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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解讀
發布時間:2023/10/17 信息來源:

    為(wei) 進一步完善我市基本醫療、生育保險政策,有效保障參保人醫療、生育保險待遇,增強基金共濟能力,提升經辦服務水平,根據國家和省有關(guan) 文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府辦印發《關(guan) 於(yu) 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有關(guan) 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解讀如下:

  一、《通知》起草背景

  《通知》貫徹落實《廣東(dong) 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dong) 省財政廳轉發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關(guan) 於(yu) 建立醫療保障待遇清單製度意見的通知》(粵醫保發〔2021〕21號)要求,按省待遇清單等文件規定規範我市現行製度政策及保障標準,穩妥銜接省的政策,進一步完善參保人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政策。

  二、《通知》主要內(nei) 容

  (一)落實積極生育支持措施,提高參保人生育保障水平。居民醫保方麵,新增產(chan) 前檢查和門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待遇,進一步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對未就業(ye) 婦女的生育保障作用。職工生育保險方麵,提高待遇保障標準,取消參保職工產(chan) 前檢查待遇支付限額,對符合條件的職工異地生育待遇調整為(wei) 按在本地生育的支付標準支付。

  (二)規範醫療保險異地就醫支付管理,異地就醫報銷比例略有提升。《通知》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guan) 要求,規範異地就醫人員就醫支付比例。明確轉診及因急診搶救在異地就醫(包括住院和門診)的,支付比例比本市相應級別定點醫療機構下降8個(ge) 百分點;臨(lin) 時異地就醫的,支付比例比本市相應級別定點醫療機構下降15個(ge) 百分點,經調降後低於(yu) 50%的,按50%的比例支付。

  (三)規範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設定。按照省的要求,分別按本市上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和本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相應倍數設定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並明確由市醫保部門按年度計算及公布,按此調整後,2024年度起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支付限額均略有提高,進一步夯實群眾(zhong) 醫療保障。

  (四)新增住院前急診搶救待遇。參照省內(nei) 部分地市做法,明確參保人因病情危重實施急診搶救後轉住院的,急診搶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與(yu) 住院期間醫療費用合並計算,按住院標準支付,減輕急危重病患的急診醫療費用負擔。

  三、《通知》實施時間。《通知》將於(yu) 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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