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況
為(wei) 進一步完善我市長期護理保險協議定點護理服務機構管理,更好保障失能人員基本護理需求,根據《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2號)、《國家醫保局財政部關(guan) 於(yu) 擴大長期護理保險製度試點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37號)、《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guan) 於(yu) 印發<長期護理保險護理服務機構定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醫保辦發〔2024〕2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長期護理保險運行實際,製定了《重慶市長期護理保險護理服務機構定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詳細從(cong) 定點長護服務機構的準入、運行、變動、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的管理、醫療保障各級部門的監督管理等提出細化措施,體(ti) 現出各級醫療保障部門協同監管,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提供一致性和規範性護理服務的政策導向。
二、主要內(nei) 容
本辦法包括總則、準入管理、運行管理、經辦服務管理、動態管理、監督管理、附則共七章53條。
(一)總則
明確了本辦法製定的依據,定點長護服務機構定義(yi) ,部門職責,工作方式和堅持“保障基本、合理布局、擇優(you) 選擇;誠實守法、信譽良好;服務規範、確保質量;動態監管、優(you) 勝劣汰”的原則。
(二)準入管理
《辦法》規定符合條件的養(yang) 老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其它服務機構,可自願向統籌地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申請成為(wei) 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明確了申請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應具備的具體(ti) 條件,需提交的資料,及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準入流程和不予受理定點申請的情形。《辦法》規定了長期護理服務類型飯機構上門護理和機構集中護理,並明確了相關(guan) 的資質要求。
(三)運行管理
明確了定點長護服務機構的權利和義(yi) 務,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收取費用的標準。要求定點長護服務機構製定服務流程和標準,確保護理服務一致性和規範性。定點長護服務機構要自覺加強行業(ye) 自律,不僅(jin) 做好對參保人員的服務和管理,也應當配合醫療保障部門做好長期護理費用審核、服務質量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
(四)經辦服務管理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是定點長護服務機構的具體(ti) 管理部門,《辦法》明確了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對定點長護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考核要求,發現定點長護服務機構存在違反協議約定情形的,可采取相應的處理方式;定點長護服務機構亦有權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違反長護協議提出糾正要求,或提請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五)動態管理
《辦法》規定定點長護服務機構協議續簽應提前3個(ge) 月向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定點長護服務機構重要信息變更的應30個(ge) 工作日內(nei) 向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管理,一般信息變更的應及時告知。醫療保障機構發現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有重大信息發生變更未在規定時限內(nei) 提出變更申請等五項情形的應中止協議,發現定點長護服務機構有超出執業(ye) 許可範圍或者地址開展長護服務等十四項情形的應解除協議,體(ti) 現了對定點長護服務機構的管理加強。
(六)監督管理
明確了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分別對定點長護服務機構的管理事項。
(七)附則
明確了本辦法的施行時間、解釋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