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開展“精神衛生服務三年行動”、實施為(wei) 民服務實事項目提供優(you) 質門診服務相關(guan) 部署,強化醫療衛生係統心理健康和精神衛生服務能力,廣東(dong) 省衛生健康委會(hui) 同廣東(dong) 省中醫藥局、廣東(dong) 省疾控局組織製定了《廣東(dong) 省綜合醫院精神科建設與(yu) 管理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指南》旨在指導綜合醫院和慢病防治機構精神科(含門診、病房)設置,其他類別醫療機構如中醫醫院、兒(er) 童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傳(chuan) 染病醫院、康複醫院等可參照建設管理。
《指南》要求相關(guan) 醫療機構獨立設置精神科門診診療區域的,按照《醫療機構臨(lin) 床心理科門診基本標準(試行)》(衛醫政發〔2011〕22號)的相關(guan) 要求執行。要求綜合醫院等針對不同數量、不同類型精神心理問題人群診療需求進行規劃設置和功能區域布局,其中三級綜合醫院應分設滿足個(ge) 別、家庭、團體(ti) 治療需求的功能區域。落實國家關(guan) 於(yu) 提供精神心理優(you) 質門診服務要求,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獨立設置心理治療門診、精神科睡眠門診,提供相應診療服務。要求門診配備的1名技師承擔心理測量相關(guan) 工作。增加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適當配備中醫類別執業(ye) 醫師相關(guan) 要求。
《指南》要求相關(guan) 醫療機構設置病房的,應設置不少於(yu) 20張精神科住院床位的獨立醫療單元,有條件的參照對應級別精神病醫院配備相應數量的床位,或由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在精細測算的基礎上統籌安排。病區布局、病房設置、人員配備、設備設施配備等原則上按照《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中精神病醫院相關(guan) 要求執行。細化關(guan) 於(yu) 封閉病區、監護病室設置及消防安全管理等要求。床均衛生技術人員配備對應二級精神病醫院相應要求,僅(jin) 設置20張床位的,應至少滿足3名精神科執業(ye) 醫師、1名心理測評人員、8名護士的配備要求。
同時,《指南》還對精神科專(zhuan) 業(ye) 人員培養(yang) 的相應支持保障政策、科室管理、質量安全、消防安全等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