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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的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3/09/26 信息來源:

近期,雲(yun) 南省醫保局  雲(yun) 南省財政廳聯合印發了《雲(yun) 南省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ju) 報獎勵實施細則》,現作如下解讀。

一、文件製定背景

2022年11月17日,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財政部辦公廳印發了《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wei) 舉(ju) 報獎勵辦法》(醫保辦發〔2022〕22號),對2018年印發的《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wei) 舉(ju) 報獎勵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對欺詐騙保相關(guan) 表述、舉(ju) 報人員符合條件、不予獎勵情形、最高獎勵金額等內(nei) 容進行了規範和調整。

根據國家文件精神,對《雲(yun) 南省醫保局 雲(yun) 南省財政廳聯合印發的《雲(yun) 南省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wei) 舉(ju) 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雲(yun) 醫保〔2019〕45號)》進行重新修訂。

研究製定了《雲(yun) 南省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ju) 報獎勵實施細則》。

二、修訂文件的主要特點

《雲(yun) 南省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ju) 報獎勵實施細則》主要修訂了以下9方麵內(nei) 容:

一是規範了關(guan) 於(yu) 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wei) 相關(guan) 表述。根據文件精神,對全文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統一表述為(wei) 違法違規使用醫保基金。

二是對文件名稱進行了修訂。2019年雲(yun) 南印發的是“試行”文件。國家最新的文件刪除了暫行,我們(men) 修訂後的文件中刪除了試行。

三是增加了文件製定依據。在文稿第一條文件製定依據中增加了《社會(hui) 救助暫行辦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辦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舉(ju) 報處理暫行辦法》等內(nei) 容。

四是將原試行文件中“各統籌區醫療保障部門負責涉及本統籌地區醫療保障基金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舉(ju) 報獎勵工作”修改為(wei) “舉(ju) 報獎勵由處理舉(ju) 報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發放。”

五是在獎勵條件中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wei) 增加“盜刷醫保電子憑證,出借居民身份證、醫保電子憑證冒名就醫”等違法違規內(nei) 容。

六是明確了舉(ju) 報人須同時符合5種條件,增加第十條不予獎勵的6種情形。

七是將原來舉(ju) 報獎勵最高上限由10萬(wan) 元增加到20萬(wan) 元。

八是對舉(ju) 報獎勵程序時限進行調整,將我省獎勵程序(第十六條)中書(shu) 麵告知舉(ju) 報人時限、舉(ju) 報人提出獎勵書(shu) 麵請求時限、醫保部門提出獎勵意見時限由15個(ge) 工作日、30個(ge) 工作日、60個(ge) 工作日,分別調整為(wei) 15個(ge) 自然日、30個(ge) 自然日、45個(ge) 自然日。同時,明確了委托他人代領舉(ju) 報獎勵的程序和證明材料。

九是對騙取舉(ju) 報獎勵追責情形給予明確。

十是明確了舉(ju) 報事項涉及的應當追回的醫療保障基金損失金額計算方式。

十一是明確了文本中時限要求均按照自然日計算。

三、其他事項

2019年5月6日,雲(yun) 南省醫保局 雲(yun) 南省財政廳聯合印發的《雲(yun) 南省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wei) 舉(ju) 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雲(yun) 醫保〔2019〕45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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