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醫療保障局,寧東(dong) 管委會(hui) 社會(hui) 事務局,隆德縣、涇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局,各相關(guan) 醫療機構和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
為(wei) 深入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決(jue) 策部署,持續推進高值18新利手机治理,確保省際聯盟組織糖代謝等生化類檢測試劑及輸液器、乳房旋切針類18新利手机集中帶量采購結果平穩落地,根據自治區醫保局等九部門《關(guan) 於(yu) 印發〈自治區組織開展18新利手机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寧醫保發〔2021〕186號)有關(guan) 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就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采購主體(ti)
全區已填報糖代謝等生化類檢測試劑及輸液器、乳房旋切針類18新利手机需求量的公立醫療機構(含軍(jun) 隊醫療機構,下同)。醫保定點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自願參加。
二、采購品種和協議采購量
(一)采購品種。糖代謝等生化類檢測試劑省際聯盟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chan) 品;輸液器類18新利手机省際聯盟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chan) 品;乳房旋切針類18新利手机省際聯盟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chan) 品。
(二)協議采購量。首年協議采購量為(wei) 各醫療機構在省際聯盟平台確認的年度協議采購量。
三、采購周期
全區自2025年8月12日起執行糖代謝等生化類檢測試劑、輸液器及乳房旋切針類18新利手机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其中糖代謝等生化類檢測試劑集中帶量采購周期為(wei) 2年,輸液器及乳房旋切針類18新利手机集中帶量采購周期為(wei) 3年,自中選結果實際執行日起計算。原則上,采購周期內(nei) 不再組織續約報量,按照首年協議量每年簽訂采購協議,醫療機構每年應完成當年協議采購量,超出協議采購量的部分,中選企業(ye) 仍需按中選價(jia) 格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采購周期內(nei) 如遇省際聯盟另行規定,從(cong) 其規定執行。采購周期內(nei) 醫療機構應嚴(yan) 格履行合同要約,按要求完成各年度協議采購量。
四、有關(guan) 要求
(一)完成落地執行準備。自治區醫療保障局應暢通掛網采購渠道,通過寧夏醫藥采購平台組織各方及時完成中選結果落地執行準備工作。中選企業(ye) 要主動按要求完成相關(guan) 產(chan) 品數據和價(jia) 格的維護、備貨等工作。醫療機構、中選企業(ye) 及其確定的配送企業(ye) 要及時簽訂采購協議,明確協議采購量和三方權利義(yi) 務。中選企業(ye) 作為(wei) 保障供應的第一責任人,應選擇配送能力強、規模大、覆蓋率高、信譽好的配送企業(ye) ,並按照醫療機構要求及時配送中選產(chan) 品,確保配送效率和服務質量。
(二)優(you) 先使用中選產(chan) 品。醫療機構要通過采購平台做好中選產(chan) 品網采工作,主動暢通采購、進院和使用等環節,提高院內(nei) 18新利手机備貨、使用、盤庫、補貨等環節精細化管理能力,做好中選產(chan) 品采購量統計工作,為(wei) 臨(lin) 床使用做好服務,確保按時完成協議采購量。協議量完成後,仍應優(you) 先采購使用質優(you) 價(jia) 宜的中選產(chan) 品。
(三)落實醫保基金預付。各統籌區要嚴(yan) 格按照帶量采購基金預付管理製度做好預付工作。醫療機構承擔中選產(chan) 品采購結算主體(ti) 責任,按采購合同與(yu) 企業(ye) 及時結清貨款,結清時間不得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後次月底。
(四)做好醫保政策銜接。醫保部門充分發揮支付、結算的杠杆調節作用,對已納入醫保支付範圍內(nei) 的集中采購18新利手机,中選產(chan) 品醫保支付標準按照中選價(jia) 格確定。
(五)加強監測和監管。五市醫保局要加強集采工作精細化管理,按照“每月監測、年度考核”的要求,對醫療機構執行協議采購量進度和回款等情況開展監測和督導,對未按集中帶量采購要求完成約定采購量、不按規定時間回款的醫療機構,在其下一年度預付金相應扣減10%。各市醫保局要落實自治區相關(guan) 製度規定,做好中選產(chan) 品和相關(guan) 產(chan) 品采購核查監測。對各醫療機構中選產(chan) 品的實際采購數據、完成情況按月進行統計分析,通過采購平台查看醫療機構約定采購量、任務執行進度、訂單等情況,並及時督促醫療機構按時完成采購任務量,對執行情況進行通報。醫療機構要嚴(yan) 格執行網采政策,規範采購流程,及時確認入庫。
其他未盡事宜仍按《關(guan) 於(yu) 印發〈自治區組織開展18新利手机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寧醫保發〔2021〕186號)有關(guan) 規定執行,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相關(guan) 規定執行。
自治區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2025年7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