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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醫療保障局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做好無創產(chan) 前基因檢測服務帶量采購中選結果執行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12/25   

所屬項目:2024年江蘇省第十輪耗材帶量采 項目編號: 信息來源:查看

正文:

各設區市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相關(guan) 醫療機構,相關(guan) 企業(ye) :

為(wei) 規範無創產(chan) 前基因檢測服務,降低無創產(chan) 前基因檢測費用,促進構建生育友好型社會(hui) ,省醫保部門組織開展無創產(chan) 前基因檢測服務帶量采購,現就中選結果執行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執行範圍

省內(nei) 產(chan) 前診斷機構以及按衛生健康部門規定與(yu) 產(chan) 前診斷機構建立合作機製的產(chan) 前篩查機構,應按要求執行本次無創產(chan) 前基因檢測服務帶量采購中選結果。合作關(guan) 係發生變化或合作協議未報備的產(chan) 前診斷機構和產(chan) 前篩查機構,應在執行前將相關(guan) 合作情況報送省衛生健康部門。

二、執行時間

本次無創產(chan) 前基因檢測服務帶量采購中選結果,於(yu) 2025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期暫定為(wei) 2年,後期根據帶量采購工作安排予以調整。

三、執行中選價(jia) 格

本次無創產(chan) 前基因檢測服務帶量采購中選結果予以單獨收費,收費價(jia) 格包含樣本采集、樣本轉運、樣本處理、文庫構建、上機檢測、校標質控等檢測環節所有服務和耗材費用。在國家醫保部門未下發無創產(chan) 前基因檢測服務收費編碼前,暫以所使用的基因檢測試劑醫保代碼進行無創產(chan) 前基因檢測服務收費。具體(ti) 價(jia) 格及要求如下(附件1):

1. 中選的產(chan) 前診斷機構以本單位中選價(jia) 格為(wei) 檢測服務收費價(jia) 格。中選的產(chan) 前診斷機構,不得將樣本外送給其他中選醫療機構或第三方醫學檢驗機構檢測,確有特殊情況的,經省醫保部門同意後方可外送,並按接收樣本單位的中選價(jia) 格重新確定檢測服務收費價(jia) 格。

2. 未中選的產(chan) 前診斷機構,以與(yu) 本單位合作的中選產(chan) 前診斷機構或第三方醫學檢驗機構中選價(jia) 格為(wei) 檢測服務收費價(jia) 格。

3. 符合衛生健康部門規定,與(yu) 產(chan) 前診斷機構建立合作機製的產(chan) 前篩查機構,按合作產(chan) 前診斷機構的檢測服務收費價(jia) 格進行收費。

四、配套政策

(一)醫療服務價(jia) 格項目協同。設置“胎兒(er) 染色體(ti) 非整倍體(ti) 無創產(chan) 前基因診斷服務”價(jia) 格項目(以下簡稱無創產(chan) 前基因診斷服務項目),指副高以上職稱並具備產(chan) 前診斷技術服務資質的臨(lin) 床醫師對胎兒(er) 染色體(ti) 高通量基因測序檢測結果進行審核並出具發放診斷報告的費用(附件2)。無創產(chan) 前基因檢測按照“檢測服務+診斷服務”方式收取費用,診斷服務最高政府指導價(jia) 為(wei) 60元/次,檢測服務按集采中選結果執行,單次收費最高不超過560元。醫療機構出具診斷報告時,不得再加收診察費。省內(nei) 產(chan) 前診斷機構以及符合衛生健康部門規定與(yu) 產(chan) 前診斷機構建立合作機製的產(chan) 前篩查機構,應規範開展無創產(chan) 前基因檢測服務並收取費用。

(二)醫保支付政策協同。將無創產(chan) 前基因檢測的檢測服務和診斷服務暫納入醫保乙類支付範圍(附件3),實行門診按項目單獨支付,醫保基金支付上限為(wei) 430元(含檢測服務和診斷服務費用),參保人員個(ge) 人先行自付比例不高於(yu) 10%,超過支付上限部分納入個(ge) 人自付統計口徑。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除先行自付部分外,統籌基金分別按80%和70%予以支付。

五、按月報備檢測和采購情況

省內(nei) 產(chan) 前診斷機構、符合衛生健康部門規定與(yu) 產(chan) 前診斷機構建立合作機製的產(chan) 前篩查機構、中選的第三方醫學檢驗機構和相關(guan) 測序試劑生產(chan) 企業(ye) ,應按以下要求報送檢測和采購情況:

(一)填報時間。每月前5個(ge) 工作日,報送上月檢測和采購數據。

(二)填報內(nei) 容。具體(ti) 填報內(nei) 容為(wei) :

1. 中選產(chan) 前診斷機構,應填報上月檢測量(包含本院樣本檢測量和外單位送樣檢測量)。

2. 未中選的產(chan) 前診斷機構和符合衛生健康部門規定與(yu) 產(chan) 前診斷機構建立合作機製的產(chan) 前篩查機構,應填報上月外送樣本檢測量。

3. 中選第三方醫學檢驗機構,應填報上月接收樣本檢測量和測序試劑采購量。

4. 相關(guan) 測序試劑生產(chan) 企業(ye) ,應填報上月供應給合作中選醫療機構和中選第三方醫學檢驗機構的測序試劑量。

(三)填報路徑。登錄江蘇省藥品和18新利手机招采管理係統—耗材招采管理—帶量采購(新)—無創產(chan) 前基因檢測服務帶量采購—執行管理專(zhuan) 區—執行進度申報。

六、有關(guan) 要求

(一)加強檢測服務質量管理。中選醫療機構和中選第三方醫學檢驗機構是保障檢測服務質量的第一責任人,應主動強化質量意識,加強全流程質量管理,規範開展檢測服務,保障檢測準確度和及時性。省衛生健康部門將加強對中選單位檢測服務的質量監管,省醫保部門將根據集采公告和有關(guan) 政策規定對檢測服務不達標的中選單位予以處置。

(二)加強結果執行和監測通報。相關(guan) 醫療機構要正確把握政策要求,及時維護相關(guan) 價(jia) 格和醫保支付信息,確保按政策規定規範開展服務、收費和結算,並及時做好檢測信息報送工作。各設區市醫保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相關(guan) 醫療機構的指導,確保結果按時落地執行,同時提醒督促醫療機構按時做好信息報送工作。省醫保部門將加強對醫療機構報送檢測信息和采購信息的監測比對,對存在異常情形的,視情況予以約談、通報,並按集采公告規定處理,必要時報監督部門。

(三)加強部門協同管理。各設區市醫保部門要及時完善信息係統項目數據更新工作,確保群眾(zhong) 醫療費用及時結算,要協同同級衛生健康部門,加強對相關(guan) 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督促醫療機構規範提供無創產(chan) 前基因檢測服務,嚴(yan) 格按照醫保支付範圍和支付標準進行結算。要加強政策宣傳(chuan) 和解讀,及時回應群眾(zhong) 關(guan) 切,指導醫療機構在醫院官方網站、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做好價(jia) 格公示,接受社會(hui) 監督。要關(guan) 注政策落地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處置應對,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省醫保局。

聯係方式:

省醫保局價(jia) 格招采處:025-83293757,83293758;

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025-83668690。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         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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