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行業動態> 政府動態
《關於促進用人單位建立補充醫療保險製度的意見》的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3/11/01 信息來源:

一、政策依據。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guan) 於(yu) 深化醫療保障製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和《江蘇省醫療保障條例》文件精神。

二、政策基本原則

(一)堅持政府引導,自願建立。積極發揮政府引導作用,用好用足各項支持政策,鼓勵用人單位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建立補充醫療保險,擴大參保覆蓋麵。

(二)堅持政策銜接,梯次減負。補充醫療保險要與(yu) 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銜接,重點解決(jue) 基本醫療保險保障不充分的部分,發揮減輕群眾(zhong) 醫療費用負擔的重要補充作用。

(三)堅持以收定支,適度保障。提倡“重在建立、量力而行、穩慎推進、逐步提高”,既體(ti) 現補充特征,又堅持保障適度,確保製度可持續發展。

三、政策主要內(nei) 容

(一)推動補充醫療保險發展

參加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單位承受能力、員工隊伍結構等實際情況,為(wei) 其員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擴大補充醫療保險覆蓋麵。鼓勵支持有條件的村(居)民集體(ti) 組織為(wei) 其成員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二)落實稅收優(you) 惠政策

補充醫療保險所需費用可以由用人單位承擔,也可以在集體(ti) 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承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補充養(yang) 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guan) 企業(ye) 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有關(guan) 規定,用人單位可結合自身情況,提取不同比例的資金,建立與(yu) 籌資標準相適應的補充醫療保險製度。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guan) 政策規定,為(wei) 在本企業(ye) 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ti) 員工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nei) 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三)明確補充醫療保險的定位

補充醫療保險主要解決(jue)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保障後個(ge) 人自負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經營狀況確定籌資比例,根據承受能力、資金籌集、員工隊伍結構等實際情況,合理設定保障範圍和保障水平,可重點向重特大疾病患者傾(qing) 斜。根據補充醫療保險資金運行狀況,逐步擴大保障範圍、提高保障水平。

有條件的單位可將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用於(yu) 報銷職工的直係親(qin) 屬的醫療費用,提高職工家庭醫療保障總體(ti) 水平。

(四)健全補充醫療保險的管理

用人單位建立的補充醫療保險製度以及相關(guan) 管理辦法等,應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hui) 審議通過,資金使用情況應通過適當的方式,定期向本單位全體(ti) 職工公示。

用人單位可以自行組織管理補充醫療保險業(ye) 務,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商業(ye) 保險公司開發、承辦及管理。

(五)引導補充醫療保險產(chan) 品的精準供給

支持有資質的商業(ye) 保險公司按照“普遍適用、保障適度、費用合理、運營高效”的原則,開發與(yu) 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緊密銜接的普適型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產(chan) 品。商業(ye) 保險公司可根據用人單位需求,開發設計不同保障水平的補充醫療保險產(chan) 品供用人單位選擇;用人單位也可與(yu) 商業(ye) 保險公司通過協商方式,設計定製化、個(ge) 性化的補充醫療保險產(chan) 品。

用人單位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可優(you) 先與(yu) 政府部門指導的普惠型商業(ye) 健康補充醫療保險(如“南京寧惠保”)對接。

(六)加強對補充醫療保險的協同支持

1.支持醫保數據信息共享。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可向醫保經辦部門申請查詢統計本單位職工醫療費用等信息,用於(yu) 開展補充醫療保險政策製定、審核結算等工作。

2.支持個(ge) 人賬戶增記。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有增記本單位職工醫保個(ge) 人賬戶資金需求的,可向醫保經辦部門申請批量辦理。

3.探索建立“一站式”結算。探索通過數據推送等方式,支持用人單位逐步實現補充醫療保險“一站式”結算。


友情鏈接
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京ICP證140722號 藥品醫療器械網絡信息服務備案(京)網藥械信息備字(2023)第00464號網絡備案:京ICP備12039121號-1
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學清路9號匯智大廈B座7層 www.komibo.com ©2017-2025 新利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