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為(wei) 進一步指導全市藥械貨款直接結算工作,確保藥品、18新利手机貨款及時結算,賦能企業(ye) 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深化醫療保障製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 號)、《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製度化開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2 號)、《國家醫保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ye) 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中央軍(jun) 委後勤保障部關(guan) 於(yu) 開展國家組織高值18新利手机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31 號)、《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完善醫藥集中帶量采購和執行工作機製的通知》(醫保發〔2024〕3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市醫保局製定了《重慶市醫療保障局關(guan) 於(yu) 開展醫保與(yu) 醫藥企業(ye) 直接結算藥械貨款有關(guan) 工作的通知》(渝醫保發〔2025〕31號)(以下簡稱《通知》)。
二、主要內(nei) 容
《通知》主要包括實施範圍、主要措施、結算監督等內(nei) 容。
(一)明確實施範圍。主要明確了結算範圍、醫療機構範圍及醫藥企業(ye) 範圍。
(二)實行協議管理。主要明確了醫保經辦機構受醫療機構
委托代為(wei) 結算相關(guan) 產(chan) 品貨款。
(三)明確工作節點。主要明確了醫療機構、醫藥企業(ye) 及醫保經辦機構等在下單、配送、收貨、結算等節點的責任及工作時限。
(四)明確資金來源。主要明確了醫療機構按醫保結算等級分別從(cong) 職工醫保或者居民醫保抵扣,醫保經辦機構按時歸集貨款。
(五)強化監測管理。主要明確了相關(guan) 單位內(nei) 部監督及外部監測的職責。
三、其他說明事項
《通知》自2025年9月15日起執行,國家組織集中帶量采購中選藥品和18新利手机不再執行集采預付政策。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和我市政策發生變化,按新的規定執行。未盡事宜適時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