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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醫療保障局關於明確定點醫藥機構未按要求上傳藥品追溯碼情形經辦管理適用規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03/20 信息來源: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市醫療保障局各分局,各定點醫藥機構:

    國家醫保局明確,2025年1月1日起全麵推進“碼上”嚴(yan) 監管,將充分發揮藥品追溯碼數據價(jia) 值,構建各類大數據模型,拓展監管應用場景,對串換倒賣醫保藥品、空刷套刷醫保卡、偽(wei) 造處方等違法違規使用醫保基金行為(wei) 開展精準打擊,加大處置力度。為(wei) 落實國家、省醫保局工作部署,經研究,現將定點醫藥機構未按要求上傳(chuan) 藥品追溯碼的情形經辦管理適用規定明確如下。

    一、定點醫療機構未按要求上傳(chuan) 藥品追溯碼的情形,適用於(yu) 《佛山市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未按規定向經辦機構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提供有關(guan) 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涉及以上情形的醫療機構,各區經辦機構可中止協議。中止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參照《佛山市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執行解除醫保協議。

    二、定點零售藥店未按要求上傳(chuan) 藥品追溯碼的情形,適用於(yu) 《佛山市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未按規定向經辦機構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提供有關(guan) 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涉及以上情形的零售藥店,各區經辦機構可中止協議。中止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參照《佛山市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執行解除醫保協議。

    三、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可按職責向市醫保局、社保局反映。

佛山市醫療保障局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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