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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醫療保障局 湖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關(guan) 於(yu) 印發《湖南省集中采購藥品和18新利手机配送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08/25   

所屬項目:2022年湖南省低值18新利手机帶量 項目編號: 信息來源:查看

正文:

湘醫保發〔2025〕40號

各市州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市場監督管理局,各相關(guan) 企業(ye) 、相關(guan) 醫療機構:

現將《湖南省集中采購藥品和18新利手机配送服務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men) ,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醫療保障局

湖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2025年8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湖南省集中采購藥品和18新利手机配送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製度化開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2號)等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為(wei) 完善藥品和18新利手机集中采購製度,加強全省集中采購藥品和18新利手机配送服務管理,規範配送服務秩序,提升企業(ye) 配送服務能力和服務效率,保障集中采購藥品、18新利手机供應充足穩定,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集中采購藥品和18新利手机配送服務管理是指全省通過湖南省醫藥采購平台(即湖南省醫療保障信息平台藥品和18新利手机招采管理子係統,以下簡稱“省醫藥采購平台”)采購藥品和18新利手机的配送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yu) 全省參與(yu) 藥品和18新利手机陽光掛網集中采購的生產(chan) 企業(ye) 、配送企業(ye) 、醫藥衛生機構。

第二章 配送企業(ye) 信息管理

第四條 藥品和18新利手机配送企業(ye) 應依法取得藥品或醫療器械生產(chan) 經營資質,且應符合配送藥品或醫療器械品種相適應的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具備配送能力的配送企業(ye) 可自主申報參加我省藥品和18新利手机供應配送活動,應按照湖南省醫藥集中采購公共服務事項要求在省醫藥采購平台進行信息登記,經登記後方可獲得湖南省藥品和18新利手机配送資格。

第六條 配送企業(ye) 登記實施動態管理,隨時申報,即時受理。配送企業(ye) 申報實施信用承諾製,並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履行合同必須具備的藥品和18新利手机配送保障能力;

(二)申報企業(ye) 和法人未被列入當前《全國醫藥價(jia) 格和招采失信企業(ye) 風險警示名單》,申報企業(ye) 在生產(chan) 經營活動中,無國家或我省認定招采信用評價(jia) “嚴(yan) 重”及以上等級且未修複的失信行為(wei) ,未被評定為(wei) 藥品安全信用評價(jia) “差”(D級)及以下等次;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配送企業(ye) 應根據自身服務能力、服務意願等情況,在省醫藥采購平台自主選擇並確認生產(chan) 企業(ye) 授權配送的產(chan) 品和省內(nei) 配送區域,全省以14個(ge) 市州為(wei) 配送單元,勾選相應產(chan) 品和市州即承諾可向全市州區域所有醫藥衛生機構開展相應產(chan) 品的服務配送。

第三章 配送服務要求

第八條 生產(chan) 企業(ye) 是保障產(chan) 品質量和供應的第一責任人,並對其產(chan) 品的質量、配送服務負主體(ti) 責任。藥品和18新利手机可由生產(chan) 企業(ye) 直接配送,也可委托有配送能力的配送企業(ye) 進行配送。對於(yu) 集中帶量采購的藥品和18新利手机,應當符合集中帶量采購配送的相關(guan) 規定。

生產(chan) 企業(ye) 自行配送的,隻允許配送本企業(ye) 產(chan) 品;生產(chan) 企業(ye) 委托配送企業(ye) 配送的,應在已進行信息登記的配送企業(ye) 中,按照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配送集中度的原則,在每個(ge) 市州均應至少選定1家配送企業(ye) ,簽署配送協議,建立配送服務關(guan) 係;被選定的配送企業(ye) 應當及時在網上響應、確認。

第九條 配送關(guan) 係確認後,原則上需雙方確認後方可更改。三個(ge) 月內(nei) 配送企業(ye) 訂單響應率或及時率低於(yu) 50%的,生產(chan) 企業(ye) 可單方麵解除配送關(guan) 係。確因協議到期、配送企業(ye) 無法正常經營或法律糾紛等原因,不能繼續達成配送關(guan) 係開展配送的,由生產(chan) 企業(ye) 通過平台提交申請,可重新選擇配送企業(ye) 。原配送企業(ye) 應配合移交未完成訂單及庫存數據,確保供應不間斷。

第十條 醫療機構應在省醫藥采購平台有計劃地下單采購醫藥產(chan) 品,並選擇生產(chan) 企業(ye) 確認建立配送關(guan) 係的企業(ye) 提供配送服務。通常情況下,一周內(nei) ,三級醫院對同一配送公司下單一般不超過3次,二級醫院一般不超過2次,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xiang) 鎮衛生院、診所和藥店一般不超過1次(急搶救藥品及18新利手机除外),確有必要可酌情增加。醫療機構提交的采購訂單,配送企業(ye) 應在24小時內(nei) 確認(急搶救藥品及18新利手机含節假日時間,其他不含節假日)。收貨驗收合格、配送企業(ye) 及時上傳(chuan) 相關(guan) 票據後,醫療機構應於(yu) 72小時內(nei) 完成入庫並在省醫藥采購平台上完成操作。

