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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貴港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慢性病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8/05/23 信息來源: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局,市社會(hui) 保險事業(ye) 局:

    現將《貴港市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慢性病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men) ,請認真貫徹執行。

貴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局

2018年5月22日

貴港市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慢性病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廳關(guan) 於(yu) 印發廣西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桂人社發〔2017〕1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廳關(guan) 於(yu) 印發廣西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慢性病管理辦法的通知》(桂人社發〔2017〕25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hui) 保險事業(ye) 局關(guan) 於(yu) 印發廣西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ye) 務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桂社保發〔2017〕8號)的規定,為(wei) 完善我市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加強我市城鄉(xiang) 居民門診特殊慢性病經辦業(ye) 務管理,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病種範圍。按全區統一確定冠心病等29種疾病為(wei) 門診特殊慢性病,詳見貴港市城鄉(xiang) 居民29種門診特殊慢性病醫療費待遇審查年限明細表。

第三條 特殊慢性病認定。參保人員患有規定的門診特殊慢性病的,由統籌地區內(nei) 二級(縣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組織認定,並負責匯總相關(guan) 材料(包括主治醫師及以上開具疾病證明書(shu) ,門診病曆、出入院記錄、檢查報告單、化驗單等),由定點醫療機構定期報送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在統籌地區外二級(縣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認定的,由參保人員自行將有關(guan) 材料報送參保地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備案。門診特殊慢性病病種一經認定,在一個(ge) 參保年度內(nei) 不予調整。

第四條 門診特殊慢性病經辦流程。

(一)申請

參保人員在每月5日前,持個(ge) 人身份證或戶口簿、社會(hui) 保障卡向參保地指定的二級(縣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提出書(shu) 麵申請,填寫(xie) 《貴港市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慢性病申報審批表》(以下簡稱申報審批表)(見附件1),領取《貴港市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慢性病報銷須知》(見附件2),按要求遞交申請材料(包括主治醫師及以上開具疾病證明書(shu) ,門診病曆、出入院記錄、檢查報告單、化驗單等)。門診特殊慢性病申請每月審批一次,每月5日後提交的申請列入次月審批(需透析的尿毒症患者、惡性腫瘤患者的申請視病情酌情處理)。

(二)審批

1.初審。二級(縣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受理參保人員申請後,由該定點醫療機構組織相關(guan) 專(zhuan) 家與(yu) 醫保科進行初審並出具初審意見,由醫保科匯總並在每月10日前將通過初審的申報審批表及相關(guan) 材料報送縣級社保經辦機構複審。

2.複審。縣級社保經辦機構每月月底前完成複審:將通過複審的申請人信息錄入社保業(ye) 務信息係統;製作貴港市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慢性病治療卡 (以下簡稱慢性病治療卡)(見附件3);將申報審批表及慢性病治療卡發至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及時向申請人反饋審批結果,告知通過複審的申請人簽領申報審批表和慢性病治療卡。

3.領卡。通過複審的申請人在審批當月月底,持個(ge) 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到定點醫療機構領取慢性病治療卡(申請人因行動不便或特殊原因無法親(qin) 自領取的,可委托代辦人辦理,另提供代辦證明、代辦人身份證複印件)。定點醫療機構須告知申請人:從(cong) 社保業(ye) 務信息係統確認之日起,申請人可到本人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享受門診特殊慢性病待遇;申請人就醫時要出示本人慢性病治療卡,以便就診和待遇直接結算;務必告知申請人其門診特殊慢性病的待遇審查年限和待遇延續申請事項。

(三)辦理時間

當年度門診特殊慢性病待遇申請的受理時間為(wei)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0月開始可辦理下一年度門診特殊慢性病待遇申請。

(四)待遇年限、待遇審查年限

從(cong) 縣級社保經辦機構將申請人信息錄入社保業(ye) 務信息係統之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為(wei) 1個(ge) 待遇年限。待遇審查年限是指已享受待遇的患者需每隔一定時間需重新申請待遇的年限。待遇審查年限按自然年計算。29種門診特殊慢性病的待遇審查年限詳見《貴港市城鄉(xiang) 居民29種門診特殊慢性病待遇審查年限明細表》。同時患有多種門診特殊慢性病的,按其病種中最長的待遇審查年限作為(wei) 其待遇審查年限。

