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四川省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製實施辦法的通知》(川辦發〔2021〕85號)精神,按照省政府部署要求,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宜賓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製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麵向社會(hui) 各界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截止到2022年8月6日。歡迎各界人士通過郵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在信封或郵件上注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字樣,提出意見時,請一並說明理由,留下聯係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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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四川省宜賓市敘州區酒都路中段59號(宜賓市醫療保障局待遇保障科收);郵編:644000。
附件:宜賓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製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鏈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四川省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製實施辦法的通知(川辦發[2021]85號)https://www.sc.gov.cn/10462/zfwjts/2021/12/29/f5f73c93f8f7455193837f6d2b1f4156.shtml
宜賓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
保障機製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wei) 進一步健全互助共濟、責任共擔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製度,更好解決(jue) 職工醫保參保人員門診待遇保障問題,切實減輕其醫療費用負擔,根據(下劃線部分為(wei) 省級文件原文)《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四川省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製實施辦法的通知》(川辦發〔2021〕8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堅持統籌共濟、保障基本、平穩過渡、政策連續、盡力而為(wei) 、量力而行原則,堅持人人盡責、人人享有原則,將門診費用納入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支付範圍,改革職工醫保個(ge) 人賬戶,建立健全門診共濟保障機製,提高醫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減輕參保人員醫療費用負擔,實現製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續。
第三條 按照市級統籌、分級管理、責任分擔的原則,建立保障基本、統籌共濟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保障製度。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職工門診共濟保障製度的貫徹落實。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我市職工醫保門診共濟保障工作的統籌協調。各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具體(ti) 負責門診共濟保障的經辦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實施辦法適用於(yu) 參加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含退休人員及靈活就業(ye) 人員)。
第二章 完善個(ge) 人賬戶管理
第五條改進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個(ge) 人賬戶計入辦法,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統籌基金。
(一)在職職工個(ge) 人賬戶由個(ge) 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計入標準為(wei) 本人參保繳費基數的2%。
(二)退休人員個(ge) 人賬戶由統籌基金按定額劃入,個(ge) 人賬戶劃入基數為(wei) 2022年全市基本養(yang) 老金平均水平,劃入比例為(wei) 2.8%。
(三)參加職工醫保單建統籌的參保人員不建立個(ge) 人賬戶。
(四)參保人員辦理職工醫保關(guan) 係在職轉退休的,從(cong) 享受醫保退休待遇起調整個(ge) 人賬戶計入辦法。
第六條個(ge) 人賬戶使用範圍。
(一)個(ge) 人賬戶主要用於(yu) 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政策範圍內(nei) 自付費用。
(二)個(ge) 人賬戶可以用於(yu) 支付參保人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由個(ge) 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mai) 藥品、醫療器械、18新利手机發生的由個(ge) 人負擔的費用,參加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重特大疾病保險、長期護理保險等由政府開展的與(yu) 醫療保障相關(guan) 的社會(hui) 保險的個(ge) 人繳費。
第七條個(ge) 人賬戶不得用於(yu) 公共衛生費用、體(ti) 育健身或養(yang) 生保健消費等不屬於(yu) 基本醫療保險保障範圍的支出。
第八條 個(ge) 人賬戶資金可以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參保職工跨統籌地區醫保關(guan) 係轉移接續時其個(ge) 人賬戶資金隨之轉移。
