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含銀鹽(如硝酸銀、磺胺嘧啶銀等)醫療器械注冊管理的有關問題,進一步規範申報和審批程序,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和《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現對該類產品注冊管理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對於(yu) 含有硝酸銀、磺胺嘧啶銀等銀鹽的產(chan) 品,若產(chan) 品主要通過銀鹽的抗菌作用實現其預期用途,如含有銀鹽的溶液、凝膠等,不作為(wei) 醫療器械管理;若產(chan) 品所含的銀鹽僅(jin) 為(wei) 複合在醫療器械上增加抗菌功能,抗菌為(wei) 輔助作用,如含銀鹽塗層的導尿管、含銀鹽敷料等,按照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按照上述管理屬性和類別受理含銀鹽產(chan) 品的醫療器械注冊(ce) 申請。
三、已經按照醫療器械受理的注冊(ce) 申請,繼續按照醫療器械進行審評審批,準予注冊(ce) 的,發給醫療器械注冊(ce) 證。其中,所含的銀鹽以遊離或釋放的方式發揮作用的溶液、凝膠等產(chan) 品,限定其注冊(ce) 證書(shu) 的有效截止日期為(wei) 2018年12月31日。
四、已獲得醫療器械注冊(ce) 證的產(chan) 品,其中屬於(yu) 所含的銀鹽以遊離或釋放的方式發揮作用的溶液、凝膠等產(chan) 品的,原醫療器械注冊(ce) 證在證書(shu) 有效期內(nei) 繼續有效;所涉及企業(ye) 應按照相應管理屬性和類別的有關(guan) 要求積極開展轉換工作,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轉換。開展轉換工作期間注冊(ce) 證書(shu) 到期的,如產(chan) 品上市後未發生嚴(yan) 重不良事件和質量事故的,企業(ye) 可按照原管理屬性和類別向原審批部門提出延期申請,予以延期的,原醫療器械注冊(ce) 證書(shu) 有效期不得超過2018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