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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規範含銀鹽醫療器械注冊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225號)
發布時間:2015/11/10 信息來源:
      為解決含銀鹽(如硝酸銀、磺胺嘧啶銀等)醫療器械注冊管理的有關問題,進一步規範申報和審批程序,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和《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現對該類產品注冊管理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對於(yu) 含有硝酸銀、磺胺嘧啶銀等銀鹽的產(chan) 品,若產(chan) 品主要通過銀鹽的抗菌作用實現其預期用途,如含有銀鹽的溶液、凝膠等,不作為(wei) 醫療器械管理;若產(chan) 品所含的銀鹽僅(jin) 為(wei) 複合在醫療器械上增加抗菌功能,抗菌為(wei) 輔助作用,如含銀鹽塗層的導尿管、含銀鹽敷料等,按照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按照上述管理屬性和類別受理含銀鹽產(chan) 品的醫療器械注冊(ce) 申請。

  三、已經按照醫療器械受理的注冊(ce) 申請,繼續按照醫療器械進行審評審批,準予注冊(ce) 的,發給醫療器械注冊(ce) 證。其中,所含的銀鹽以遊離或釋放的方式發揮作用的溶液、凝膠等產(chan) 品,限定其注冊(ce) 證書(shu) 的有效截止日期為(wei) 2018年12月31日。

  四、已獲得醫療器械注冊(ce) 證的產(chan) 品,其中屬於(yu) 所含的銀鹽以遊離或釋放的方式發揮作用的溶液、凝膠等產(chan) 品的,原醫療器械注冊(ce) 證在證書(shu) 有效期內(nei) 繼續有效;所涉及企業(ye) 應按照相應管理屬性和類別的有關(guan) 要求積極開展轉換工作,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轉換。開展轉換工作期間注冊(ce) 證書(shu) 到期的,如產(chan) 品上市後未發生嚴(yan) 重不良事件和質量事故的,企業(ye) 可按照原管理屬性和類別向原審批部門提出延期申請,予以延期的,原醫療器械注冊(ce) 證書(shu) 有效期不得超過2018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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