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醫療保障管理委員會(hui) 辦公室關(guan) 於(yu) 醫保定點非公立醫療機構執行藥品(耗材)聯合限價(jia) 陽光采購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
各設區市醫療保障管理局,省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有關(guan) 定點非公立醫療機構、企事業(ye) 單位所屬醫療機構:
根據我省深化醫藥衛生體(ti) 製改革工作部署,和《關(guan) 於(yu) 開展以醫保支付結算價(jia) 為(wei) 基礎的藥品聯合限價(jia) 陽光采購工作的通知》(閩醫保辦〔2017〕16號)規定,從(cong) 2017年5月1日起,在全省範圍內(nei) 所有定點醫療機構執行以醫保支付結算價(jia) 為(wei) 基礎的藥品聯合限價(jia) 陽光采購。為(wei) 確保相關(guan) 工作順利實施,現就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5月1日起,醫保定點的所有非公立醫療機構,以及原未執行“零差率”的企事業(ye) 單位所屬醫療機構同步取消藥品(中藥飲片除外,下同)、耗材加成政策,統一實行“零差率”銷售。對於(yu) 不執行藥品(耗材)聯合限價(jia) 陽光采購及“零差率”銷售的,醫保經辦機構應予解除醫保定點服務協議。
二、定點非公立醫療機構、企事業(ye) 單位所屬醫療機構實行藥品(耗材)聯合限價(jia) 陽光采購及“零差率”銷售後,可以參照執行所在設區市同級別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項目(含按病種收費項目)的醫保支付標準。參照執行按病種收費的,統籌基金和個(ge) 人分擔比例執行同級別公立醫療機構按病種收付費的分擔比例。
三、各級醫保經辦機構在簽訂定點非公立醫療機構、企事業(ye) 單位所屬醫療機構年度醫保定點服務協議時,應綜合考慮醫療機構實行“零差率”銷售及調整醫保支付標準的情況,通過協商談判合理確定付費指標,控製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
福建省醫療保障管理委員會(hui) 辦公室
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