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不斷強化醫療器械經營環節監管,提升醫療器械監管人員能力水平,防範醫療器械經營環節風險隱患,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法規,結合我區實際,我局組織製訂了《西藏自治區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現場檢查細則(試行)》,(以下簡稱《檢查細則》),自通告發布之日起實施。原西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guan) 於(yu) 印發<西藏自治區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現場檢查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廢止。
一、適用範圍
《檢查細則》適用於(yu) 西藏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醫療器械經營企業(ye) 經營許可(含變更和延續)現場核查,或者經營備案後的現場檢查,以及其他各類監督檢查。檢查過程中,醫療器械經營企業(ye) 可以根據其經營方式、經營範圍、經營品種等特點,確定合理缺項項目,並書(shu) 麵說明理由,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組予以確認。
二、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含變更和延續)現場核查
對醫療器械經營企業(ye) 經營許可(含變更和延續)現場核查中,企業(ye) 適用項目全部符合要求或者能夠當場整改完成的,檢查結果為(wei) “通過檢查”;關(guan) 鍵項目(標識為(wei) “※”項)中不符合要求的項目數≤10%且一般項目(無標識項)中不符合要求的項目數≤20%的,檢查結果為(wei) “限期整改”;關(guan) 鍵項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項目數>10%或者一般項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項目數>20%的,檢查結果為(wei) “未通過檢查”。
檢查結果為(wei) “限期整改”的,企業(ye) 應當在現場檢查結束後30個(ge) 工作日內(nei) 完成整改並向原檢查部門一次性提交整改報告。經複查後,整改項目全部符合要求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準予許可的書(shu) 麵決(jue) 定。企業(ye) 在30個(ge) 工作日內(nei) 未能提交整改報告或者經複查仍存在不符合要求項目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不予許可的書(shu) 麵決(jue) 定。檢查結果為(wei) “未通過檢查”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直接作出不予許可的書(shu) 麵決(jue) 定。
本《檢查細則》所指的關(guan) 鍵項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項目數比例=關(guan) 鍵項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項目數÷(關(guan) 鍵項目數總數-關(guan) 鍵項目中確認的合理缺項項目數)×100%;一般項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項目數比例=一般項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項目數÷(一般項目數總數-一般項目中確認的合理缺項項目數)×100%。
三、監督檢查
對醫療器械經營企業(ye) 日常監督檢查和經營備案後的現場檢查中,企業(ye) 適用項目全部符合要求或者能夠當場整改完成的,檢查結果為(wei) “通過檢查”。有項目不符合要求的且不能當場整改完成的,檢查結果為(wei) “限期整改”。
檢查中發現企業(ye) 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有關(guan) 規定的,應當依法依規處置。其中,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評估,檢查發現的不符合項目影響或者不能保證產(chan) 品安全、有效的,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等規定依法處置。
西藏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