貴港市城鄉(xiang) 居民29種門診特殊慢性病待遇審查年限明細表

序號

病種

待遇審查年限

1

器官等移植後抗排斥免疫調節劑治療

3

2

各種惡性腫瘤

3

3

慢性腎功能不全/腎透析

3

4

血友病

3

5

重型和中間型地中海貧血

3

6

甲狀腺功能減退症

2

7

肺心病

2

8

風濕性心髒病

2

9

重症肌無力

1

10

腦癱

2

11

再生障礙性貧血

2

12

慢性充血性心衰

2

13

帕金森氏綜合征

2

14

係統性紅斑狼瘡

2

15

嚴(yan) 重精神障礙

1

16

糖尿病

2

17

冠心病

2

18

強直性脊椎炎

2

19

癲癇

2

20

腎病綜合征

1

21

結核病活動期

1

22

肝硬化

2

23

腦血管疾病後遺症期

2

24

類風濕性關(guan) 節炎

2

25

銀屑病

2

26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2

27

慢性肝炎治療鞏固期

2

28

甲亢

1

29

高血壓病(高危組)

2

 

(五)待遇延續申請

待遇審查年限期滿後,參保人員還需繼續享受待遇的,須及時辦理待遇延續申請。應在待遇審查年限期滿前2個(ge) 月內(nei) 提交待遇延續申請(程序同初次申請)。因參保人員未及時提交待遇延續申請導致待遇審查年限期滿仍未通過審批的,暫停享受待遇。

第五條 門診特殊慢性病患者原則上在統籌區內(nei) 不同級別(三級、二級、一級及以下)的定點醫療機構中各選一家作為(wei) 門診醫療服務定點。門診醫療服務定點原則上一個(ge) 待遇年限隻定一次。如因特殊情況需變更的,應到縣級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填寫(xie) 《貴港市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服務定點變更申報表》(見附件4),但一個(ge) 待遇年限僅(jin) 允許變更一次。

第六條 起付標準。門診特殊慢性病醫療費基金起付標準為(wei) 20元/人·月,從(cong) 符合基金支付總額中扣除。

第七條 醫療費用報銷比例。

(一)參保人員在門診醫療服務定點發生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門診特殊慢性病醫療費用,由基金按規定比例支付,詳見《貴港市城鄉(xiang) 居民門診特殊慢性病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分擔支付表》。超出支付範圍、治療並發症和輔助檢查的醫療費由個(ge) 人支付。

 

貴港市城鄉(xiang) 居民門診特殊慢性病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分擔支付表

定點醫療機構級別

醫療費報銷比例

個(ge) 人自負比例

一級及以下

85%

15%

二級

70%

30%

市三級

55%

45%

自治區三級

50%

50%

 

(注:使用自費類或者《藥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中乙、丙類醫藥的,應先由個(ge) 人支付100%自費類醫藥費或者15%乙類醫藥費、30%丙類醫藥費,然後剩餘(yu) 的醫療費再按上表規定支付。)

(二)為(wei) 進一步減輕慢性腎功能不全的腎透析、各種惡性腫瘤、器官移植後抗排斥免疫調節劑治療、重型和中間型地中海貧血、血友病等5種門診特殊慢性病城鄉(xiang) 居民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負擔,結合我市實際,適當提高上述5種門診特殊慢性病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比例(詳見下表)。

城鄉(xiang) 居民5種門診特殊慢性病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分擔支付表(調整後)

定點醫療機構級別

調整後醫療費報銷比例

調整後個(ge) 人自負比例

一級及以下

90%

10%

二級

80%

20%

市三級

70%

30%

自治區三級

60%

40%

 

(三)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參保人員治療門診特殊慢性病的,在門診特殊慢性病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報銷比例的基礎上提高5%。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參保人員的身份識別、必備資料、經辦流程由各社保經辦機構具體(ti) 負責。

第八條 限額支付。各個(ge) 病種實行年度基金限額支付,超過年度基金限額支付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個(ge) 人自付。結合我市實際,適當將腎透析年度基金限額支付由30000元提高至40000元。詳見《貴港市城鄉(xiang) 居民門診特殊慢性病醫療費基金限額支付表》。

 

貴港市城鄉(xiang) 居民門診特殊慢性病醫療費基金限額支付表

序號

疾病名稱

每人每年(元)

1

冠心病

2000

2

高血壓病(高危組)

