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工作辦法》已經2019年第4次局務會(hui) 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認真遵照執行。
青海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6日
青海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規範和推進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工作的情況,提高藥品監管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有關(guan) 法律法規,結合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與(yu) 政務,是指青海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省局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審定相關(guan) 製度,研究解決(jue) 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省局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公開辦)是省局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省局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辦公室主任兼任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公開辦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研究擬定省局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相關(guan) 製度和工作計劃;
(二)組織編製省局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指南、公開目錄、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三)受理和組織處理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申請;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與(yu) 政務進行保密審查;
(五)維護和更新省局公開的政府信息與(yu) 政務;
(六)承擔與(yu) 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有關(guan) 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省局機關(guan) 各處室負責本處室職責範圍內(nei) 的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工作,由處室負責人負責相關(guan) 工作的協調和落實。
第五條 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應當堅持以公開是常態、不公開是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應當及時、準確、完整。發現有關(guan) 信息虛假或者不完整,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hui) 穩定、擾亂(luan) 社會(hui) 管理秩序時,相關(guan) 處室應當在職責範圍內(nei) ,主動、及時提請公開辦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 省局機關(guan) 各處室擬公開的信息涉及其他處室或其他行政機關(guan) 職責的,應當事先溝通,經確認後方可公開。
第八條 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hui) 穩定。
第二章 公開的範圍
第九條 省局下列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工作應當主動公開:
(一)省局職能、機構設置、局領導信息,機關(guan) 各處室、直屬各單位職能、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係方式、負責人姓名。
(二)涉及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以下簡稱:“兩(liang) 品一械”)安全監管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需要社會(hui) 廣泛知曉的其他文件;
(三)國家和我省“兩(liang) 品一械”發展規劃、專(zhuan) 項規劃及相關(guan) 政策;
(四)全省“兩(liang) 品一械”監管統計信息;
(五)省局預算、決(jue) 算信息;
(六)省局重大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涉及省局的政府采購有關(guan) 信息;
(七)行政事業(ye) 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八)“兩(liang) 品一械”行政審批信息,包括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審批結果,行政審批、公共服務事項的辦事指南;
(九)“兩(liang) 品一械”行政處罰、行政強製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行政處罰決(jue) 定;
(十)“兩(liang) 品一械”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一)“兩(liang) 品一械”監督檢查情況,包括日常檢查、專(zhuan) 項整治、“雙隨機”、飛行檢查等情況;
(十二)“兩(liang) 品一械”監督抽驗情況和年度質量公告;
(十三)“兩(liang) 品一械”不良反應(事件)監測情況和藥物警戒信息;
(十四)對外交流與(yu) 合作等相關(guan) 信息;
(十五)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guan) 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和政務。
第十條 省局製定的政策、製度、規範性文件或編製的規劃、計劃、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hui) 影響,在製定過程中,應當將草案向社會(hui) 公開,充分聽取公眾(zhong) 意見。
第十一條 除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工作外,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chan) 、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局申請獲取相關(guan) 政府信息,公開辦應受理並組織答複。
第十二條 局機關(guan) 各處室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e) 秘密、個(ge) 人隱私的政府信息與(yu) 政務,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ye) 秘密、個(ge) 人隱私的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可以予以公開。
對於(yu) 主要內(nei) 容需要公眾(zhong) 廣泛知曉或參與(yu) ,但其中部分內(nei) 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與(yu) 政務,應經法定程序解密並刪除涉密內(nei) 容後,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 省局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前,各處室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guan) 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與(yu) 政務按以下程序進行保密審查:
(一)信息產(chan) 生的處室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初審,由本處室負責人審核簽字報省局辦公室進行保密審查後,采取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二)涉及多個(ge) 部門的信息或綜合性信息,由公開辦協調有關(guan) 部門進行保密審查。
(三)在保密審查過程中不能確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時,要說明信息來源及處室和省局辦公室的保密審查意見,報省局公開辦確定。公開辦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guan) 規定報有關(guan) 主管部門或上級保密部門確定。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條 省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與(yu) 政務主要通過省局門戶網站、微信公眾(zhong) 號、新聞發布會(hui) 、報刊、廣播和電視等其他便於(yu) 公眾(zhong) 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五條 公開辦應當及時組織編製、公布、更新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
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指南、公開目錄中涉及有關(guan) 處室、直屬單位的內(nei) 容發生變化時,有關(guan) 處室和直屬單位應及時報公開辦予以更新。
第十六條 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指南應當包括信息的分類、編排體(ti) 係、獲取方式,公開機構名稱、聯係電話、傳(chuan) 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nei) 容。
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與(yu) 政務索引、公開事項名稱、內(nei) 容概述(主題內(nei) 容)、生成日期等內(nei) 容。
第十七條 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與(yu) 政務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信息擁有的各處室對擬公開信息的內(nei) 容進行核實,依照有關(guan) 保密規定進行保密審查;
(二)根據信息內(nei) 容和職責權限,提請本處室本單位負責人、公開辦批準;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信息,應報局領導批準;
