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保護國家利益、社會(hui) 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機製,營造公平競爭(zheng) 的招標投標市場環境,近日,我委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聯合印發了《關(guan) 於(yu) 印發〈湖南省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的通知》(湘發改法規規〔2024〕419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guan) 政策解讀如下:
一、政策背景
招標投標是全國統一大市場和高標準市場體(ti) 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效益、持續優(you) 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作用。投訴是招標投標活動參與(yu) 主體(ti) 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2019年,我委與(yu) 有關(guan) 部門聯合印發《關(guan) 於(yu) 印發〈湖南省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的通知》(湘發改法規〔2019〕294號)。
近年來,招標投標麵臨(lin) 新形勢、新情況,如全麵推行電子化招標投標,進一步落實監管責任,推行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等。在招標投標投訴處理方麵,需要進一步暢通投訴渠道,優(you) 化投訴受理方式,明確投訴辦理責任,提升投訴辦理效率,規範投訴及辦理行為(wei) 。因此,根據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們(men) 牽頭修訂印發了《湖南省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
二、製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定《辦法》。
三、主要內(nei) 容
《辦法》共28條,主要包括以下內(nei) 容:
(一)適用範圍。適用於(yu) 本省行政區域內(nei) 工程建設、貨物、服務、醫療器械及藥品采購等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及其處理活動(政府采購除外)。
(二)投訴主體(ti)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guan) 係人認為(wei) 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權依法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向有關(guan) 行政監督部門投訴。其他利害關(guan) 係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yu) 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guan) 係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三)投訴受理及處理部門。各級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生態環境、商務、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通信等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分工,受理投訴並依法做出處理決(jue) 定。
(四)投訴程序。投訴人認為(wei) 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十日內(nei) 提出書(shu) 麵投訴。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shu) 。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書(shu) 後,應當在三個(ge) 工作日內(nei) 進行審查,視情況決(jue) 定是否受理。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投訴後,應當調取、查閱有關(guan) 文件,調查、核實有關(guan) 情況,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按照規定的投訴處理決(jue) 定書(shu) 內(nei) 容作出處理決(jue) 定。
(五)法律責任。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wei) 造證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記錄為(wei) 招標投標信用管理不良信息,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chang) 責任。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對投訴人打擊報複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有效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