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雲(yun) 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認真貫徹執行。
雲(yun) 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雲(yun) 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
一、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


注:表中“采購項目”和“品目代碼”欄中所列內(nei) 容主要參照財政部《政府采購品目分類》(財庫〔2013〕189號)中有關(guan) 名稱和代碼。以上項目須按照規定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中心)代理采購。批量集中、協議供貨、定點采購是公開招標的形式之一,實施日常采購時,列入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通用貨物和服務項目,可實行批量集中、協議供貨和定點服務采購。集中采購機構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批量集中、協議供貨和定點服務采購的供應商,明確中標產(chan) 品和服務條件。采購單位應當在批量集中、協議供貨和定點服務中標範圍內(nei) ,擇優(you) 競價(jia) 選擇中標供應商及中標產(chan) 品或服務。公務用車、辦公設備、辦公家具等采購,應當嚴(yan) 格執行經費預算和資產(chan) 配置標準,合理確定采購需求,不得超標準采購,不得超出辦公需要采購。
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注:表中“采購項目”和“品目代碼”欄中所列內(nei) 容主要參照財政部《政府采購品目分類》(財庫〔2013〕189號)中有關(guan) 名稱和代碼。
三、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一)貨物和服務類
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省級200萬(wan) 元,州市級120萬(wan) 元,縣級100萬(wan) 元。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及以上的貨物、服務項目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組織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的貨物、服務項目,可采用競爭(zheng) 性談判、詢價(jia) 、競爭(zheng) 性磋商、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組織采購。
(二)工程類
公開招標數額標準200萬(wan) 元。
工程以及與(yu) 工程建設有關(guan) 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實施;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實施。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及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采用政府采購非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由項目審批或核準部門出具不招標意見。
四、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之外,且單項或批量金額在50萬(wan) 元以上的項目屬於(yu) 分散采購項目,可由采購單位按照法定采購方式和程序自行組織采購,也可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采購。采購實施計劃和采購合同需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備案。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之外,且單項或批量金額在50萬(wan) 元及以下的項目,不屬於(yu) 政府采購範圍,由采購單位按照內(nei) 控、財務等製度執行。
五、有關(guan) 政策
按照中央“放管服”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執行以下政策:
(一)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凡國內(nei) 產(chan) 品能夠滿足需求的都應當采購國內(nei) 產(chan) 品,對進口產(chan) 品采購實行審核製度,未經核準不得采購進口產(chan) 品。
(二)列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製定的節能產(chan) 品目錄清單中需強製采購節能產(chan) 品的實行強製采購,其他節能產(chan) 品實行優(you) 先采購。
(三)公務用車采購應當選用國產(chan) 汽車,優(you) 先選用新能源汽車。
(四)采購單位應當在編製采購預算時,製定向小微企業(ye) 預留份額計劃,執行對小微企業(ye) 的政策支持,並在年末將向小微企業(ye) 預留份額情況統計後送同級財政部門。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監獄企業(ye) 、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視同小型、微型企業(ye) ,享受預留份額、評審中價(jia) 格扣除等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ye) 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各地各部門要積極通過預留采購份額支持監獄企業(ye) 、殘疾人福利性單位。
(五)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優(you) 先采購優(you) 質優(you) 價(jia) 的可追溯產(chan) 品,優(you) 先采購監獄企業(ye) 、殘疾人福利性單位、勞動關(guan) 係和諧企業(ye) 、新興(xing) 業(ye) 態企業(ye) 的產(chan) 品和服務等。
(六)我省集邊疆、民族、山區、貧困四位一體(ti)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guan) 規定和要求,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優(you) 先采購本省、本地企業(ye) 的產(chan) 品和服務。經州、市及以上黨(dang) 委、政府批準的自行采購項目、目錄內(nei) 自行采購的項目以及目錄外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項目,質量滿足要求的,各采購單位要優(you) 先采購我省藏區、貧困地區、沿邊地區和資源枯竭等重點地區的本省、本地企業(ye) 的產(chan) 品、服務和工程。
(七)采購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州、市及以上黨(dang) 委、政府批準自行采購的,不需再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備案。
(八)州、市及以上黨(dang) 委、政府已批準政府采購貨物、服務具體(ti) 采購方式的,采購單位需將采購實施計劃和經政府采購程序後簽訂的合同,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備案。
(九)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nei) 單項或批量金額在20萬(wan) 元及以下的項目,采購單位可自行采購,每月自行采購金額不得超過20萬(wan) 元,全年不得超過200萬(wan) 元。每項采購結果需在政府采購指定媒體(ti) 上公示。
(十)已依法公示並無異議、符合單一來源方式采購條件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單位不再發布采購公告和組織評審專(zhuan) 家評審,由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具有相關(guan) 經驗的專(zhuan) 業(ye) 人員與(yu) 供應商商定合理的成交價(jia) 格並保證采購項目質量,編寫(xie) 協商情況記錄。協商的全過程應當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當清晰可辨。成交結果、協商情況記錄、采購合同等在政府采購指定媒體(ti) 上公示。
(十一)采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jia) 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購單位可簽訂不超過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購合同。采購單位在製訂服務項目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發布有關(guan) 采購信息公告和中標(成交)公告以及簽訂合同文件等時,必須明確該服務項目的履行期限。
(十二)采購項目已列入部門預算支出規劃或者財政性資金來源有保障的前提下,采購單位可提前開展政府采購活動,待資金到位後,采購單位再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約定,及時履行合同。