第三章 門診共濟保障待遇
第九條 普通門診費用統籌保障。調整職工醫保統籌基金和個(ge) 人賬戶結構後,增加的統籌基金主要用於(yu) 增強門診共濟保障,提高參保人員門診費用統籌保障水平。符合職工醫保待遇享受條件的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範圍內(nei) 的普通門診費用、在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政策範圍內(nei) 的購藥費用納入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支付範圍,提高參保人員門診保障水平。門診統籌保障待遇政策如下:
(一)起付線。按自然年度設1次起付線,在職職工起付線200元,退休人員起付線150元。
(二)支付比例。在職職工在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醫藥費,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wei) 50%,二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支付比例為(wei) 60%,退休人員在上述相應支付比例基礎上分別提高10%。
(三)年度支付限額。在職職工門診統籌基金年度支付限額1200元,退休人員1600元。
(四)參保職工在我市以外其他統籌區就診或購藥時,職工門診統籌起付線、報銷比例、基金支付限額等與(yu) 本地一致。
(五)參保人員辦理基本醫保關(guan) 係在職轉退休,從(cong) 享受醫保退休待遇起,為(wei) 其調整普通門診統籌保障待遇,參保人員門診統籌費用累計計算,不得超過退休人員年度支付限額。門診統籌年度支付限額在當年度使用,不能結轉到下一年度,不能轉讓他人使用。
第十條 建立高血壓、糖尿病(以下簡稱兩(liang) 病)門診用藥保障。參保人員經定點醫療機構按診療規範確診為(wei) “兩(liang) 病"患者,未達到門診慢特病標準需采取藥物治療的,備案後即可享受“兩(liang) 病"門診用藥保障政策。職工醫保“兩(liang) 病”患者的認定標準、用藥範圍、保障水平、管理服務等與(yu) 城鄉(xiang) 居民"兩(liang) 病"門診用藥保障保持一致。
(一)用藥範圍。“兩(liang) 病”患者門診用藥範圍為(wei) 《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shang) 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內(nei) 直接用於(yu) 降血壓、降血糖的治療性藥物,優(you) 先選用目錄內(nei) 甲類藥品,優(you) 先選用國家基本藥物,優(you) 先選用通過一致性評價(jia) 的品種,優(you) 先選用集中帶量采購中選藥品。
(二)保障待遇。“兩(liang) 病”患者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使用符合上述規定範圍的醫藥費,不設起付線,統籌基金按70%比例支付,年人均最高支付限額高血壓200元、糖尿病300元,同時患高血壓、糖尿病的,最高支付限額500元。參加我市職工醫保的“兩(liang) 病”患者在市外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其報銷比例、封頂線與(yu) 本地一致。
“兩(liang) 病”患者符合門診慢特病標準的,納入門診慢特病管理範圍,執行門診慢特病政策,不得重複享受待遇。
第十一條 完善門診特殊疾病政策。根據醫保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擴大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門診慢特病病種範圍,將部分治療周期長、對健康損害大、費用負擔重的疾病門診費用納入門診慢特病保障範圍。門診特殊疾病的起付標準、支付限額及支付比例等按我市現行政策執行,市醫療保障局和市財政局可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實行動態調整。若國家和省有相關(guan) 規定,則從(cong) 其規定。
第十二條門診共濟保障方式包括普通門診費用統籌保障、“兩(liang) 病”門診用藥保障、門診慢特病保障等。統籌基金支付各類門診共濟保障的金額統一計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按“兩(liang) 病”門診用藥保障、門診慢特病保障等政策規定,應由參保人員個(ge) 人自付的醫療費用不再納入普通門診費用統籌保障支付範圍。原則上按照“兩(liang) 病”門診用藥保障、門診慢特病保障、普通門診費用統籌保障的順序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第十三條 推動完善全省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平台功能,持續推進普通門診統籌、“兩(liang) 病”門診、門診慢特病等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管理服務工作,切實保障參保人員異地就醫權益。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在具備直接結算條件的定點醫藥機構就醫購藥的,應持社會(hui) 保障卡或醫保電子憑證直接結算,按規定應由個(ge) 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支付,應由醫保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與(yu) 定點醫藥機構定期結算;非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急診、搶救除外)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章 管理與(yu) 監督
第十五條 定點零售藥店提供的用藥保障服務納入普通門診統籌保障服務範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資質合規、管理規範、信譽良好、布局合理、進銷存管理係統與(yu) 醫保係統對接、且滿足對所售藥品實現電子追溯等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
(二)支持外配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結算和配藥,充分發揮定點零售藥店便民可及的作用。
第十六條 建立個(ge) 人賬戶全流程動態管理機製。