第十一條 配送企業(ye) 應按時完成配送。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對於(yu) 簽訂有定期定量采購合同的藥品或18新利手机,不論路程遠近、采購量及金額,都應按時保質保量供貨到位。自確認訂單時間起算,急搶救藥品、急搶救需使用的18新利手机12小時內(nei) 送達,偏遠鄉(xiang) 鎮(原則上為(wei) 距縣城50公裏以上,下同)24小時內(nei) 送達,節假日照常配送;一般藥品和18新利手机,應在訂單確認後48小時內(nei) 送達(不含節假日),偏遠鄉(xiang) 鎮、冷鏈產(chan) 品應在訂單確認後72小時內(nei) 送達(不含節假日)。在不超過以上配送時限的前提下,配送企業(ye) 與(yu) 醫療機構應約定配送時限等要求。除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拖延交貨外,配送企業(ye) 根據簽訂的配送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配送企業(ye) 應當按照藥品監督管理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及貨物運輸要求,配送藥品或18新利手机到發票所列明的醫療機構。產(chan) 品必須與(yu) 訂單信息一致,每一批應附質量檢驗報告和合格證明。包裝、標簽和包裝箱內(nei) 外的單據應符合相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要求及購銷合同的約定。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在接收配送產(chan) 品時,應當場清點貨品的整體(ti) 整箱外包裝(即大件包裝)是否完好牢固,並書(shu) 麵確認供貨數量。發現短少、破損、汙染、異形等情形,或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醫療機構有權拒絕接收,配送企業(ye) 應及時更換被拒收的品種,並承擔因此造成的對醫療機構的損失。醫療機構下單後在配送時限內(nei) 完成配送的訂單產(chan) 品,原則上無正當理由均應及時驗收收貨。

第十四條 配送企業(ye) 配送藥品或18新利手机時應做到貨票同行,符合“兩(liang) 票製”要求的原則上第二票票據隨貨同行。第二票票據隨貨同行確有困難的,由配送企業(ye) 與(yu) 醫療機構雙方協商一致後確定,最遲應在藥品或18新利手机驗收入庫之日起10個(ge) 工作日內(nei) 補齊。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承擔采購結算主體(ti) 責任,按藥品、18新利手机購銷合同與(yu) 企業(ye) 及時結清貨款。除醫保基金直接結算的藥品、18新利手机貨款外,其他集中采購藥品、18新利手机貨款結清時間按購銷合同約定執行。基層醫療機構由衛生健康部門核算部門代付醫藥貨款的,應主動做好銜接,保障工作連續性。原則上醫藥貨款結算周期不超過3個(ge) 月。

第十六條 配送企業(ye) 應有適量藥品和18新利手机庫存。根據醫療機構報量需求、季節性用藥需求和階段性18新利手机使用高峰等做好保供預案。藥品、18新利手机供求緊張或短缺時,應積極主動協調貨源,確保臨(lin) 床供應。

第四章 配送服務評價(jia)

第十七條 建立配送服務評價(jia) 製度,省、市兩(liang) 級醫保部門重點圍繞及時響應、供應配送能力、服務質量3個(ge) 方麵,從(cong) 訂單響應率、配送及時率、配送數量滿足率、配送覆蓋率、醫療機構滿意度、醫保部門評價(jia) 6個(ge) 維度進行評價(jia) 。

第十八條 配送服務評價(jia) 按季度組織,每季度按照相應指標規則進行打分,並加強結果運用。

(一)季度提醒預警。季度合同訂單響應率、配送及時率得分低於(yu) 20分,或醫療機構對配送服務不滿意3次以上的,由市州醫保部門對配送公司進行預警約談,限期改正。

(二)半年通報公示。市州醫保部門每半年公開一次本轄區配送綜合評價(jia) 情況,對得分較低、不滿意較多或限期改正成效不明顯的進行重點列舉(ju) 。

(三)年度風險提醒。對全年配送情況進行綜合評價(jia) ,年度周期內(nei) 配送企業(ye) 綜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為(wei) 重點推薦企業(ye) ,次年度在省醫藥采購平台標記為(wei) 綠色標;60—79分的為(wei) 合格企業(ye) ,標記為(wei) 藍色標;60分以下為(wei) 有配送風險企業(ye) ,標記為(wei) 黃色標;配送企業(ye) 年度得分60分以下且在全省排名後20位,或上年度失信行為(wei) 信用評級為(wei) “嚴(yan) 重”“特別嚴(yan) 重”等級的,為(wei) 有重大配送風險企業(ye) ,標記為(wei) 紅色標。

