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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療保障局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1339號建議的答複
發布時間:2020/11/12 信息來源:

聶鵬舉(ju) 代表:

    您提出的《關(guan) 於(yu) 國家統一養(yang) 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的建議》收悉,現答複如下:

    醫療保障是增進民生福祉、維護社會(hui) 和諧穩定的重大製度安排。國家高度重視醫療保障工作,減輕人民就醫負擔。目前我國全民醫保已基本實現,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和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分別覆蓋就業(ye) 人群和非就業(ye) 人群,截至2019年底,職工醫保參保人達3.29億(yi) 人,居民醫保參保人10.25億(yi) 人,參保率穩定在95%以上。參保群眾(zhong) 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藥費用,均可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職工醫保、居民醫保在政策範圍內(nei) 住院費用的報銷比例分別達到80%和70%左右,普遍開展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保障,居民醫保普遍開展普通門診統籌。在基本醫保公平普惠基礎上,國家健全完善職工大額醫療補助、居民大病保險等補充保險措施,進一步減輕大病患者費用負擔,這其中居民大病患者保障水平在基本醫保基礎上提高了約13個(ge) 百分點。符合規定的貧困人口還可享受大病保險的傾(qing) 斜支付和醫療救助的托底保障。醫療保障製度建設完善過程中,注重完善政策措施,加強管理能力,提高服務水平,促進製度可持續發展,確保參保人待遇享受。

    一、關(guan) 於(yu) 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的建議

    國家高度重視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相關(guan) 工作。職工醫保製度建立之初,國家明確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為(wei) 統籌單位,也可以縣(市)為(wei) 統籌單位。新型農(nong) 村合作醫療製度建立初期,也明確一般采取以縣(市)為(wei) 單位進行統籌。基本醫保製度健全完善過程中,國家對醫保基金統籌層次相關(guan) 工作提出進一步要求,2011年頒布的社會(hui) 保險法明確要求,基本醫保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今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深化醫療保障製度改革的意見》進一步提出要鞏固提高統籌層次,按照製度政策統一、基金統收統支、管理服務一體(ti) 的標準,做實基本醫療保險市地級統籌,探索推進省級統籌。各地按照國家要求穩步提升醫保統籌層次。目前,我國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已經基本實現市地級統籌,京津滬渝4個(ge) 直轄市和海南等省份已經實現省級統籌,福建省探索建立了職工醫保基金省內(nei) 調劑機製,提高製度抗風險能力。在實際工作中,由於(yu) 地區及城鄉(xiang) 經濟社會(hui) 發展、醫療消費水平、人口老齡化程度和醫保管理水平存在較大差異,各地提高統籌層次的工作節奏和進程不同步,采取的方式也各有特點,如市地級統籌的地區有采取基金統收統支模式的,也有部分采取調劑金模式。

    從(cong) 長遠看,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有利於(yu) 加強基金共濟能力,有利於(yu) 推動製度穩定可持續發展。下一步,我們(men) 將按照黨(dang) 中央、國務院有關(guan) 部署,指導地方繼續穩步提高基本醫保統籌層次,做實市地級統籌,探索推進省級統籌,同步強化管理責任,確保基金安全,推動製度穩定可持續發展。

    二、關(guan) 於(yu) 完善醫療保險“跨省結算”的建議

    為(wei) 解決(jue) 參保群眾(zhong) 跨省異地就醫“跑腿”“墊支”問題,國家製定和規範了全國跨省異地就醫住院費用直接結算政策和經辦流程,全麵建立國家跨省異地就醫結算平台,聯通國家、省、市、縣四級經辦機構,實現全國所有省份、所有統籌地區、全體(ti) 參保人員、主要醫療機構四個(ge) 全覆蓋。總體(ti) 上看,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已在全國範圍內(nei) 穩步推進。一是跨省異地就醫住院費用直接結算人次和資金規模穩步增長。截至6月底,住院費用跨省直接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數量為(wei) 31673家。國家平台備案660萬(wan) 人,累計結算535萬(wan) 人次,醫保基金支付759.7億(yi) 元。二是跨省異地就醫門診費用直接結算試點工作穩步推進。截至6月底,京津冀、長三角和西南五省區三個(ge) 試點地區門診費用跨省累計直接結算134萬(wan) 人次,醫保基金支付1.9億(yi) 元,當月結算人次為(wei) 17.4萬(wan) 人次,環比增加28.8%。三是國家跨省異地就醫結算係統功能不斷完善。印發《關(guan) 於(yu) 建立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結算業(ye) 務協同管理機製的通知》(醫保辦發〔2019〕33號),建立健全國家跨省異地就醫業(ye) 務協同機製,啟動備案服務試點工作,上線備案小程序,異地就醫備案服務更加便捷。

