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guan) 單位:
按照《關(guan) 於(yu) 開展國家組織高值18新利手机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的指導意見》(國醫保辦〔2021〕31號)及《關(guan) 於(yu) 本市做好省級聯盟藥品、耗材集中帶量采購與(yu) 使用有關(guan) 工作的通知》(滬醫保價(jia) 采〔2024〕14號)要求,現就本市執行省際聯盟冠脈血管內(nei) 超聲診斷導管、輸注泵、彈簧圈類18新利手机集中帶量采購結果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1.本次集采相關(guan) 產(chan) 品信息於(yu) 2024年11月13日通過門戶網站(www.smpaa.cn)登錄招采子係統(醫院業(ye) 務登錄)(以下簡稱“係統”)進入“醫藥管理-公告管理-公告信息查詢”發布,2024年11月29日生效執行。請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自行下載,做好信息維護工作,並提前完成已使用冠脈血管內(nei) 超聲診斷導管、輸注泵、彈簧圈類產(chan) 品的議價(jia) 采購及發票驗收。
2.自本次集采結果執行日起,冠脈血管內(nei) 超聲診斷導管、輸注泵類18新利手机采購周期為(wei) 3年,彈簧圈類18新利手机采購周期為(wei) 1年,按照門戶網站發布的《關(guan) 於(yu) 開展國家組織帶量采購及省際聯盟帶量采購中選產(chan) 品三方協議簽訂工作的工作提示》要求,每年簽訂采購協議。采購使用量應不低於(yu) 中選產(chan) 品的協議采購量,協議量完成後,鼓勵醫療機構繼續優(you) 先使用中選產(chan) 品。
3.醫療機構應按中選價(jia) 采購中選產(chan) 品,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二次議價(jia) ”。若在采購周期內(nei) 提前完成當年協議采購量的,超過部分仍按中選價(jia) 進行采購,直至采購周期屆滿。
4.醫療機構根據臨(lin) 床需求,在優(you) 先采購中選產(chan) 品的前提下可繼續采購使用質量和療效有保證的非中選產(chan) 品。醫療機構采購和使用非中選產(chan) 品及非集采範圍產(chan) 品,繼續按本市現行議價(jia) 掛網相關(guan) 規定執行。
5.醫療機構在本次省際聯盟集中帶量采購結果執行三個(ge) 月後可通過係統查詢模塊對中選產(chan) 品采購情況進行查詢。必要時市藥事所將對進度執行情況不理想的醫療機構進行提示或約談。
6.醫療機構應通過係統進行采購,並及時驗收確認產(chan) 品發票、向終端供貨企業(ye) 支付貨款,回款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使用耗材之日起的次月底。係統將依據已驗收確認的發票信息統計中選產(chan) 品采購情況。
7.本通知其他未盡事宜請遵照省際聯盟集中帶量采購相關(guan) 文件,以及簽訂的購銷協議規定執行。醫療機構在采購和使用集中帶量采購產(chan) 品的過程中若發現問題應及時向市藥事所反饋。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29日起生效執行。
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