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guan) 單位:
為(wei) 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機製,促進招標投標信用體(ti) 係建設,規範招標投標當事人行為(wei)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七部委令第11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湖南省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現印發你們(men) ,請遵照執行。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廳
湖南省交通運輸廳
湖南省水利廳
湖南省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廳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湖南省商務廳
湖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湖南省醫療保障局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
2024年6月11日
湖南省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wei) 保護國家利益、社會(hui) 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機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yu) 本省行政區域內(nei) 工程建設、貨物、服務、醫療器械及藥品采購等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及其處理活動(政府采購除外)。本辦法所稱招標投標活動,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以及簽訂合同等各階段。
第三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guan) 係人認為(wei) 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權依法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向有關(guan) 行政監督部門投訴。其他利害關(guan) 係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yu) 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guan) 係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第四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guan) 係人認為(wei) 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guan) 規定,應按下列規定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一)認為(wei) 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內(nei) 容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在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兩(liang) 日前或者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十日前以書(shu) 麵形式或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招標人應當在收到異議後三日內(nei) 作出實質性答複,作出答複前,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二)認為(wei) 開標活動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或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招標人應當當場答複,並製作記錄;
(三)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以書(shu) 麵形式或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應當在收到異議後三日內(nei) 作出實質性答複,異議事項情況複雜、涉及麵廣,招標人不能在三日內(nei) 作出答複的,可以適當延期,但不超過七日,且應告知異議人並說明理由。作出實質性答複前,暫停招投標活動。
招標人認為(wei) 作出答複時間需要延長的應告知異議人,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時間內(nei) 答複異議的,投標人或利害關(guan) 係人可向行政監督部門投訴。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異議的,公示期自異議答複後延續計算。
第五條 各級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生態環境、商務、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通信等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分工,受理投訴並依法作出處理決(jue) 定。
(一)對工業(ye) 項目(含能源)、代建單位招標投標活動,以及其他按規定履行監管職責的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發展改革部門受理並依法作出處理決(jue) 定;
(二)對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yu) 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門受理並依法作出處理決(jue) 定;
(三)對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屬設施,水上、交通運輸輔助業(ye) 以及其他交通業(ye) 等交通運輸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交通運輸部門受理並依法作出處理決(jue) 定;
(四)對防洪、治澇、河道及河口整治、供水、水力發電、灌溉、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建設項目(包括配套與(yu) 附屬工程)設施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水利部門受理並依法作出處理決(jue) 定;
(五)對種植業(ye) 、畜牧(獸(shou) 醫)、漁業(ye) (漁港)、農(nong) 田建設、農(nong) 業(ye) 生態以及其他農(nong) 業(ye) 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門受理並依法作出處理決(jue) 定;
(六)對生態環境行業(ye) 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生態環境部門受理並依法作出處理決(jue) 定;
(七)對醫療器械、試劑采購以及醫療衛生機構的專(zhuan) 用設備采購、安裝等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衛生健康部門受理並依法作出處理決(jue) 定;
(八)對藥品、18新利手机、體(ti) 外診斷試劑采購的投訴,由醫療保障部門受理並依法作出處理決(jue) 定;
(九)對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通信管理部門受理並依法作出處理決(jue) 定;
(十)對進口機電設備采購的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由商務部門受理並依法作出處理決(jue) 定。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guan) 係人認為(wei) 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guan) 規定的應當向項目的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投訴。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時,應當堅持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則,維護國家利益、社會(hui) 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確定本部門內(nei) 部負責受理投訴的機構,並將聯係電話、傳(chuan) 真和通訊地址等信息通過本部門網站及湖南省招標投標監管網向社會(hui) 公布。
第七條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shu) 。投訴書(shu) 應當包括下列內(nei) 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係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係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相關(guan) 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guan) 證明材料。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應先提出異議的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附提出異議的證明文件。已向有關(guan) 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應當一並說明。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shu) 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其他組織或自然人投訴的,投訴書(shu) 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投訴人本人簽字,並附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
投訴人是利害關(guan) 係人的,還應當提供與(yu) 招標項目或招標活動存在利害關(guan) 係的證明。
投訴書(shu) 有關(guan) 材料是外文的,投訴人應當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
第八條 投訴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訴,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時,應將授權委托書(shu) 連同投訴書(shu) 一並提交給行政監督部門。授權委托書(shu) 應當明確有關(guan) 委托代理權限和事項。
第九條 投訴人認為(wei) 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十日內(nei) 提出書(shu) 麵投訴。依照有關(guan) 行政法規提出異議的,異議答複期間內(nei) 不計算在內(nei) 。
第十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guan) 係人不得通過捏造事實、偽(wei) 造證明材料等方式提出異議或者投訴,不得以通過非法手段或者渠道獲取的證據材料提出異議或者投訴,不得以阻礙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進行為(wei) 目的惡意提出異議或者投訴。
