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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衛生廳關於將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品種納入新農合報銷範圍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1/04/29 信息來源:查看

各省轄市衛生局,有關(guan) 擴權縣(市)衛生局,省級新農(nong) 合定點醫療機構:

  為(wei) 加快農(nong) 村基本醫療保障體(ti) 係建設,推動國家基本藥物製度的實施,根據衛生部等9部門《關(guan) 於(yu) 建立國家基本藥物製度的實施意見》(衛藥政發〔2009〕78號)、《衛生部關(guan) 於(yu) 調整和製訂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報銷藥物目錄的意見》(衛農(nong) 衛發〔2009〕94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河南省建立國家基本藥物製度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豫政辦〔2010〕11號)精神,決(jue) 定將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品種納入我省新農(nong) 合報銷範圍。現就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cong) 2010年5月20日起,各地將《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部分)》(以下簡稱《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部分》)品種全部納入新農(nong) 合報銷藥品範圍,報銷比例比非基本藥物提高10個(ge) 百分點。對實施國家基本藥物製度的試點地區,經授權省轄市增補的非目錄藥品一並納入當地新農(nong) 合定點醫療機構報銷藥品範圍。

  二、《河南省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報銷藥物目錄》與(yu)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部分》中品種劑型相同,但通用名、備注(注釋)不相一致的,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部分》為(wei) 準。

  三、各新農(nong) 合經辦機構與(yu) 定點醫療機構要及時對新農(nong) 合信息係統中新農(nong) 合報銷藥品目錄進行更新調整,將《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部分》和省轄市增補的非目錄藥品品種及劑型調整至新農(nong) 合報銷藥品目錄中,並分別標注為(wei) “基本藥物”和“增補藥物”,確保在各自係統中實現參合農(nong) 民相應藥品費用的自動統計與(yu) 生成。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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