2000

3

糖尿病

2000

4

甲亢

2000

5

慢性肝炎治療鞏固期

2000

6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2000

7

銀屑病

2000

8

嚴(yan) 重精神障礙

3500

9

類風濕性關(guan) 節炎

2500

10

腦血管疾病後遺症期

2500

11

係統性紅斑狼瘡

2500

12

帕金森氏綜合征

2500

13

慢性充血性心衰

2500

14

肝硬化

2500

15

結核病活動期

2500

16

再生障礙性貧血

12500

17

腎病綜合征

3500

18

癲癇

3500

19

腦癱

4000

20

重症肌無力

3500

21

風濕性心髒病

2500

22

肺心病

2500

23

強直性脊柱炎

2000

24

甲狀腺功能減退症

2000

25

重型和中間型地中海貧血

30000

26

血友病

30000

27

慢性腎功能不全/腎透析

10000/40000

28

各種惡性腫瘤

30000

29

器官等移植後抗排斥免疫調節劑治療

30000

 

第九條 患多個(ge) 門診特殊慢性病的,各個(ge) 病種年度基金限額支付指標分開單獨計算,超過各病種年度基金限額支付指標以上的醫療費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條 門診特殊慢性病發生的醫療費與(yu) 住院醫療費合並計算個(ge) 人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額。

第十一條 個(ge) 人使用完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後,基金不再支付門診特殊慢性病各病種年度基金限額支付額度指標以內(nei) 的醫療費用。

第十二條 門診特殊慢性病就診、購藥及費用結算管理。

(一)門診特殊慢性病醫療費用應在選定的門診醫療服務定點直接結算,除信息係統故障造成不能刷卡結算、門診特殊慢性病經批準在異地就醫但醫療費用無法實行異地直接結算等特殊情況外,社保經辦機構原則上不再受理門診特殊慢性病醫療費用報銷申請。

(二)伊馬替尼等特殊藥品支付範圍按照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廳有關(guan) 規定執行。特殊藥品應在廣西區內(nei) 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購藥,除此之外,在其他藥店或醫療機構購藥的費用不列入門診特殊慢性病支付範圍。

(三)門診特殊慢性病患者應持慢性病治療卡、社會(hui) 保障卡(無社會(hui) 保障卡的可持身份證或戶口簿)到門診醫療服務定點診治門診特殊慢性病,遵照醫囑合理檢查治療。門診特殊慢性病治療處方應符合處方管理規定,開藥量原則上每次不得超過14天,如有特殊情況需超量開藥的,須到縣級社保經辦機構申請。

(四)門診特殊慢性病實行按病種限額結算,患者在門診醫療服務定點就診及交費時,須出示慢性病治療卡,由接診醫師根據門診特殊慢性病診療。定點醫療機構應根據各病種分別進行門診特殊慢性病費用直接結算。

(五)患者每次到門診醫療服務定點就診,發生的門診特殊慢性病費用必須使用本人社會(hui) 保障卡刷卡結算,即使全部用現金支付也必須刷卡,不刷社會(hui) 保障卡結算的醫療費用不列入特殊慢性病報銷範圍。沒有社會(hui) 保障卡的,憑身份證或戶口簿在門診醫療服務定點登錄備案就診,方可列入門診特殊慢性病報銷範圍。

(六)門診特殊慢性病患者到統籌區外(含廣西區內(nei) 、區外)異地居住(或工作3個(ge) 月以上)發生的門診特殊慢性病醫療費,應按規定通過自治區異地就醫結算平台結算,暫不能通過自治區異地就醫平台結算的,持相關(guan) 材料回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報銷。

第十三條 門診特殊慢性病定點醫療機構管理。

(一)貴港市統籌區內(nei) 三級、二級定點醫療機構為(wei) 受理城鄉(xiang) 居民門診特殊慢性病申請的定點醫療機構,由該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科具體(ti) 實施。

(二)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加強組織領導,全力支持醫保科按規定組織專(zhuan) 家進行門診特殊慢性病的資格評定,切實擔負起初審的責任,確保資格審核的客觀真實。

(三)定點醫療機構受理門診特殊慢性病申請工作納入基本醫保服務協議管理及年度考核範圍。

第十四條 做好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yu) 城鄉(xiang) 居民大病保險相銜接。城鄉(xiang) 居民參保人,經過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還需個(ge) 人負擔的年度內(nei) 重大疾病門診治療、門診特殊病種發生的超出大病保險起付線的醫療費用,通過城鄉(xiang) 居民大病保險等途徑解決(jue) 。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有關(guan)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及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門診特殊慢性病管理文件同時廢止。今後國家、自治區及貴港市有新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本辦法由貴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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