(十三)省屬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yi) 器設備的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由50萬(wan) 元提高到100萬(wan) 元。同一個(ge) 預算下同一品目或者類別、金額在100萬(wan) 元及以下的項目,不屬於(yu) 政府采購範圍,由省屬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內(nei) 控、財務等製度執行。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可選擇符合財政部規定標準並經財政部門認可的第三方網絡平台進行網上競價(jia) 采購。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及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可就近就便選擇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十四)省以下垂直管理單位和省駐州、市、縣、區預算單位、司法體(ti) 製改革單位、審計係統的政府采購項目,納入省財政管理,可在省級采購,也可在所在地采購。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目錄項目,可委托所在地集中采購機構代理,所在地集中采購機構應當代理,代理采購情況作為(wei) 財政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內(nei) 容之一進行考核。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及以上的項目,應當進入項目所在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
(十五)對因嚴(yan) 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經州、市及以上黨(dang) 委、政府認定的緊急采購,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並經保密部門認定的采購,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六、有關(guan) 要求
(一)為(wei) 提高政府采購效率,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原則上不得調整,確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由州、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並抄送省財政廳備案。州、市人民政府可在本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作調整和增減。
(二)負有部門預算編製職責的部門應當編製政府采購預算,並按照部門預算、決(jue) 算公開的有關(guan) 要求,公開政府采購預算、決(jue) 算。
(三)采購單位應當嚴(yan) 格按照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已批複的部門預算、政府采購預算,選擇相應的采購方式,編製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備案。在實施采購時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及以上確需采用非招標方式采購的,采購單位經州、市及以上財政部門批準,可依法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
(四)在一個(ge) 財政年度內(nei) ,采購單位將一個(ge) 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購,累計資金數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屬於(yu) 以化整為(wei) 零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但項目預算調整或者經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采購除外。
(五)采購單位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省級及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ti) 上向社會(hui) 公示采購信息、采購文件、采購預算、采購結果、采購合同等內(nei) 容。涉及國家秘密、供應商商業(ye) 秘密,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保密的政府采購項目信息除外。
(六)采購單位、代理機構在采購文件中要求供應商、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供應商應當以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
(七)采購單位的采購需求、采購文件編製、項目評審、合同簽訂、履約驗收等采購活動,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服務、安全等要求,應當嚴(yan) 格執行質量認證的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相關(guan) 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地方標準等標準規範;采購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履約驗收工作,按照采購合同,對采購的每一項產(chan) 品、技術、服務進行驗收,並出具驗收書(shu) 。采購單位應當切實把好產(chan) 品和服務質量關(guan) ,完善驗收方式,必要時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邀請第三方專(zhuan) 業(ye) 機構及專(zhuan) 家,或者產(chan) 品質量檢驗部門參與(yu) 驗收,並對供應商的履約情況進行評價(jia) 。
(八)采購單位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開標、評標以及評審現場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當清晰可辨,音像資料作為(wei) 采購文件一並存檔。
(九)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專(zhuan) 家應當從(cong) 財政部門依法建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zhuan) 家庫中隨機抽取,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省財政部門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十)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zhuan) 家等政府采購當事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相互監督,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應當要求或者建議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依規處理。
(十一)除評標委員會(hui) 、評審小組可停止評審活動外,其他任何單位、個(ge) 人不得暫停、終止政府采購評審活動,不得幹預插手政府采購活動。
(十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發現采購當事人在政府采購評審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wei) 的,要保留有關(guan) 證據,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反映。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並依法依規處理。
(十三)各地各部門要嚴(yan) 格按照政府購買(mai) 服務的範圍實施政府購買(mai) 服務。政府購買(mai) 服務期限不得超過3年。
(十四)政府和社會(hui) 資本合作(PPP)項目實施機構需要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選擇社會(hui) 資本合作夥(huo) 伴(供應商)的,應當在完成行業(ye) 準入(可行性研究批複、物有所值評價(jia) 、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等)、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方案、政府的資金來源確認等識別、準備工作後,方能啟動政府采購程序。各級政府應當優(you) 先采用競爭(zheng) 性方式選擇具有投資、運營管理能力的社會(hui) 資本
(十五)政府采購、PPP、政府購買(mai) 服務等項目,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在選擇供應商、社會(hui) 資本合作夥(huo) 伴、承接主體(ti) 等活動中,應當確保民營企業(ye) 平等參與(yu) 采購活動。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民營企業(ye) 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采購文件不得將注冊(ce) 資本、資產(chan) 總額、營業(ye) 收入、從(cong) 業(ye) 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wei) 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歧視民營企業(ye) 。
(十六)對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yan) 重違法失信行為(wei) 記錄名單的供應商,采購單位應當拒絕其參與(yu) 政府采購活動。
(十七)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有關(guan) 規定,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工程項目的有關(guan) 數據、資料等。
七、本目錄及標準的修訂本目錄及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修訂的,由省人民政府授權省財政廳另行公布
八、本目錄及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雲(yun) 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雲(yun) 南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雲(yun) 政辦函〔2017〕19號)同時廢止。
九、本目錄及標準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