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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調整疫情期間進口藥品證明性文件提交時間和形式
發布時間:2020/05/14 信息來源:查看
5月13日,CDE發布通知,受疫情影響,提交進口藥品注冊申請時,境外已公證的證明文件無法郵寄或者無法對證明性文件進行公證:
 
  1.可以在申請表特別聲明事項予以說明,提交電子掃描版證明文件,並承諾對其真實性、有效性及與公證認證原件的一致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承諾相應公證認證原件於批準前一次性提交完整;
 
  3.對於境外藥監部門出具電子證明性文件的予以認可。
 
  附:關於調整疫情期間進口藥品證明性文件提交時間和形式的通知
 
  近日,我中心收到反映疫情期間受國外使館關閉、航班停運及快遞暫停等因素的影響,導致提交進口藥品注冊申請時,境外已公證認證的證明性文件原件無法郵寄,或無法對證明性文件進行公證認證。同時,歐洲藥監局(EMA)於2020年3月30日已發布聲明使用新的係統,不再提供紙質證書,僅提供電子簽名和認證證書
 
  考慮到藥品在抗擊新冠肺炎疫情中的重要作用,為保障進口藥品注冊申報工作順利進行。經研究,調整進口藥品注冊申請事項(包括臨床試驗申請、上市注冊申請、補充申請和再注冊申請)證明性文件的提交時間和形式如下:
 
  對於境外已公證認證的證明性文件原件無法郵寄,或無法對證明性文件進行公證認證的,由境外持證商/注冊代理機構在申請表特別聲明事項中予以說明,提交電子掃描版證明文件,承諾對其真實性、有效性及與公證認證原件的一致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並承諾相應公證認證原件於批準前一次性提交完整。
 
  符合上述情形的,在受理形式審查時暫不對證明性文件原件及其公證認證文件提出要求,注冊申請可予以受理。對於批準前未按要求補齊公證認證原件導致不予注冊的,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此外,對於境外藥監部門出具電子證明性文件的予以認可。
 
  以上內容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施行,證明性文件恢複正常提交的時間,將視疫情情況另行通知。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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