第十一條 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書(shu) 後,應當在三個(ge) 工作日內(nei) 進行審查,視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決(jue) 定:
(一)投訴書(shu) 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應當要求投訴人在五日內(nei) 進行補正。投訴人逾期不補正的,因投訴人未留下聯係方式或提供無效聯係方式導致無法取得聯係的,視為(wei) 無效投訴;
(二)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jue) 定不予受理,並將不予受理的決(jue) 定及理由書(shu) 麵告知投訴人;
(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應當先對招標人提出異議的,告知投訴人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四)對不屬於(yu) 本部門受理的投訴,書(shu) 麵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
對於(yu) 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並決(jue) 定受理的,收到投訴書(shu) 之日即為(wei) 正式受理。但投訴材料經補正的,受理期限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算。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yu) 者,或者與(yu) 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guan) 係;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ti) ,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經補正後的投訴書(shu) 仍不符合第七條規定,或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係方式的。以法人名義(yi) 投訴的,投訴書(shu) 未經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的;
(四)已經作出處理決(jue) 定,並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五)投訴事項應先提出異議但沒有在規定時限內(nei) 提出異議或已進入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程序的;
(六)超過投訴時效的。
投訴人不屬於(yu) 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適格投訴主體(ti) ,但提供了招標投標活動違法違規行為(wei) 有效線索和證明材料,參照《信訪工作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行政監督部門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
(一)近親(qin) 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
(二)在近三年內(nei) 本人曾經在被投訴人單位擔任高級管理職務;
(三)與(yu) 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guan) 係,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第十四條 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投訴後,應當調取、查閱有關(guan) 文件,調查、核實有關(guan) 情況。行政監督部門調查取證時,應當由兩(liang) 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並做筆錄,交被調查人簽字確認。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十五條 在投訴處理過程中,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質證。
第十六條 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投訴的人員應當嚴(yan) 格遵守保密規定,對於(yu) 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所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商業(ye) 秘密應當予以保密,也不得將投訴事項透露給與(yu) 投訴無關(guan) 的其他單位和個(ge) 人。
第十七條 對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評標委員會(hui) 成員等與(yu) 投訴事項有關(guan) 的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guan) 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偽(wei) 報。
第十八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決(jue) 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或者投訴人捏造事實、偽(wei) 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或者投訴人不配合行政監督部門調查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wei) 的,在職權範圍內(nei) 依法作出處理或行政處罰。
(三)在投訴調查中發現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屬於(yu) 本部門職權範圍內(nei) 的,應一並進行處理;屬於(yu) 其他部門職權範圍的,移交有權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 投訴處理決(jue) 定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nei) 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住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行政監督部門的處理意見及依據;
(六)當事人的法律救濟權利;
(七)處理機關(guan) 簽章及日期;
涉及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律法規的程序作出處罰決(jue) 定。被投訴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wei) ,符合招標投標信用管理規定情形的,記錄為(wei) 招標投標信用管理不良信息。
第二十條 負責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個(ge) 工作日內(nei) ,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jue) 定,並以書(shu) 麵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yu) 投訴處理結果有關(guan) 的當事人。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zhuan) 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nei) 。
因投訴事項情況複雜、涉及麵廣,行政監管部門不能在三十個(ge) 工作日內(nei) 作出處理決(jue) 定的,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的期限不超過三十個(ge) 工作日,且應書(shu) 麵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
第二十一條 投訴處理決(jue) 定作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shu) 麵形式提出並說明理由,由受理機關(guan) 視以下情況,決(jue) 定是否準予撤回:
(一)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行為(wei) 的,應當不準撤回,並繼續查處直至作出處理決(jue) 定;
(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hui) 公共利益或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準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訴。
第二十二條 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wei) 作出處理決(jue) 定後,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及招標投標違規行為(wei) 公告的有關(guan) 規定及時公布處理結果,接受輿論和公眾(zhong) 監督。
第二十三條 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wei) 造證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記錄為(wei) 招標投標信用管理不良信息,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認為(wei) 行政監督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不公正或存在違法亂(luan) 紀行為(wei) 的,可提出申訴或向紀檢監察機關(guan) 舉(ju) 報。
當事人對行政監督部門的投訴處理決(jue) 定不服或者行政監督部門逾期未做處理的,可以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行政監督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wei) 、不屬於(yu) 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移送有關(guan) 部門處理;發現違紀行為(wei) 的,應當移送紀檢監察機關(guan) 或所在單位處理;發現涉嫌犯罪行為(wei) 的,應當按照職責權限移送公安機關(guan) 或檢察機關(guan) 處理。
第二十六條 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對投訴人打擊報複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guan) 對同級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是否依法處理投訴進行監察。對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執法活動中的失職、瀆職行為(wei) ,依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有關(guan) 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關(guan) 於(yu) 印發〈湖南省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的通知》(湘發改法規〔2019〕29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