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背景依據
進一步落實《國務院辦公廳 關(guan) 於(yu) 進一步深化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53號)、《國務院辦公廳 關(guan) 於(yu) 印發治理高值18新利手机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7號)等有關(guan) 規定要求。
二、目標任務
建立管用高效的醫保支付機製,推動醫保高質量發展,充分發揮CHS-DRG付費改革對醫療機構使用集中帶量采購中標18新利手机的導向作用,不斷完善激勵約束機製,合理兌(dui) 現臨(lin) 床價(jia) 值,切實減輕參保人員負擔。
三、涉及範圍
機構範圍: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
人員範圍:城鎮職工和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病組範圍:腦血管介入治療,伴嚴(yan) 重並發症或合並症(BE21)等4個(ge) CHS-DRG相關(guan) 分組。
費用範圍:在全市定點醫療機構中短期住院治療,主要診斷為(wei) 骨骼相關(guan) 疾病(MDCI)、循環係統疾病及功能障礙(MDCF),並進行相應手術治療的住院全部費用納入病組支付標準。住院期間參保人員自願選擇超醫保支付範圍的床位費以及國際醫療部住院費用除外。
四、主要內(nei) 容
DRG聯動采購涉及的主要DRG病組,在全市範圍內(nei) 推行實際付費,不因產(chan) 品降價(jia) 而降低病組支付標準,並根據醫療機構是否使用中選產(chan) 品、任務量完成情況等給予不同DRG結餘(yu) 獎勵政策,即參與(yu) 報量的醫療機構發生的病例,使用中選產(chan) 品,任務量以內(nei) DRG結餘(yu) 100%留用,任務量以外DRG結餘(yu) 70%留用,使用未中選產(chan) 品,DRG結餘(yu) 50%留用,任務量完成情況納入總額預算(BJ-GBI)質量評價(jia) 考核工作;未參與(yu) 報量的醫療機構發生的病例,使用DRG聯動采購類產(chan) 品,DRG結餘(yu) 50%留用。針對同一份病例既使用中選產(chan) 品又使用非中選產(chan) 品,或既使用任務量內(nei) 產(chan) 品又使用任務量外產(chan) 品等特殊情況結餘(yu) 比例就低留用。自12月15日起,此前全市推廣的29個(ge) 集采病組發生的病例,結餘(yu) 政策與(yu) DRG聯動采購涉及的病組統一。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5日起執行。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