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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通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近期工作進展強調加強新農合基金運行監管
發布時間:2011/07/13 信息來源:查看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製度是我國農村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障製度,2003年開始試點,至2008年基本覆蓋農村居民。截至2010年底,累計33億人次享受新農合報銷補償待遇,新農合製度的建立,有效緩解了農民疾病經濟負擔,促進了農民對醫療服務的利用,對農民健康的保障作用逐步顯現,社會各界對新農合製度給予了高度關注。深化醫藥衛生體製改革工作開展以來,新農合製度又有了新的發展。
2011年,新農合製度取得新的進展。一是覆蓋人群保持穩定,籌資水平顯著提高。2011年,全國參加新農合人數為8.32億人,參合率超過96%,繼續穩定在高位。各級財政對新農合的補助標準從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有效增加了新農合基金規模,提高了支付能力。二是保障水平進一步提高,保障範圍不斷擴大。新農合政策範圍內的住院費用報銷比例從60%提高到7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從3萬元提高到不低於5萬元,各地還將普遍開展新農合門診統籌,農民門診就醫也可按比例報銷。三是提高農村居民重大疾病試點工作成效明顯。2010年衛生部會同民政部開展了提高兒童白血病、先天性心髒病保障水平試點工作,截至2011年第一季度,全國共有7490名參合患兒得到救治,其中白血病患兒798名,先心病患兒6782名,患兒家庭的醫療費用負擔得到有效減輕。目前已有14個省份全麵推開提高兒童兩病保障水平工作。有13個省(區、市)已經把終末期腎病透析治療、婦女宮頸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疾病等病種納入了重大疾病保障試點範圍。四是經辦服務能力和水平進一步提高。目前,已有超過90%的地區實現了統籌區域內農民看病就醫即時結算報銷資金的目標,今年,將加快推進新農合信息化建設,推行農民健康一卡通,開展省市醫療機構即時結報工作。同時,繼續開展按病種付費等支付方式改革,規範醫療服務和收費行為,控製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
新農合基金是專門用於農民看病就醫報銷的資金,涉及億萬農民,保證基金安全和規範運行管理是新農合工作的重中之重。新農合試點以來,各級衛生及相關部門一直高度注重新農合基金管理工作,不斷完善製度建設,強化監管措施,保證了新農合基金安全和平穩運行。2010年審計調查未發現新農合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存在重大違規問題。
隨著新農合製度的全麵覆蓋,籌資水平快速提高,基金規模迅速擴大,基金監管任務驟然加重,部分地區出現了騙取套取新農合基金的現象,損害了農民的利益,影響了新農合的健康發展,必須引起高度重視。為使各地充分認識當前新農合基金管理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新農合基金監管,確保基金安全。近日,衛生部會同財政部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的意見》,提出了一係列政策措施與要求。
一是加強參合管理。堅持以家庭為單位自願參加的原則,農村中小學生應當隨父母參加戶籍所在地新農合,進城務工的農民及隨遷家屬、進城就讀農村學生可以自願選擇參加新農合或者當地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但不得重複參加、重複享受待遇。各地要建立新農合與城鎮醫保的信息溝通機製,通過加強參合參保人員身份信息比對,消除重複參合參保現象。
二是規範合理使用新農合基金。要采取住院補償低費用段報銷比例與門診報銷比例一致,或合理設置鄉鎮衛生院住院補償起付線的做法,控製門診轉住院行為。注意做好新農合與公共衛生項目和相關減免優惠政策的銜接,設有財政專項經費支持的公共衛生項目,救治經費須首先按照專項經費補助政策執行,剩餘部分再按新農合規定補償。不得以新農合補償代替財政專項補助。
三是嚴格執行新農合基金管理製度。要求各地嚴格執行新農合基金財務和會計製度,新農合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用於參合農民醫藥費用補償以外的任何支出。逐步建立基金風險預警製度,規範票據管理、現金管理和資金劃撥流程,基金實現封閉運行。財政、衛生部門和新農合經辦機構定期與開戶銀行對賬,保證賬賬相符、賬款相符。重視發揮審計作用,建立新農合基金的內部審計製度,並定期邀請審計部門或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新農合審計,強化外部監管。
四是加強醫療機構監管。衛生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強化對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行為的監管。建立新農合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的談判機製,將服務範圍、出入院標準,診療規範、費用控製,就診信息協查等納入協議範圍,明確違約責任及處理辦法,嚴格執行定點醫療機構準入和退出機製。開展定點醫療機構的考核評價並探索信用等級管理辦法,將次均費用增幅、目錄內藥品使用率等指標納入考核,考核結果和信用等級要對社會公布。通過開展支付方式改革和實施臨床路徑等措施,推動醫療機構加強內部管理,逐步形成新農合管理對醫療服務行為的引導和製衡機製,達到促進改革、規範服務、加強監管和控製費用共贏的效果。
五是規範新農合經辦機構內部製約機製。推動各地實現新農合經辦服務和醫療機構的分離。新農合經辦機構工作人員不能由醫療機構人員兼任,落實專職工作人員,並采取異地任職、定期輪崗等方式確保經辦人員的獨立性。規範經辦機構崗位設置,實行不相容職務分離,如會計、出納、審核不得互相兼任,審核和複核不能由一人完成。規範審核流程。采取網絡實時審核與費用清單事後審核雙重措施,並建立稽查製度,通過電話查詢、入戶回訪等方式,對發生大額費用的患者跟蹤核查。經辦機構不得擅自變更支付項目和報銷範圍,嚴禁提取管理費用。在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探索商業保險機構參與新農合經辦服務或利用社會公共服務平台經辦新農合事務性工作,但不得將基金用於支付管理費用。
六是完善轉診備案和補償公示製度。規範縣外就醫轉診備案製度,農民異地就醫需限時轉診備案,並通過設置不同的報銷比例,引導農民主動辦理轉診備案手續。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要配合經辦機構做好即時結報、參合患者就診信息核查和統計上報等工作。完善並嚴格執行新農合三級公示製度,建立信訪內容核查、反饋機製,探索建立舉報有獎製度,提高社會監管積極性。
七是及時從重從嚴查處違規違紀行為。明確統籌地區衛生部門負責人是新農合綜合管理的主要責任人,出現新農合重大管理問題,要追究統籌地區衛生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各級衛生、財政部門要主動會同審計、公安等部門,開展新農合基金管理的聯合監督檢查,即時排查和消除基金安全隱患,嚴厲打擊欺詐新農合基金的行為。建立健全責任追究製度,對於有組織造假騙取新農合基金的醫療機構,一律取消定點醫療機構資格,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許可證,對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要追究責任;對於參與套取騙取新農合基金的公職人員和醫務人員要給予紀律和行政處分,必要時依法吊銷執業醫師許可證;對於觸犯刑律的個人,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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