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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印發體外診斷試劑分類子目錄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3/11/26 信息來源: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wei) 加強體(ti) 外診斷試劑分類管理,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體(ti) 外診斷試劑注冊(ce) 管理辦法(試行)》(國食藥監械〔2007〕229號)等有關(guan) 規定,總局組織製定了《6840 體(ti) 外診斷試劑分類子目錄(2013版)》,現予印發。有關(guan) 情況和實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目錄所包括體(ti) 外診斷試劑,是指按醫療器械管理的體(ti) 外診斷試劑,不包括國家法定用於(yu) 血源篩查的體(ti) 外診斷試劑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標記的體(ti) 外診斷試劑。

  二、本目錄根據體(ti) 外診斷試劑的特點編製而成,目錄結構中設置了“序號、產(chan) 品類別、產(chan) 品分類名稱、預期用途、管理類別”等五個(ge) 部分。

  三、本目錄中的“產(chan) 品分類名稱”中未包括方法或原理,“預期用途”涉及的內(nei) 容為(wei) 被測物及主要臨(lin) 床用途,其目的主要用於(yu) 確定產(chan) 品的管理類別,而不一定是相關(guan) 產(chan) 品申請注冊(ce) 時的完全描述。申請注冊(ce) 時,有關(guan) 產(chan) 品名稱和預期用途應按《體(ti) 外診斷試劑注冊(ce) 管理辦法(試行)》及相關(guan) 要求執行。

  四、本目錄中“預期用途”的內(nei) 容涉及人體(ti) 樣本的,如果該樣本特指腦脊液、尿液、胃液等,則明確寫(xie) 明為(wei) 相應樣本;如用於(yu) 多種樣本測試,則表述為(wei) “用於(yu) 檢測人體(ti) 樣本”。

  五、被測物相同但在臨(lin) 床上用於(yu) 不同預期用途的產(chan) 品,且根據《體(ti) 外診斷試劑注冊(ce) 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的規定屬於(yu) 不同管理類別的(如HCG、鐵蛋白為(wei) 被測物的產(chan) 品),在本目錄中則分別按不同的管理類別列出。

  六、本目錄新增“Ⅲ-9與(yu) 流式技術相關(guan) 的試劑”;在“I-2 樣本處理用產(chan) 品”項下,補充並明確了緩衝(chong) 液、萃取液、清洗液、固定液、保存液、底物液、終止液、提取純化試劑等產(chan) 品形式。

  七、根據《體(ti) 外診斷試劑注冊(ce) 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與(yu)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或醫療用毒性藥品檢測相關(guan) 的試劑,按第三類產(chan) 品注冊(ce) 管理。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或醫療用毒性藥品的範圍根據《麻醉藥品品種目錄(2007年版)》、《精神藥品目錄(2007年版)》、《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 》的毒性藥品品種確定。

  八、本目錄未包括校準品和質控品。與(yu) 第二類、第三類體(ti) 外診斷試劑配合使用的校準品和質控品的類別,與(yu) 試劑類別相同;與(yu) 第一類體(ti) 外診斷試劑配合使用的校準品和質控品,按第二類產(chan) 品管理。

  九、本目錄原則上不包括組合產(chan) 品的分類。目錄中所列舉(ju) 的組合產(chan) 品均為(wei) 非單獨申報和注冊(ce) 的產(chan) 品。注冊(ce) 申請時,組合產(chan) 品應按照所包含的單項產(chan) 品的最高管理類別確定其管理類別。

  十、已發布的體(ti) 外診斷試劑產(chan) 品類別與(yu) 本目錄不同的,按本目錄執行。對於(yu) 本目錄中未包含的產(chan) 品,其管理類別應按照《體(ti) 外診斷試劑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進行判定。

  十一、本目錄自發布後6個(ge) 月施行。有關(guan) 產(chan) 品涉及類別變化的,按照《關(guan) 於(yu) 醫療器械管理類別調整後注冊(ce) 相關(guan) 工作要求的通知》(國食藥監械〔2012〕70號)的有關(guan) 要求執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20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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