高值18新利手机集中采購,各醫療機構應嚴(yan) 格執行上述3類高值18新利手机集中采購入圍結果,不允許標外采購。
二、建立網上陽光采購製度。根據省藥采辦《關(guan) 於(yu) 福建省高值18新利手机網上陽光采購工作安排的通知》(閩藥采辦函〔2015〕32號)要求,國家規定的10類高值18新利手机產(chan) 品,各醫療機構和18新利手机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必須在陽光采購平台進行網上陽光采購,實行統一組織、統一平台、統一監管,醫療機構HIS係統尚未與(yu) 陽光采購平台對接的醫療機構必須與(yu) 陽光采購平台對接,完成目錄和編碼對照,實現高值耗材網上陽光交易。
三、對暫未列入我省集中采購範圍的高值18新利手机和國家未要求進行省級集中采購的其他18新利手机(含檢驗試劑)產(chan) 品,醫療機構可根據“質量優(you) 先、價(jia) 格合理、臨(lin) 床需要”的原則和我省相關(guan) 規定,自行組織采購或開展以設區市、省屬醫療機構為(wei) 單位的聯合采購。
四、2010年5月31日,我省第三批18新利手机及檢驗試劑集中采購結果履約期滿後,省藥采辦未曾作出延長履約期的處理意見。
五、2014年4月省藥采辦印發的《關(guan) 於(yu) 醫療機構18新利手机采購有關(guan) 事項的通知》(閩藥采辦函〔2014〕6號)予以廢止。
福建省藥品集中采購領導小組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