(一)進一步完善個(ge) 人賬戶管理辦法,嚴(yan) 格執行基金收支預算管理,加強對個(ge) 人賬戶使用、結算、支付等環節的審核,實現個(ge) 人賬戶全流程動態管理,確保基金平穩運行。
(二)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內(nei) 部控製製度,完善經辦和稽核、會(hui) 計和出納、業(ye) 務和財務等不相容崗位相互製約機製,防範化解內(nei) 部監管風險。
第十七條 建立完善與(yu) 門診共濟保障相適應的監督管理機製,完善管理服務措施,創新製度運行機製,引導參保人員合理利用醫療資源,確保醫保基金平穩運行,充分發揮保障功能。嚴(yan) 格執行醫保基金預算管理製度,加強基金稽核製度和內(nei) 控製度建設。
(一)建立健全醫保基金安全防控機製,嚴(yan) 格貫徹落實《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全麵加強對定點醫藥機構醫療服務行為(wei) 、藥品及18新利手机進銷存等的監督和管理,實現醫保基金全領域、全流程、全方位監管。
(二)壓實醫藥機構主體(ti) 責任、行業(ye) 主管部門管理責任、醫保部門監管責任,落實衛生健康、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guan) 部門協同監管責任,嚴(yan) 肅查處定點醫藥機構、參保人員、醫保經辦機構違法違規行為(wei) 。
(三)嚴(yan) 厲打擊定點醫藥機構過度診療、不合理用藥、個(ge) 人賬戶套現等欺詐騙保違法違規行為(wei) 。納入門診共濟保障服務範圍的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定期向醫保經辦機構報告流轉處方、藥品進銷存台賬和財務核算賬目,以實現基金監管向“管服務、管技術、管價(jia) 格”轉變,確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第十八條 健全醫療服務監控、分析和考核體(ti) 係。推動基層醫療服務體(ti) 係建設,完善分級診療和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規範長期處方管理,引導參保人員在基層就醫首診。結合完善門診慢特病管理措施,規範基層醫療機構診療及轉診等行為(wei) 。
(一)強化醫保定點醫藥機構服務協議管理,貫徹落實協商談判機製,按照“技術好、服務優(you) 、價(jia) 格低、布局合理”的原則,嚴(yan) 格評審評估標準。將優(you) 先使用醫保目錄藥品(診療項目)、控製自費比例、嚴(yan) 禁誘導院外購藥、定點零售藥店藥品售價(jia) 不高於(yu) 在四川省藥械集中采購及醫藥價(jia) 格監管平台上同產(chan) 品的掛網價(jia) 格等要求納入協議管理,強化協議條款及指標約束作用。
(二)加強對定點醫藥機構進行常態化監測,引導定點醫藥機構規範提供診療和用藥保障服務。
(三)將定點醫藥機構使用醫保基金情況納入醫保信用管理,加強對醫藥機構日常管理和考核,激勵醫藥機構加強自我管理,規範診療行為(wei) ,發揮基金監管激勵和約束作用。
第十九條完善與(yu) 門診共濟保障相適應的付費機製,加強門診醫藥費用數據采集和分析應用。對基層醫療服務可按人頭付費,積極探索將按人頭付費與(yu) 慢性病管理相結合;對日間手術及符合條件的門診特殊病種,推行按病種付費。探索門診統籌支付方式改革;對不宜打包付費的門診費用,可按項目付費。科學合理確定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引導醫療機構和患者主動使用療效確切、價(jia) 格合理的藥品。
第五章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加強組織領導。市級各有關(guan) 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建立協調機製,統籌安排,科學決(jue) 策,抓好工作落實。妥善處理好改革前後的政策銜接,確保參保人員待遇平穩過渡。
第二十一條 強化部門協同。醫療保障、衛生健康、財政、 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和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加強工作協同,確保改革有序推進。要做好門診費用與(yu) 住院費用支付政策的銜接,穩步提高門診保障待遇水平。要建立數據共享交換機製,共享全市不同製度的退休人員基本養(yang) 老金平均水平等相關(guan) 數據。要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管考核,促進定點醫療機構規範診療行為(wei) ,為(wei) 參保人員提供優(you) 質醫療服務。要加強藥品的監督和管理,嚴(yan) 厲打擊倒賣藥品等違法行為(wei) 。要做好醫保基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嚴(yan) 厲打擊欺詐騙保行為(wei) 。
第二十二條注重宣傳(chuan) 引導。創新宣傳(chuan) 方式,豐(feng) 富宣傳(chuan) 手段, 廣泛開展宣傳(chuan) ,準確解讀政策。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充分宣傳(chuan) 建立健全職工醫保門診共濟保障機製對減輕參保人員醫療費用負擔、促進製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重要作用,大力宣傳(chuan) 醫療保險共建共享、互助共濟的重要意義(yi) 。要建立輿情監測和處置機製,積極主動回應社會(hui) 關(guan) 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第二十三條 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結合我市醫保經辦工作實際,及時出台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製經辦規程,對費用報銷、經辦管理、醫藥機構管理、費用撥付等流程進行明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市醫療保障局、市財政局可根據國家和省上部署、醫保基金支付能力、醫學技術發展等情況,對門診共濟保障和個(ge) 人賬戶相關(guan) 政策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五條此前有關(guan) 政策與(yu) 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wei) 準。本實施辦法由市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從(cong) 2023年1月起執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