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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定點醫藥機構相關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5/03/04 信息來源:

    一、出台背景2020年4月,中央深改委會(hui) 議審議通過《關(guan) 於(yu) 推進醫療保障基金監管製度體(ti) 係改革的指導意見》,強化了醫保基金監管的頂層設計,提出“完善醫保對醫療服務行為(wei) 的監控機製,將監管對象由醫療機構延伸至醫務人員,將監管重點從(cong) 醫療費用控製轉向醫療費用和醫療服務績效雙控製”,將建立醫保支付資格管理製度明確為(wei) 一項深化改革任務。2021年1月,國務院頒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賦予醫保部門“中止相關(guan) 責任人員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的職權。2023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guan) 於(yu) 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常態化監管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強化定點醫藥機構自我管理主體(ti) 責任”“對相關(guan) 責任人員,可按照醫保協議中止醫保支付資格”,明確對相關(guan) 責任人員暫停醫保支付資格的要求。2024年7月,黨(dang) 的二十屆三中全會(hui) ,再次對“加強醫保基金監管”提出明確要求。

    二、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hui) 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2號令”)《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3號令”)、《國家醫保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藥監局關(guan) 於(yu) 建立定點醫藥機構相關(guan) 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製度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結合我省實際,省醫保局、省衛生健康委、省藥品監管局聯合製定了《貴州省定點醫藥機構相關(guan) 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三、文件內(nei) 容

    《實施細則》共有10章41條。

    第一章為(wei) 總則,主要講述行文依據、原則,對適用對象和範圍進行明確,並重點指明,管理的是醫保支付資格,而不是違法違規行為(wei) 。

    第二章為(wei) 職責分工,主要對各級醫保行政部門、醫保經辦機構、各級衛生健康部門、省藥品監管局及市縣兩(liang) 級市場監管局、定點醫藥機構的職責事項作出闡述,並鼓勵定點醫藥機構將相關(guan) 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與(yu) 獎懲製度掛鉤。

    第三章為(wei) 協議管理,主要對相關(guan) 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的取得、管理等作出明確。

    第四章為(wei) 登記備案,主要明確相關(guan) 人員登記內(nei) 容、流程及狀態等,該條需重點介紹的是,“多點執業(ye) 的醫師,在一家定點醫藥機構被暫停或終止後,其他定點醫藥機構的登記備案狀態也同時暫停或終止”“定點醫藥機構或部門(科室)被中止醫保協議,一並暫停相關(guan) 責任人員支付資格;定點醫藥機構被解除服務協議,一並終止相關(guan) 責任人員支付資格;相關(guan) 人員對違法違規行為(wei) 不負有責任的,不作記分處罰,不影響其在其他定點醫藥機構執業(ye) ”。

    第五章為(wei) 服務承諾,主要對相關(guan) 人員服務承諾書(shu) 文本提供、簽訂、承諾事項等進行明確,定點醫藥機構簽訂醫保服務協議後,7個(ge) 工作日內(nei) 組織相關(guan) 人員作出服務承諾並報醫保經辦機構,相關(guan) 人員無承諾不得開展涉及醫保基金使用的醫療服務。

    第六章為(wei) 記分管理,主要闡述記分情形、規則、原則。記分以行政處罰、協議處理作出時為(wei) 記分時點,一個(ge) 自然年度內(nei) 累加計算,下一個(ge) 自然年度自動清零。記分主要分為(wei) 9分以下、9(含)至11分、12分3個(ge) 段次,被記9分以下的由定點醫藥機構進行內(nei) 部教育、培訓和管理,記9至11分將被暫停醫保支付資格,記12分則被終止醫保支付資格(其中累計12分,1年內(nei) 不得再次登記備案;單次12分,終止醫保支付資格,3年內(nei) 不得再次登記備案)。同時,被暫停或終止醫保支付資格的相關(guan) 人員,定點醫藥機構要於(yu) 7個(ge) 工作日內(nei) 在一定範圍內(nei) 公開,確保患者及其家屬在掛號、就醫或醫療服務過程前充分知曉。

    第七章為(wei) 結算清算,該章節對涉及被暫停或終止醫保支付資格的相關(guan) 人員所在定點醫藥機構,不得申報和不予支付醫保費用的相關(guan) 事項進行明確。

    第八章為(wei) 修複恢複,主要明確相關(guan) 人員異議申訴和記分修複渠道,主要有2方麵,一是參加學習(xi) 培訓和考試,一個(ge) 自然年度內(nei) 最多可修複3分;二是參與(yu) 國家、省、市(州)統一組織的醫療保障政策製度宣傳(chuan) 活動、飛行檢查、專(zhuan) 項檢查和醫保調研,每有效參與(yu) 1次減免1分,最多修複3分。2條渠道累計最多可修複6分。

    第九章為(wei) 加強監督,主要就醫保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和定點醫藥機構的監督工作進行概述。

    第十章為(wei) 附則,對實施時間進行了明確,實施之日起,原《貴州省基本醫療保險定點協議醫療機構醫師醫療服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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