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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若幹規定(2004.9.23)
發布時間:2025/01/23 信息來源:

    為(wei) 進一步完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政策,規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行為(wei) ,對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作出如下規定:

   一、規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活動。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國有企業(ye) (含國有控股企業(ye) )等所屬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必須全部參加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活動。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以省或市(地)為(wei) 組織單位,縣(市)或單一醫療機構不得單獨組織招標采購活動。省或市(地)組織的集中招標采購活動應充分考慮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用藥特點。鼓勵市(地)進一步聯合組織集中招標采購活動或者參加省統一組織的集中招標采購活動。每一個(ge) 集中招標采購組織單位每年實施集中招標采購活動不得超過兩(liang) 次,以減輕醫療機構和企業(ye) 負擔。

   二、擴大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範圍。將醫療機構藥品采購支出中80%以上的品種(中藥飲片除外)納入集中招標采購。具備網上交易和監管條件的地區,應將醫療機構廣泛應用、采購量大、價(jia) 格高的藥品全部納入招標采購目錄,實行公開招標和集中議價(jia) 采購,對其它藥品實行網上競價(jia) 采購。不具備網上交易和監管條件的地區,仍按藥品類別將采購量大、價(jia) 格高的藥品納入集中招標采購目錄,防止中標藥品被其它同類品種替代。按藥品類別編製集中招標采購目錄的地區,對價(jia) 格低廉、采購數量少、臨(lin) 床不易濫用的藥品是否納入集中招標采購目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規定。

   三、醫療機構與(yu) 中標企業(ye) 簽訂藥品購銷合同時,必須明確采購數量,並嚴(yan) 格執行。在合同采購期內(nei) ,實際采購數量與(yu) 合同采購數量之間允許確定合理的浮動幅度。一個(ge) 品種有幾家企業(ye) 中標的,必須在合同中明確向每家中標企業(ye) 采購藥品的數量。

   四、合理確定中標藥品零售價(jia) 格,切實做到讓利於(yu) 民。中標藥品的零售價(jia) 格,實行以中標價(jia) 為(wei) 基礎順加規定流通差價(jia) 率的作價(jia) 方法,由醫療機構按省級價(jia) 格主管部門規定的作價(jia) 辦法自行核定執行,並報價(jia) 格主管部門備案。

   五、簡化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程序,減輕投標企業(ye) 負擔。嚴(yan) 格執行衛生部製訂的《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和集中議價(jia) 文件範本(試行)》對投標文件的規定。不得要求投標企業(ye) 提交上述規定以外的證明文件,如榮譽證書(shu) 、商標注冊(ce) 證、稅務登記證、年檢機構代碼證、生產(chan) 工藝證明、近期省級三批藥檢報告等。對投標企業(ye) 在上一期招標中已經提交、尚在有效期內(nei) 的資質證明文件和資料,不得要求重複提交;對政府有關(guan) 部門的藥品基礎數據庫和藥品價(jia) 格信息庫等發布的企業(ye) 資質、產(chan) 品認證數據和價(jia) 格信息,各地在藥品招標時可以直接采用,不得再向企業(ye) 索取。原則上不要求投標企業(ye) 提交樣品。
在不違背有關(guan) 法律法規以及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各地要按照統一、規範、簡化、高效的要求,積極探索切實減輕企業(ye) 負擔的有效措施。
藥品生產(chan) 企業(ye) 可以直接參加投標,以減少藥品流通中間環節,降低藥品投標價(jia) 格。藥品批發企業(ye) 投標,必須持有藥品生產(chan) 企業(ye) 的合法授權。

   六、規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代理機構行為(wei) 。藥品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在招標人授權範圍內(nei) 辦理集中招標采購事宜,不得越權進行資格預審;不得要求投標企業(ye) 重複提供資質證明文件;不得對資質證明文件進行重複認證;不得利用潛在投標企業(ye) 的資質信息和其他招標、投標、評標信息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收取價(jia) 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書(shu) 費、代理服務費以外的任何費用;不得與(yu) 行政機關(guan) 、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chan) 經營企業(ye) 存在隸屬關(guan) 係、產(chan) 權關(guan) 係和其他經濟利益關(guan) 係,以確保招標代理機構的中立和公正。
遴選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要引進競爭(zheng) 機製,由醫療機構通過公開競爭(zheng) 的方式自主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禁止行政機關(guan) 為(wei) 醫療機構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禁止招標代理機構以不正當方式獲取集中招標采購項目的代理權。招標代理機構應確保招標過程中涉及數據的準確性、安全性,並承擔相應責任。

   七、嚴(yan) 格按照《合同法》規定,履行中標藥品購銷合同。市(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企業(ye) (含國有控股企業(ye) )等所屬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藥品回款時間從(cong) 貨到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60天,其他醫療機構的回款時間嚴(yan) 格按雙方簽訂的合同執行。對於(yu) 納入集中招標采購目錄的藥品,醫療機構必須按藥品購銷合同明確的品種、價(jia) 格和供貨渠道采購藥品,不得再同中標企業(ye) 進行價(jia) 格談判以擴大折扣讓利幅度,不得擅自采購非中標企業(ye) 的藥品。中標企業(ye) 要保證藥品的及時配送,不得轉讓或者分包藥品購銷合同,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中標藥品進行回扣促銷。

   八、以劑型為(wei) 單位進行招標、投標、評標,防止投標企業(ye) 以奇異規格規避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同時要避免投標企業(ye) 不合理減少投標藥品的規格而影響臨(lin) 床用藥。

   九、積極發展醫藥電子商務、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充分利用現代信息網絡技術,進行網上招標、投標、競價(jia) 和交易,實現藥品采購全過程的信息公開,便於(yu) 政府和社會(hui) 監督。

   十、加大對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監督管理力度。實行糾風與(yu) 價(jia) 格、社保、衛生、工商、藥監、中醫藥等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聯合監督工作機製。各地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設立監督機構,公布投訴電話,及時受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wei) 。各相關(guan) 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切實建立不良記錄登記公布製度。各地糾風部門負責協調、督促各相關(guan) 部門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工作,通過定期開展抽查和互查,發現問題,並及時予以糾正和處理。監督檢查結果要及時上報,並向社會(hui) 通報有關(guan) 情況。

   十一、進一步強化政府對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組織領導。各級政府和有關(guan) 部門要從(cong) 立黨(dang) 為(wei) 公、執政為(wei) 民的高度,充分認識規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對於(yu) 糾正藥品購銷中的不正之風、減輕群眾(zhong) 不合理醫藥費用負擔的重要意義(yi) 和作用。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對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的組織、領導。有關(guan) 部門要建立聯席會(hui) 議製度,及時協調、確定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具體(ti) 實施政策,研究、處理出現的重大問題,對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及時進行督導,確保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的規範進行。

   十二、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行。《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規範(試行)》及《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和集中議價(jia) 文件範本(試行)》與(yu) 本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規定為(wei) 準。各地區要按照本規定的要求,盡快製訂具體(ti) 實施辦法,切實抓好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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