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衛生局:
為(wei) 了進一步提高我區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製度保障水平,促進城鄉(xiang) 統籌發展,根據衛生部《關(guan) 於(yu) 調整和製定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報銷藥物目錄的意見》(衛農(nong) 衛發〔2009〕94號),結合目前我區新農(nong) 合實際補償(chang) 水平低的狀況,參照現行自治區城鎮居民醫保用藥目錄,針對目前實際報銷比例低的病種,從(cong) 城鎮居民醫保用藥目錄中選擇部分藥品納入新農(nong) 合用藥目錄,同時考慮基金的承受能力,逐步縮小與(yu)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製度的差距,選擇價(jia) 格適中的部分藥品,並將目前新農(nong) 合用藥目錄中不在居民醫保目錄內(nei) 的藥品剔除,製定了《內(nei) 蒙古自治區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報銷藥品目錄(2011年版)》 (以下簡稱《藥品目錄》) ,現將《藥品目錄》印發各地,請遵照執行。
一、2011年版《藥品目錄》所載藥品共計1558個(ge) 品種,主要來源於(yu) “內(nei) 蒙古基本醫療保險、工傷(shang) 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0年版)2582個(ge) 品種”,包括“國家基本藥物目錄307個(ge) 品種” 和“內(nei) 蒙古自治區增補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11個(ge) 品種”。包括西藥、中成藥、民族藥和中藥飲片四部分。其中,西藥873種,中成藥469種,民族藥216種。標注“※”符號的藥品為(wei) 國家基本藥物和內(nei) 蒙古自治區增補國家基本藥物品種。其他參照《內(nei) 蒙古基本醫療保險、工傷(shang) 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0年版)》說明。
二、2011年版《藥品目錄》,二級及以上醫療衛生機構用準入法,可報銷藥品1558種;蘇木鄉(xiang) 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嘎查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隻能使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307個(ge) 品種” 和“內(nei) 蒙古自治區增補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11個(ge) 品種”予以報銷。中藥飲片部分用排除法,規定基金不予支付費用的藥品。
三、甲類藥品和“基本藥物”全額列入報銷基數,其中基本藥物(含增補藥物)在各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原報銷比例基礎上提高10%報銷,民族藥(蒙藥)在原報銷比例基礎上提高比例不低於(yu) 15%。乙類藥品可根據當地基金承受能力,以盟市為(wei) 單位設定納入報銷基數的比例。自治區級新農(nong) 合定點醫療機構乙類藥物按90%納入報銷基數。三級醫院目錄外藥品使用比例月平均不得超過藥品總費用的10%;二級醫院目錄外藥品使用比例月平均不得超過藥品總費用的5%。
四、各地不得以任何名義(yi) 調整《藥品目錄》或另行製訂藥品目錄,要根據轄區內(nei) 定點醫療機構使用情況,及時做好《藥品目錄》內(nei) 藥品名稱的對應工作,及時更新信息管理係統的藥品數據庫。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自治區級平台的更新維護工作,各統籌地區新農(nong) 合經辦機構、各新農(nong) 合定點醫療衛生機構要做好新舊版本新農(nong) 合報銷藥品目錄使用與(yu) 管理的銜接。請各統籌地區於(yu) 9月30日前將門診及住院病人的報銷程序全部結算清楚,9月30日後在院病人的診療按新的《藥品目錄》進行結算。
五、《內(nei) 蒙古自治區新型農(nong) 村牧區合作醫療藥品目錄》(2011年版)由自治區衛生廳基層衛生處負責解釋,從(cong) 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在執行新版《藥品目錄》同時,原藥品目錄停止使用。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