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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09/08/19 信息來源: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衛生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jia) 局、工業(ye) 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監察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廳(局)、商務廳(局)、食品藥品監管局、中醫藥局:

    為(wei) 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guan) 於(yu) 深化醫藥衛生體(ti) 製改革的意見》,根據《國務院關(guan) 於(yu) 印發醫藥衛生體(ti) 製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衛生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ye) 和信息化部、監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商務部、食品藥品監管局、中醫藥局製定了《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暫行)》。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遵照執行。

衛生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
監察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商務部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暫行)

    為(wei) 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guan) 於(yu) 深化醫藥衛生體(ti) 製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關(guan) 於(yu) 印發醫藥衛生體(ti) 製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精神,建立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調整管理機製,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基本藥物是適應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劑型適宜,價(jia) 格合理,能夠保障供應,公眾(zhong) 可公平獲得的藥品。政府舉(ju) 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其他各類醫療機構也都必須按規定使用基本藥物。

    第二條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的藥品包括化學藥品、生物製品、中成藥。化學藥品和生物製品主要依據臨(lin) 床藥理學分類,中成藥主要依據功能分類。

    第三條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hui) 負責協調解決(jue) 製定和實施國家基本藥物製度過程中各個(ge) 環節的相關(guan) 政策問題,確定國家基本藥物製度框架,確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和調整的原則、範圍、程序和工作方案,審核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各有關(guan) 部門在職責範圍內(nei) 做好國家基本藥物遴選調整工作。委員會(hui) 由衛生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工業(ye) 和信息化部、監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部、商務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成。辦公室設在衛生部,承擔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hui) 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國家基本藥物遴選應當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價(jia) 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藥並重、基本保障、臨(lin) 床首選和基層能夠配備的原則,結合我國用藥特點,參照國際經驗,合理確定品種(劑型)和數量。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製定應當與(yu)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體(ti) 係、基本醫療服務體(ti) 係、基本醫療保障體(ti) 係相銜接。

    第五條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的化學藥品、生物製品、中成藥,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收載的,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藥品標準的品種。除急救、搶救用藥外,獨家生產(chan) 品種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應當經過單獨論證。

    化學藥品和生物製品名稱采用中文通用名稱和英文國際非專(zhuan) 利藥名中表達的化學成分的部分,劑型單列;中成藥采用藥品通用名稱。

    第六條下列藥品不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範圍:

    (一)含有國家瀕危野生動植物藥材的;

 (二)主要用於(yu) 滋補保健作用,易濫用的;

 (三)非臨(lin) 床治療首選的;

(四)因嚴(yan) 重不良反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明確規定暫停生產(chan) 、銷售或使用的;

(五)違背國家法律、法規,或不符合倫(lun) 理要求的;

(六)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hui) 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七條按照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hui) 確定的原則,衛生部負責組織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專(zhuan) 家庫,報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hui) 審核。專(zhuan) 家庫主要由醫學、藥學、藥物經濟學、醫療保險管理、衛生管理和價(jia) 格管理等方麵專(zhuan) 家組成,負責國家基本藥物的谘詢和評審工作。

    第八條衛生部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起草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工作方案和具體(ti) 的遴選原則,經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hui) 審核後組織實施。製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程序:

(一)從(cong) 國家基本藥物專(zhuan) 家庫中,隨機抽取專(zhuan) 家成立目錄谘詢專(zhuan) 家組和目錄評審專(zhuan) 家組,谘詢專(zhuan) 家不參加目錄評審工作,評審專(zhuan) 家不參加目錄製訂的谘詢工作;

(二)谘詢專(zhuan) 家組根據循證醫學、藥物經濟學對納入遴選範圍的藥品進行技術評價(jia) ,提出遴選意見,形成備選目錄;

(三)評審專(zhuan) 家組對備選目錄進行審核投票,形成目錄初稿;

(四)將目錄初稿征求有關(guan) 部門意見,修改完善後形成送審稿;

(五)送審稿經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hui) 審核後,授權衛生部發布。

    第九條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在保持數量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3年調整一次。必要時,經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hui) 審核同意,可適時組織調整。調整的品種和數量應當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我國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和基本醫療保障水平變化;

(二)我國疾病譜變化;

(三)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評價(jia) ;

(四)國家基本藥物應用情況監測和評估;

(五)已上市藥品循證醫學、藥物經濟學評價(jia) ;

(六)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hui) 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屬於(yu) 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種,應當從(cong)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調出:

(一)藥品標準被取消的;

(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其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

(三)發生嚴(yan) 重不良反應的;

(四)根據藥物經濟學評價(jia) ,可被風險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優(you) 的品種所替代的;

(五)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hui) 認為(wei) 應當調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調整應當遵循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的規定,並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屬於(yu) 第十條規定情形的品種,經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hui) 審核,調出目錄。

   第十二條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調整應當堅持科學、公正、公開、透明。建立健全循證醫學、藥物經濟學評價(jia) 標準和工作機製,科學合理地製定目錄。廣泛聽取社會(hui) 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hui) 監督。

   第十三條中藥飲片的基本藥物管理暫按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關(guan) 於(yu) 中藥飲片定價(jia) 、采購、配送、使用和基本醫療保險給付等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鼓勵科研機構、醫藥企業(ye) 、社會(hui) 團體(ti) 等開展國家基本藥物循證醫學、藥物經濟學評價(jia) 工作。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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