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藥品零售企業(ye) :
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4號,以下簡稱《辦法》)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新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編號規則和經營範圍表述,現將江門市貫徹落實有關(guan) 事宜通告如下:
一、具體(ti) 變化
(一)規範經營範圍
廣東(dong) 省內(nei) 藥品經營企業(ye) 經營範圍統一核減“中藥材、生化藥品、抗生素原料藥、抗生素製劑”;“血液製品、細胞治療類生物製品及其他生物製品”統一規範為(wei) :“生物製品”;新增“上述經營範圍含冷藏冷凍藥品,上述經營範圍不含冷藏冷凍藥品”兩(liang) 個(ge) 表述,兩(liang) 者二選一。其他經營範圍保持不變。
(二)調整經營類別
原經營類別為(wei) “處方藥、非處方藥、乙類非處方藥”,根據《辦法》第二十一條,經營類別調整為(wei) :“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乙類非處方藥”。
(三)調整編號規則
藥品經營許可證編號格式調整為(wei) :“省份簡稱+兩(liang) 位分類代碼+四位地區代碼+五位順序號”。其中兩(liang) 位分類代碼為(wei) 大寫(xie) 英文字母,第一位 A 表示批發企業(ye) ,B 表示藥品零售連鎖總部,C 表示零售連鎖門店,D 表示單體(ti) 藥品零售企業(ye) ;第二位 A 表示法人企業(ye) ,B 表示非法人企業(ye) 。四位地區代碼為(wei) 阿拉伯數字,對應企業(ye) 所在地區(市、州)代碼,按照國內(nei) 電話區號編寫(xie) ,區號為(wei) 四位的去掉第一個(ge) 0,區號為(wei) 三位的全部保留,第四位為(wei) 調整碼。
二、江門市執行要求
(一)執行時間
自2024年1月1日起,江門市藥品零售企業(ye) (以下簡稱企業(ye) )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零售)核準、換證、變更業(ye) 務的,按新規則執行。
(二)統一規範經營範圍和調整編號
1.統一規範及調整的內(nei) 容。許可證編號按照新編號格式重新賦號,經營範圍統一核減已取消的“抗生素製劑、生化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罌粟殼”範圍。統一處理後會(hui) 在許可證變更記錄頁會(hui) 增加調整說明,內(nei) 容如下: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發布的《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84 號)要求,藥品經營許可證由“{舊證號}”變成“{新證號}”;經營範圍由“{舊經營範圍}”變成“{新經營範圍}”。處理後許可證有效期與(yu) 原證一致。
2.需企業(ye) 通過換證、變更的方式規範的內(nei) 容。一是原經營類別含有“非處方藥”的,需明確為(wei) “甲類非處方藥”“乙類非處方藥”;二是原經營範圍含有“生物製品(除疫苗)或生物製品(除疫苗,冷藏冷凍藥品除外)”的,需按新要求明確具體(ti) 範圍;三是明確“上述經營範圍含冷藏冷凍藥品或上述經營範圍不含冷藏冷凍藥品”。上述情況企業(ye) 申請換證、變更等業(ye) 務時應當同時規範。
特此通告。
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