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醫療機構、各相關(guan) 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
根據《鎮江市醫療衛生機構18新利手机及試劑備案采購實施辦法》(鎮衛醫〔2018〕21號)文件中“同一企業(ye) 相同產(chan) 品的備案采購價(jia) 格按就低規則保持全市價(jia) 格一致”的規定,結合我市2019年18新利手机及試劑備案評審結果,對部分2018年我市18新利手机備案產(chan) 品價(jia) 格進行了動態調整,現予公布(詳見附件)。
鎮江市藥品(18新利手机)集中采購
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