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醫療保障局,市局各分局,市醫保中心: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guan) 於(yu) 深化醫療保障製度改革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推進醫療保障基金監管製度體(ti) 係改革的指導意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浙江省醫療保障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精神,結合前期試點運行經驗,決(jue) 定對《紹興(xing) 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紹市醫保〔2020〕39 號)《紹興(xing) 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信用記分操作細則(試行)》(紹市醫保〔2020〕40 號)有關(guan) 內(nei) 容進行修改。具體(ti) 內(nei) 容如下:
一、《紹興(xing) 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紹市醫保〔2020〕39 號)中第十一條、第十六條修改後內(nei) 容:
(一)第十一條 滿足以下標準之一的列入黑名單(嚴(yan) 重失信名單):因欺詐騙保被解除協議的;未在法定期限內(nei) 申請行政複議或起訴,或複議訴訟後維持原決(jue) 定,拒不履行醫保行政處罰或行政決(jue) 定的;欺詐騙取醫保基金涉嫌犯罪,移交司法部門處理的;在醫藥購銷中給予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將信用主體(ti) 列入嚴(yan) 重失信名單的。
(二)第十六條 醫保部門每年年初將定點藥店“紅黑名單”、信用分級情況推送至公共信用平台,與(yu) 其他相關(guan) 部門實現信息共享、實施聯合獎懲。對信用等級為(wei) 較差、差的信用主體(ti) ,有效期為(wei) 1 年;對列入嚴(yan) 重失信(黑)名單的信用主體(ti) ,有效期為(wei) 3 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期滿後,轉
入後台數據庫。
二、《紹興(xing) 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信用記分操作細則(試行)》(紹市醫保〔2020〕40 號)中“紹興(xing) 市定點零售藥店信用指標評分標準”部分指標修改後的內(nei) 容,詳見附件。
紹興(xing) 市醫療保障局
2020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