(三)采取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十八條 屬於(yu)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與(yu) 政務,應當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予以公開。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應於(yu) 作出決(jue) 定之日起7個(ge) 工作日內(nei) 公開。法律、行政法規對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第十九條 已經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失效或廢止的,信息原發布單位應當於(yu) 失效或廢止之日起2個(ge) 工作日內(nei) 告知公開辦。
如失效或廢止信息需要從(cong) 省局門戶網或微信公眾(zhong) 號下網的,報送時應當特別注明下網要求並說明理由,經公開辦審核,於(yu) 收到失效或廢止告知後2個(ge) 工作日內(nei) 將該信息下網;無下網要求的,公開辦在收到告知後2個(ge) 工作日內(nei) 將原信息注明失效或廢止。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省局政府信息的,應當向省局或省局公開辦提出,並采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nei) 的書(shu) 麵形式;采用書(shu) 麵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省局公開辦代為(wei) 填寫(xie)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nei) 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係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yu) 省局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第二十一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nei) 容不明確的,省局公開辦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ge) 工作日內(nei) 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複期限自省局公開辦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wei) 放棄申請,省局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二十二條 對收到的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申請,公開辦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場予以答複;無法當場答複的,應及時將申請及答複時限要求轉交相關(guan) 處室或直屬單位辦理,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ge) 工作日或公開辦要求的時限內(nei) 辦理完畢。
第二十三條 承辦處室和單位應當在規定的工作時限內(nei) ,提出書(shu) 麵答複意見並經承辦處室或單位負責人審簽後,交由公開辦答複申請人;承辦處室或單位對依申請公開事項的辦理時限和省局公開辦統一答複時限,均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完成。
承辦處室或單位認為(wei)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與(yu) 政務事項較為(wei) 重大,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會(hui) 影響,須報局領導審批。
如需延長答複期限的,承辦處室應向公開辦提出申請,經公開辦負責人同意,可適當延長答複期限,並由承辦處室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複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ge) 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guan) 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nei) 。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與(yu) 政務涉及第三方權益的,答複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
第二十四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可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複: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依據有關(guan) 規定決(jue) 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yu) 省局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guan) 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guan) 的名稱、聯係方式;
(六)省局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複、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yu) 工商、不動產(chan) 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承辦處室或單位認為(wei) 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商業(ye) 秘密、個(ge) 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shu) 麵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承辦處室或單位認為(wei) 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jue) 定公開的信息內(nei) 容和理由書(shu) 麵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六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與(yu) 政務,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guan) 資料、提供複印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在受理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申請的窗口部位,應配備必要的設施和設備,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查閱、獲取信息。
第二十七條 省局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可以依據有關(guan) 規定收取信息處理費。
第二十八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與(yu) 政務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應當為(wei) 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九條 公開辦應當將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申請受理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係電話、傳(chuan) 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向社會(hui) 公開,同時在省局門戶網站上設置並開通“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欄目,方便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申請或者谘詢。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三十條 由公開辦會(hui) 同機關(guan) 紀委、省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建立省局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工作考評、評議製度,定期對省局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評議。
第三十一條 各處室應當在每年的3月1日前編製完成本處室上一年度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報省局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辦。
公開辦負責在每年的3月31日前編製省局政府信息與(yu) 和政務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向社會(hui) 公布。
第三十二條 省局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nei) 容: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
(三)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以及工作考核、社會(hui) 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wei) 省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義(yi) 務的投訴和舉(ju) 報,由公開辦會(hui) 同省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負責調查處理。
第三十四條 省局有關(guan) 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予以責令改正;情節嚴(yan) 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職能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內(nei) 容、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指南、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ge) 人以有償(chang) 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信息的;
(六)違反政府信息與(yu) 政務公開規定的其他行為(wei) 。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省局直屬各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