被標記為(wei) “紅”或“黃”色標的配送企業(ye) ,一個(ge) 年度內(nei) 在省醫藥采購平台將進行自動警示,並對生產(chan) 企業(ye) 選擇與(yu) 其建立配送關(guan) 係時進行係統告警提醒。市州醫保部門可對有配送風險企業(ye) 實施一定期限的暫停醫保基金直接結算等處理。

鼓勵被標記為(wei) “紅”或“黃”色標的配送企業(ye) 進行配送服務評價(jia) 修複,被標記為(wei) “紅”色標6個(ge) 月、被標記為(wei) “黃”色標3個(ge) 月自評達到合格以上標準的,經申請和省級複核後可按相應等次進行標記。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醫療保障、衛生健康、藥品監管、公共資源交易等部門積極配合,各負其責,加強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藥品耗材配送供應保障。應加強對藥品耗材配送管理政策的監督實施與(yu) 指導,及時受理轄區內(nei) 醫療機構舉(ju) 報投訴,加強日常督導檢查;建立完善平台功能,實現評價(jia) 指標信息化統計核算,具體(ti) 經辦配送企業(ye) 信息管理、年度評價(jia) 及評價(jia) 修複、信用評價(jia) 等工作,做好配送管理信息統計分析。醫療保障、衛生健康部門應按職責指導醫療機構應用配送服務評價(jia) 結果,督促醫療機構規範采購行為(wei) ,推動醫療機構落實醫藥貨款及時結算主體(ti) 責任;藥品監管部門應加強對藥品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有關(guan) 企業(ye)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藥品質量問題,及時查處。

第二十條 本管理辦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和省相關(guan) 政策調整,按國家和省政策規定執行。


附件:湖南省藥品和18新利手机集中采購配送管理綜合評定細則


附件:

湖南省集中采購藥品和18新利手机配送服務管理綜合評價(jia) 細則

評價(jia) 要素

評價(jia)

指標

評價(jia) 內(nei) 容(計算方式)

評分標準

分值

及時
響應
情況(40分)

訂單
響應率
(20分)

1.反映醫療機構采購訂單提交後,配送企業(ye) 24小時內(nei) 的訂單響應情況。
2.訂單提交時間24小時內(nei) 配送企業(ye) 確認訂單條數/醫療機構總訂單條數×100%

訂單響應率100%

20

80%<訂單響應率<100%,每降低一個(ge) 百分點減1分

遞減

訂單響應率≤80%

0

配送
及時率
(20分)

1.反映醫療機構發起采購訂單後,配送企業(ye) 48小時內(nei) 的訂單配送情況。
2.訂單創建時間48小時內(nei) 配送企業(ye) 配送實際包裝數量/醫療機構總訂單包裝數量×100%

發貨及時率100%

20

80%<發貨及時率<100%,每降低一個(ge) 百分點減1分

遞減

發貨及時≤80%

0

供應
配送
情況
(30分)

配送
數量
滿足率
(20分)

1.反映配送企業(ye) 對醫療機構采購訂單的藥品及耗材數量配送滿足情況。
2.配送企業(ye) 實際配送包裝數量/醫療機構總訂單包裝數量×100%

配送數量滿足率100%

20

80%<配送數量滿足率<100%,每降低一個(ge) 百分點減1分

遞減

配送數量滿足率≤80%

0

配送
覆蓋率
(10分)

1.反映配送企業(ye) 實際配送醫療機構的覆蓋情況。
2.實際配送公立醫療機構數/配送區域內(nei) 所有公立醫療機構數(緊密型醫共體(ti) 以采購賬戶計算)×100%

醫療機構覆蓋率≥80%

10

60%≤醫療機構覆蓋率<80%

8

40%≤醫療機構覆蓋率<60%

6

醫療機構覆蓋率<40%

3

服務
質量
(30)

醫療
機構
滿意度
(15分)

1.反映配送企業(ye) 對各醫療機構信息反饋的處置能力及服務水平。
2.各級醫療機構可對藥品及耗材采購過程中存在的不按購銷合同履行供貨義(yi) 務、伴隨服務不到位等情況進行平台信息反饋及投訴。
3.醫療機構提交信息反饋後配送企業(ye) 須在3個(ge) 工作日內(nei) 通過平台提交情況說明,提交情況說明後,醫療機構可對企業(ye) 回複進行滿意度評價(jia) ,如評價(jia) 為(wei) “不滿意”須進行情況說明。

根據配送企業(ye) 未在3個(ge) 工作日內(nei) 回複及按期回複後被醫療機構評價(jia) 為(wei) “不滿意”的次數扣分,一次扣1分,最高扣15分,扣完為(wei) 止。

15

醫保部門評價(jia) (15分)

1.反映配送企業(ye) 對醫療機構配送各項工作規範程度;

2.各市州醫保部門可對藥品及耗材采購過程中存在的不按購銷合同履行供貨義(yi) 務、伴隨服務不到位等情況進行通報批評。

受到市州醫保部門通報批評的,一次扣3分

15

受到省級醫保部門通報批評的,一次扣5分

受到國家醫保部門通報批評的,一次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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