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醫療保障局、財政局:
現將《宜賓市藥械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工作預付款管理辦法》印發你們(men) ,請認真遵照執行。
原宜醫保辦〔2023〕1號文件即行廢止。
宜賓市醫療保障局 宜賓市財政局
2024年10月17日
宜賓市藥械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工作預付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wei) 做好國家、省組織藥械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工作,減輕藥械生產(chan) 企業(ye) 交易成本,緩解醫保定點公立醫療機構、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資金周轉壓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宜賓市藥械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工作預付款(以下簡稱“預付款”)是指市、縣(區)醫保經辦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代轄區醫療機構向簽訂帶量采購合同的配送企業(ye) 預付的貨款。
第三條 建立預付金製度。市醫保局根據上年度藥械帶量采購貨款總金額數核定預付款額度並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年度預付金額,預付金用於(yu) 本年度內(nei) 藥械帶量采購貨款預付。市級醫保經辦機構按照上年度縣區藥械帶量采購預付款總金額數下達縣區,縣區預付金不足時,向市級醫保經辦機構提交預付金不足申請,市級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後,向市級財政部門提交預付金不足申請,市級財政部門審核撥付資金後,市級醫保經辦機構及時下撥縣區。縣(區)收到醫療機構歸還的藥械帶量采購貨款預付款時應及時上解市級經辦機構。
第四條醫療機構在簽訂帶量采購合同後,與(yu) 屬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藥械集中帶量采購中選藥械貨款委托預付協議》(參考模板見附件1),遞交《中選藥械貨款委托預付明細表》(參考模板見附件2),其中民營醫療機構還需遞交《承諾函》(參考模板見附件3)。
第五條 預付款金額按醫療機構、配送企業(ye) 、藥械生產(chan) 企業(ye) 簽訂的帶量采購合同總金額確定。
第六條 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醫療機構簽訂帶量采購合同後15個(ge) 工作日內(nei) 按合同采購金額的60%進行預付,采購周期第7個(ge) 月至采購周期結束,對采購量超過50%的品種,撥付合同金額剩餘(yu) 的40%。
第七條 醫療機構按屬地管理原則,於(yu) 采購周期第9個(ge) 月的25日前一次性歸還所有的預付款。市級醫療機構向市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歸還預付款,其餘(yu) 醫療機構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向縣(區)醫保經辦機構歸還預付款。
第八條對於(yu) 合同采購周期結束,采購量未超過50%的品種,醫保經辦機構不予支付40%尾款,因此產(chan) 生的醫療機構已歸還但未線上支付的部分貨款金額,由市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退回至各市本級醫療機構,各縣(區)醫保經辦機構按照屬地退回至轄區內(nei) 醫療機構。
第九條 醫療機構不按規定歸還預付款的,各屬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暫停撥付其醫療保險結算費用。
第十條 醫療機構分立、合並、解散或被注銷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的,產(chan) 權交易導致所有製性質發生改變等有關(guan) 情況的不屬於(yu) 預付款支付範圍的,應提前歸還已代付預付款,同時解除委托預付款協議。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被解除、終止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的,各屬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收回已代付預付款,同時解除委托預付款協議。
第十二條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醫療保障部門負責指導做好預付款管理工作,主動聯係當地衛生健康部門核實定點醫療機構分立、合並、解散等有關(guan) 情況,醫保經辦機構具體(ti) 負責資金的撥付;財政部門負責監督醫療保險基金使用。
第十三條 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醫療機構應嚴(yan) 格執行本辦法,做好預付款撥付和歸還工作。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醫保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執行。執行期間若國家、省有新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