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背景
2021年9月,國家衛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等8部門印發《關(guan) 於(yu) 推進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醫院建立安檢製度,配備相應的安檢設備,有序開展安檢工作;同時要求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就開展醫院安檢工作共同發布通告,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製定並公布醫院禁止限製攜帶物名錄。
為(wei) 落實國家衛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8部門《關(guan) 於(yu) 推進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衛醫發〔2021〕28號)工作要求,進一步推進本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yu) 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內(nei) 部治安保衛條例》《上海市醫療衛生人員權益保障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我委會(hui) 同市公安局在充分調研、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製定了《關(guan) 於(yu) 本市加強醫院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
二、主要內(nei) 容
(一)患者及進入醫院的人員的責任義(yi) 務。入院患者在醫院就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患者及其家屬應當遵守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製度。進入醫院的人員應當主動接受並配合安全檢查;因身體(ti) 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適宜接受設備安全檢查的,應當接受人工檢查。
(二)醫院安檢工作要求。醫院應當按照相關(guan) 規定建立安全檢查製度,設置安檢區,配置專(zhuan) 業(ye) 安檢員,按照安檢工作實際需求,配備相應的安檢設備,對進入醫院的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嚴(yan) 防禁止、限製攜帶物品被帶入醫院。醫院根據實際情況對進入醫院的人員進行必要的安檢,因身體(ti) 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適宜接受設備安全檢查的,應當配合進行人工檢查,人工檢查應當保護被檢查人員的隱私。醫院開展安檢工作,應當兼顧患者就醫體(ti) 驗,要為(wei) 急危重症患者設置安檢綠色通道,以安全、合法、便民為(wei) 導向,不影響正常醫療秩序。
(三)安檢發現禁帶、限帶物品後的處置要求。入院安全檢查時發現攜帶禁止類物品的,醫院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guan) 報警,並配合公安機關(guan) 控製現場;發現攜帶限製類物品的,應當告知其寄存;對拒絕寄存強行進入醫院的,醫院安保人員應當製止;製止無效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guan) 依法處理。
(四)不配合醫院安檢的處理原則。除急危重症患者外,其他人員拒不接受安全檢查強行進入醫院或者擾亂(luan) 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醫院安保人員應當製止;製止無效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guan) 依法處理。
(五)高風險就診人員的入院管理要求。發現揚言實施暴力、多次到醫院無理纏鬧、醉酒吸毒、有肇事肇禍風險的嚴(yan) 重精神障礙患者等高風險人員,醫院要及時提醒醫務人員,並應安排安保人員陪同,必要時報告公安機關(guan) ,對當事人進行法製宣教、警示行為(wei) 後果。
(六)公安、衛生等部門職責。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完善醫療服務政策,督促、指導醫院加強安全秩序管理。公安機關(guan) 負責指導醫院安全保衛工作,依法處置擾亂(luan) 醫院正常醫療秩序、侵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wei) 。
(七)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自2022年11月 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11月 14日。
(八)禁止、限製攜帶物品名錄。禁止攜帶物品分5類:槍支、彈藥、管製器具、危險物質、各類毒品及其他禁止製造、買(mai) 賣、儲(chu) 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的物品等。限製攜帶物品分6類,包括刀具、器具、棍棒、噴霧劑及其他可能造成人身傷(shang) 害或者危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物品等。
三、適用範圍
根據國家要求和本市實際,《通告》的適用範圍為(wei) 二級以上醫院(含二級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