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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醫療保障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2023年5月修訂)
發布時間:2023/09/20 信息來源:

     為(wei) 了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眾(zhong) 快速、準確地查找汕尾市醫療保障局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年4月修訂版,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製定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公開範圍

  依照《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汕尾市醫療保障局主動公開以下政府信息:

  1.單位職能、領導分工、機構設置,以及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係方式、負責人姓名;

  2.醫療保障相關(guan) 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3.汕尾市醫療保障總體(ti) 規劃及工作總結;

  4.財政預算、決(jue) 算信息;

  5.本機關(guan) 各項行政許可事項的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6.我市醫療保障工作動態;

  7.政府集中采購項目實施情況;

  8.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公開目錄及年度工作報告;

  9.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guan) 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開形式

  汕尾市醫療保障局主要通過汕尾市醫療保障局門戶網站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必要時通過其他媒體(ti) 公開。

    汕尾市醫療保障局門戶網站(https://www.shanwei.gov.cn/swybj/)開設汕尾市醫療保障局政府信息公開欄目,公眾(zhong) 可通過汕尾市醫療保障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引導,查找汕尾市醫療保障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本機關(guan) 申請獲取相關(guan) 政府信息。

  (一)受理機構、時間、地點

  受理機構:汕尾市醫療保障局辦公室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節假日、公休日除外)

  聯係地址:汕尾市城區政和路28號汕尾市醫療保障局101室。

  聯係地址:汕尾市城區政和路汕尾市醫療保障局

  郵政編碼:516600

  互聯網申請地址:https://ysqgk.gd.gov.cn/660022/choice

  (二)提出申請

  向汕尾市醫療保障局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申請人,應當填寫(xie) 《汕尾市醫療保障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汕尾市醫療保障局門戶網站下載電子版,複製有效。

  1.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真實載明下列內(nei) 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聯係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yu) 行政機關(guan) 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應當描述明確、詳盡,有助於(yu) 受理機構確定信息內(nei) 容。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4)當麵申請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通過郵政寄送提交申請的,應隨申請表附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網上申請的,應上傳(chuan) 有效身份證件掃描件或照片。

  (5)承諾所獲取的政府信息,隻用於(yu) 自身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隨意擴大公開範圍。

  2.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遞交申請。

  (1)互聯網(線上)申請

  申請人登錄汕尾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在“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專(zhuan) 欄中選擇進入“汕尾市醫療保障局”依申請公開係統,按要求填寫(xie) 《申請表》後直接提交。

   (2)現場、郵寄(線下)申請

  申請人可以以“當麵提交”或“郵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請。本機關(guan) 在汕尾市醫療保障局辦公室設置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點,申請人可到現場當麵提交申請。同時,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三)申請處理

  登記初審。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後,將進行登記和初審(必要時將出具回執)。

  初審內(nei) 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確,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證明是否真實。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nei) 容不明確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ge) 工作日內(nei) 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及補正期限。答複期限自行政機關(guan) 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wei) 放棄申請,本機關(guan) 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經初審符合受理各項規定的,將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答複。

  (四)申請時間的確認

   1.申請人當麵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wei) 收到申請之日;

  2.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guan) 簽收之日為(wei) 收到申請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於(yu) 收到申請的當日與(yu) 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wei) 收到申請之日;

  4.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chuan) 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wei) 收到申請之日。

  (五)答複

  對於(yu) 能夠當場答複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將當場答複;不能當場答複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予以答複;確需延長答複期限的,延長答複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ge) 工作日,並提前告知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nei) 。《條例》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本機關(guan) 依據《條例》規定決(jue) 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yu) 本機關(guan) 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guan) 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guan) 的名稱、聯係方式;

  6.本機關(guan) 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複、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yu) 工商、不動產(chan) 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8.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nei) 容,但能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部分內(nei) 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ye) 秘密、個(ge) 人隱私,但經征得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guan) 認為(wei) 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並將決(jue) 定公開的內(nei) 容和理由書(shu) 麵告知權利人;

  10.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ju) 報等活動,告知申請人不作為(wei)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並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11.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nei) 容為(wei) 要求提供政府公報、報刊、書(shu) 籍等公開出版物的,告知獲取的途徑。

  12.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行政機關(guan) 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guan) 認為(wei) 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行政機關(guan) 認為(wei) 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條例》規定的期限內(nei) 答複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複的合理期限並告知申請人。

  13.行政機關(guan) 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製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行政機關(guan) 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guan) 可以不予提供。

   (六)收費

  《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guan)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行政機關(guan) 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行政機關(guan) 收取信息處理費按《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函〔2020〕109號)執行。

  (七)監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wei) 受理機構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yi) 務的,可以根據《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向上一級行政機關(guan) 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ju) 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wei) 行政機關(guan) 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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