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局:
經市政府批準,現將《保定市城鄉(xiang) 居民大病保險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men) ,請認真遵照執行。
保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局
2018年1月26日
保定市城鄉(xiang) 居民大病保險實施方案
為(wei) 進一步完善保定市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製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水平,根據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等六部門《關(guan) 於(yu) 開展城鄉(xiang) 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冀發改醫改〔2013〕64號)和保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保定市城鄉(xiang) 居民大病保險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保政辦函〔2017〕7號)有關(guan) 規定,製定本實施方案。
一、保障對象
全市範圍內(nei) 參加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城鄉(xiang) 居民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人員均為(wei) 我市城鄉(xiang) 居民大病保險的保障對象。
二、組織和承辦
(一)城鄉(xiang) 居民大病保險實行市級統籌,由市政府統一組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局具體(ti) 經辦,公開招標選定資質好、講信譽、實力強、服務水平高的商業(ye) 保險公司承辦,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由原城鄉(xiang) 居民大病保險承辦商業(ye) 保險公司繼續承辦。全市統一政策,統一籌資標準,統一基金管理、統一賠付比例、統一業(ye) 務經辦流程。
(二)承辦保險公司要與(yu) 市城鄉(xiang) 醫保經辦機構簽訂大病保險服務協議,要在各級城鄉(xiang) 醫保經辦機構設立辦事機構,配備人員,實行聯合辦公,提供“一站式”服務。
三、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
(一)基金籌集。大病保險基金從(cong) 城鄉(xiang) 居民醫保基金中按規定標準提取,計提標準的變動由市人社、財政部門根據大病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商承辦保險公司提出,報市政府審定。我市 2018年度大病保險籌資標準暫定為(wei) 每人每年40元,各級人社部門城鄉(xiang) 醫保經辦機構負責籌集同級大病保險所需基金,並及時、均衡、足額劃撥市財政局設立的專(zhuan) 戶,市財政局將大病保險基金撥付給經辦機構支出戶,承辦保險公司應設立相應的大病保險基金專(zhuan) 戶。
(二)基金使用。大病保險基金由承辦保險公司運營,承辦保險公司應及時、足額為(wei) 參保人員報銷符合大病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
(三)基金管理。大病保險基金堅持“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承辦保險公司盈利率控製在大病保險基金的3%之內(nei) ,超出承辦合同約定盈利水平的結餘(yu) 部分回歸大病保險基金,可結轉下一年度使用。大病保險基金因政策調整所致虧(kui) 損,由城鄉(xiang) 居民大病保險基金曆年結餘(yu) (結餘(yu) 不足的可由城鄉(xiang) 居民醫保基金彌補)和商業(ye) 保險機構協商解決(jue) ,具體(ti) 解決(jue) 辦法在合同中載明;其他原因造成的虧(kui) 損,由承辦保險公司負擔。
四、待遇水平
(一)支付範圍。
在一個(ge) 大病保險年度(同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年度)內(nei) ,參保人員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內(nei) 的合規費用,經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結算後,累計超過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以上的個(ge) 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納入大病保險支付範圍。
(二)起付標準。2018年大病保險年度起付線為(wei) 1.3萬(wan) 元,國家級、省級貧困縣起付線減免1000元,為(wei) 1.2萬(wan) 元。對納入保障對象的貧困人口(特困供養(yang) 人員、低保對象、喪(sang) 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因病致貧家庭重症患者),起付線在現有基礎上降低50%,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免起付線。
(三)支付比例和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大病保險支付比例不低於(yu) 50%,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但最高不超過90%。對納入保障對象的貧困人口在各分段報銷比例的基礎上分別提高10%。城鄉(xiang) 居民大病保險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wei) 30萬(wan) 元,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為(wei) 50萬(wan) 元。
2018年各分段報銷比例分別為(wei) :起付線以上至5萬(wan) 元(含5萬(wan) 元)的報銷50%;5萬(wan) 元以上至10萬(wan) 元(含10萬(wan) 元)的報銷60%;10萬(wan) 元以上至15萬(wan) 元(含15萬(wan) 元)的報銷70%;15萬(wan) 元以上的報銷80%。
大病保險年度起付標準、報銷比例根據實際運營情況確定是否調整,由市政府批準並向社會(hui) 公布。
五、監督檢查
市財政部門對利用城鄉(xiang) 居民醫保基金向商業(ye) 保險機構購買(mai) 大病保險明確相應的財務列支和會(hui) 計核算辦法;市審計部門按規定進行審計。
各級城鄉(xiang) 醫保經辦機構通過日常檢查、建立投訴受理渠道等多種方式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承辦保險公司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維護參保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濫用,對違法違約行為(wei) 及時處理或移交。
承辦大病保險的保險公司應與(yu) 人社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對大病保險醫療服務和醫療費的監控,定期向市人社、財政等部門報送城鄉(xiang) 居民大病保險基金收支和結餘(yu) 情況,以便相關(guan) 部門及時掌握大病基金的收支、使用情況,為(wei) 適時調整大病保險政策提供依據。
本實施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