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醫保發〔2025〕31號
各區縣(自治縣)醫保局,兩(liang) 江新區社會(hui) 保障局、高新區政務服務和社會(hui) 事務中心、萬(wan) 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重慶藥品交易所公司、有關(guan) 醫療機構、醫藥企業(ye) :
為(wei) 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深化醫療保障製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製度化開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2號)、《國家醫保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ye) 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中央軍(jun) 委後勤保障部關(guan) 於(yu) 開展國家組織高值18新利手机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31號)、《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完善醫藥集中帶量采購和執行工作機製的通知》(醫保發〔2024〕31號)要求,積極穩妥推進醫保與(yu) 醫藥企業(ye) 直接結算,確保藥品、18新利手机貨款及時結算,賦能企業(ye) 高質量發展,現通知如下。
一、實施範圍
(一)結算範圍。以國家組織集中帶量采購中選藥品和18新利手机為(wei) 重點開展醫保與(yu) 醫藥企業(ye) 直接結算。
(二)醫療機構範圍。醫保定點公立醫療機構(含軍(jun) 隊醫療機構,下同)均應參加直接結算,醫保定點社會(hui) 辦醫療機構按照定點協議管理的要求參照執行。
(三)醫藥企業(ye) 範圍。配送供應我市醫保定點公立醫療機構直接結算產(chan) 品的醫藥企業(ye) 。
二、主要措施
(一)協議管理
此項工作已納入各級醫保經辦機構與(yu) 醫療機構簽訂的《重慶市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障服務協議》,醫保經辦機構受醫療機構委托代為(wei) 結算相關(guan) 產(chan) 品貨款。
(二)結算方式
醫保與(yu) 醫藥企業(ye) 直接結算是指醫保部門與(yu) 醫藥企業(ye) 結算醫療機構所采購的藥品、18新利手机貨款,醫保部門在醫療機構確認收貨收票後,用醫保基金代醫療機構與(yu) 醫藥企業(ye) 結算。
(三)貨款確認
醫療機構在重慶醫療保障信息平台藥品和18新利手机招采管理係統(以下簡稱“招采管理係統”)下單,醫藥企業(ye) 響應出庫後即可創建發票;醫藥企業(ye) 及時配送,當貨物和發票一並送達至醫療機構後,在招采管理係統填寫(xie) 票貨送達信息;醫療機構及時在招采管理係統內(nei) 進行收貨和收票確認(發票超過10個(ge) 工作日未確認將自動確認)。重慶藥品交易所於(yu) 每月1日提供上月待支付貨款數據,醫療機構於(yu) 每月5日(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1個(ge) 工作日)前完成上月待支付貨款並直接結算數據確認(逾期未確認的自動確認),重慶藥品交易所及時通過招采管理係統將確認後的待支付貨款並直接結算數據推送至重慶醫療保障信息平台核心經辦係統。退貨及非直接結算部分的藥械貨款,按現行結算方式處理。
(四)基金抵扣
各級醫保經辦機構按月從(cong) 醫療機構應收醫保基金結算款中扣減待支付貨款,其中二級及以上的醫療機構由職工醫保基金扣減,其他定點醫療機構由居民醫保基金扣減。當月不足扣減的,該醫療機構上月待結算貨款不納入直接結算,由醫療機構支付。各級醫保部門原則上於(yu) 每月28日前將已抵扣的醫保基金(直接結算貨款)劃轉至市醫保藥械采購資金結算專(zhuan) 戶。
(五)貨款結算
市醫保監測中心根據重慶藥品交易所提出的資金申請劃撥到重慶藥品交易所貨款代付專(zhuan) 用銀行賬戶。重慶藥品交易所收到資金後依據已確認貨款數據,核實無誤後按結算流程T+1工作日進行支付。
(六)利息清算
每年12月31日前,市醫保監測中心、重慶藥品交易所分別對藥械采購直接結算資金專(zhuan) 戶所產(chan) 生的利息進行清理,利息經市級醫保基金支出戶劃轉至市醫保基金財政專(zhuan) 戶。
三、結算監督
(一)完善內(nei) 部運行監督。相關(guan) 單位均應按不相容職務分離的原則設立崗位,不得變相拖延貨款,嚴(yan) 格防止錯付、串付,嚴(yan) 禁線下支付,實現信息化手段全流程操作和監控。
(二)強化外部監測巡查。相關(guan) 單位要加強結算貨款工作運行情況的監測,對藥械貨款結算指標不達標的醫療機構及時督促整改,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供應的醫藥企業(ye) 加強監管。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5日起執行,國家組織集中帶量采購中選藥品和18新利手机不再執行集采預付政策。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和我市政策發生變化,按新的規定執行。
重慶市醫療保障局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