    您提出的在做好基金跨省結算的同時醫保製度“大的框架要保持一致”的建議,對我們(men) 很有參考意義(yi) 。目前我們(men) 正在研究推進醫保待遇清單管理的思路,擬通過確定基本保障內(nei) 涵、厘清待遇支付邊界、明確政策調整權限、規範決(jue) 策製定流程,提出基本製度、基本政策、基金支付範圍,指導地方進一步規範統一製度框架和政策設置,促進製度長遠可持續發展。

    三、關(guan) 於(yu) 健全醫保籌資機製等建議

    健全科學合理的籌資機製是醫療保障製度可持續運行的基本保證。國家高度重視基本醫保籌資工作,不斷推進健全穩健可持續的籌資機製。按照國家規定,職工醫保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ge) 人共同繳費,用人單位費率為(wei) 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費率為(wei) 本人工資的2%,隨著經濟發展可做相應調整。居民醫保實行財政補助和個(ge) 人繳費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定額籌資,按年調整。基本醫保實行屬地管理,由於(yu) 地區間在經濟社會(hui) 發展水平、人口老齡化程度和醫療服務供給方麵的差異,不同統籌地區間醫保籌資政策設置上也相應不同。2019年,全國職工醫保單位平均費率為(wei) 7.5%左右,個(ge) 人平均費率為(wei) 2%左右;居民醫保人均籌資水平為(wei) 財政546元,個(ge) 人235元。在醫藥技術快速進步、醫療費用持續增長、群眾(zhong) 醫療需求逐步釋放的大背景下,當前的籌資辦法有效支撐了醫保待遇支出和製度功能長期穩定發揮,為(wei) 確保參保群眾(zhong) 待遇享受提供了有力保障。您提出的建議與(yu) 我們(men) 工作方向是一致的,下一步,我們(men) 貫徹落實中央有關(guan) 任務部署,完善籌資政策,推進建立基準費率製度,規範繳費基數政策,均衡各方責任,優(you) 化籌資結構。

    四、關(guan) 於(yu) 完善醫藥價(jia) 格形成機製、基本醫保藥品動態調整機製和加強醫保信息係統建設等建議

關(guan) 於(yu) 建立以市場為(wei) 主導的藥品、18新利手机價(jia) 格形成機製。近年來,國家不斷深化藥品集中帶量采購製度改革,堅持“帶量采購、量價(jia) 掛鉤、招采合一”的方向,促使藥品價(jia) 格回歸合理水平。同時,深化“放管服”,在尊重市場規律、尊重經營者自主定價(jia) 權的基礎上,綜合運用監測預警、函詢約談、提醒告誡、成本調查、信用評價(jia) 、信息披露等手段,建立健全藥品價(jia) 格常態化監管機製,促進經營者加強價(jia) 格自律;並推動國家醫保信息平台藥品和18新利手机招采管理子係統和全國藥品集中采購數據快速采集子係統建設,建立健全藥品價(jia) 格和供應異常變動監測機製。

    關(guan) 於(yu) 完善醫保目錄動態調整機製。為(wei) 適應臨(lin) 床醫藥科技的進步和參保人員用藥需求的變化,國家先後開展了5次大規模醫保目錄調整,目錄內(nei) 藥品數量從(cong) 1535個(ge) 增加到2709個(ge) 。目前,國家已建立醫保目錄動態調整機製。《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國務院醫療保障部門建立完善醫保目錄動態調整機製,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您提出的“各地不得自行製定目錄或調整醫保用藥限定範圍”的建議已經實現。2019年,國家醫保局印發文件明確規定,各地應嚴(yan) 格執行國家藥品目錄,不得自行製定目錄或用變通的方法增加目錄內(nei) 藥品,也不得自行調整目錄內(nei) 藥品的限定支付範圍。對於(yu) 原省級藥品目錄內(nei) 按規定調增的乙類藥品,應在3年內(nei) 逐步消化。

    關(guan) 於(yu) 建立醫保信息係統。國家醫保局成立後,加快形成自上而下全國醫保信息化“一盤棋”格局,積極謀劃部署、深入調研,提出了建立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平台的目標,推動搭建國家和省級兩(liang) 級醫保信息平台,支撐提高全國醫保標準化、智能化和信息化水平,重點推動公共服務、經辦管理、智能監管、分析決(jue) 策四類醫保信息化應用。目前國家醫療保障信息平台建設進展順利,已在河北、青海兩(liang) 地進行了示範試點。醫保信息係統建設的加強,將進一步促進信息互聯互通和數據有序共享。

    下一步,我們(men) 將按照中央有關(guan) 任務部署,深化醫療保障製度改革,完善公平適度的待遇保障機製,健全穩健可持續的籌資運行機製,優(you) 化醫療保障公共管理服務,同時,指導地方做好醫療保障各項工作,簡化流程,優(you) 化服務,確保參保群眾(zhong) 醫療保障權益,不斷提高人民群眾(zhong) 獲得感、幸福感。

    感謝您對醫療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國家醫療保障局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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