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衛生局,有關(guan) 擴權縣(市)衛生局,省級新農(nong) 合定點醫療機構:
為(wei) 加快農(nong) 村基本醫療保障體(ti) 係建設,推動國家基本藥物製度的實施,根據衛生部等9部門《關(guan) 於(yu) 建立國家基本藥物製度的實施意見》(衛藥政發〔2009〕78號)、《衛生部關(guan) 於(yu) 調整和製訂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報銷藥物目錄的意見》(衛農(nong) 衛發〔2009〕94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河南省建立國家基本藥物製度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豫政辦〔2010〕11號)精神,決(jue) 定將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品種納入我省新農(nong) 合報銷範圍。現就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cong) 2010年5月20日起,各地將《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部分)》(以下簡稱《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部分》)品種全部納入新農(nong) 合報銷藥品範圍,報銷比例比非基本藥物提高10個(ge) 百分點。對實施國家基本藥物製度的試點地區,經授權省轄市增補的非目錄藥品一並納入當地新農(nong) 合定點醫療機構報銷藥品範圍。
二、《河南省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報銷藥物目錄》與(yu)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部分》中品種劑型相同,但通用名、備注(注釋)不相一致的,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部分》為(wei) 準。
三、各新農(nong) 合經辦機構與(yu) 定點醫療機構要及時對新農(nong) 合信息係統中新農(nong) 合報銷藥品目錄進行更新調整,將《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部分》和省轄市增補的非目錄藥品品種及劑型調整至新農(nong) 合報銷藥品目錄中,並分別標注為(wei) “基本藥物”和“增補藥物”,確保在各自係統中實現參合農(nong) 民相應藥品費用的自動統計與(yu) 生成。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