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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河南省定點醫藥機構相關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5/03/05 信息來源:

    一、出台背景

    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黨(dang) 中央持續深化醫療保障製度改革,在健全基金監管體(ti) 係、維護醫保基金安全等方麵作出一係列重大決(jue) 策部署,多次強調要創新基金監管方式方法。2020年4月,中央深改委召開會(hui) 議,審議通過了《關(guan) 於(yu) 推進醫療保障基金監管製度體(ti) 係改革的指導意見》,強化了醫保基金監管的頂層設計,提出:“完善醫保對醫療服務行為(wei) 的監控機製,將監管對象由醫療機構延伸至醫務人員,將監管重點從(cong) 醫療費用控製轉向醫療費用和醫療服務績效雙控製”,將建立醫保支付資格管理製度明確為(wei) 一項深化醫療保障製度改革任務。2023年5月,國務院常務會(hui) 議審議通過的《關(guan) 於(yu) 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常態化監管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強化定點醫藥機構自我管理主體(ti) 責任”“對相關(guan) 責任人員,可按照醫保協議中止醫保支付資格”,明確對相關(guan) 責任人員暫停醫保支付資格的要求。2021年《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也明確賦予醫保部門“中止相關(guan) 責任人員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的職權。按照黨(dang) 中央、國務院的決(jue) 策部署,醫療保障部門把建立醫保支付資格管理製度作為(wei) 完善醫保基金監管製度體(ti) 係的重要一環,不斷推進。2024年8月23日,為(wei) 進一步調動定點醫藥機構相關(guan) 人員規範使用醫保基金的主觀能動性,促進醫療保障基金依法依規使用,保障基金安全,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藥監局聯合印發《關(guan) 於(yu) 建立定點醫藥機構相關(guan) 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製度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4〕23號),就定點醫藥機構相關(guan) 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對象、管理責任、管理流程、申訴渠道、管理措施等五個(ge) 方麵提出指導性意見。

    二、政策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hui) 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保局令第2號)、《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保局令第3號)等法律法規的相關(guan) 條款,結合我省實際,進一步細化記分依據、記分細則、暫停期限、修複機製等內(nei) 容。在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省醫保局、省衛生健康委、省藥品監管局聯合製定了《河南省定點醫藥機構相關(guan) 人員醫保支付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三、主要內(nei) 容

    《實施細則》共八章五十四條。

    (一)第一章為(wei) 總則(1-3條),主要為(wei) 製定本細則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

    (二)第二章為(wei) 部門職責(4-8條),明確了醫療保障、衛生健康、藥品監管行政部門、醫保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各方責任和在平台建設、協議管理等方麵的工作職責。

    (三)第三章為(wei) 登記備案(9-19條),明確了登記備案內(nei) 容,登記備案狀態(正常、暫停、終止),正常的醫保基金予以結算,暫停或終止的醫保基金不予結算(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除外)。同時,明確登記備案狀態暫停或終止的相關(guan) 責任人員,不影響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護士條例》《執業(ye) 藥師注冊(ce) 管理辦法》等相關(guan) 法律規定開展執業(ye) 活動。不具備相關(guan) 執業(ye) 資質即不具備醫保支付資格。要求各級醫保部門不得設置行政許可等規定,提高醫保支付資格登記備案條件。

    (四)第四章為(wei) 記分規則(20-27條),明確對記分載入相關(guan) 人員實施“一醫一檔”記分管理,相關(guan) 人員記分在一個(ge) 自然年度內(nei) 累加計算,下一個(ge) 自然年度自動清零。相關(guan) 人員記分建立在醫保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協議處理的基礎上,分1-3分、4-6分、7-9分、10-12四個(ge) 檔次,結合輕重層次及涉及的責任金額分別對一般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進行記分。欺詐騙取醫保基金的,對一般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主要責任者,一次記12分。相關(guan) 責任人員責任確定應充分聽取定點醫藥機構合理意見。

    (五)第五章為(wei) 異議申請(28-30條),明確了相關(guan) 人員對記分或資格狀態存在異議時的救濟渠道。

    (六)第六章為(wei) 資格恢複(31-38條),明確了記分修複途徑,包括線上線下學習(xi) 培訓修複和現場參與(yu) 醫保政策宣傳(chuan) 活動、飛行檢查、專(zhuan) 項檢查等修複。修複記分後,涉及登記備案狀態調整的,可縮短暫停或終止時限1個(ge) 月。一次記滿12分的,不予修複。同時明確了修複提出時間及醫保經辦辦理時限。

    (七)第七章為(wei) 結果應用(39-52條),明確了醫保經辦機構出具、送達處理通知書(shu) 的時限。醫保經辦機構依據記分情況對相關(guan) 人員采取相應措施,其中1-8分期間的不予暫停資格,給予相應整改學習(xi) 、約談、通報、公開分數處理;累計達到9-12分的,分別給予暫停1、2、4個(ge) 月支付資格,終止1年支付資格處理;單次記分達到9-12分的,分別給予暫停2、4、6個(ge) 月支付資格,終止3年支付資格處理。

    多點執業(ye) (就業(ye) )相關(guan) 人員,在一家定點醫藥機構登記備案狀態為(wei) 暫停或終止的,在其他執業(ye) (就業(ye) )的定點醫藥機構登記備案狀態自動調整為(wei) 暫停或終止。更換新的執業(ye) (就業(ye) )地的,暫停或終止期限內(nei) 不予登記備案。

    定點零售藥店主要負責人登記備案狀態為(wei) 暫停或終止的,在其名下其他定點零售藥店登記備案狀態自動調整為(wei) 暫停或終止。

    醫保經辦機構通過智能審核、人工審核等方式核查定點醫藥機構醫保費用,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除外。

    (八)第八章為(wei) 附則(53-54條),明確了實施時間。

    四、目的意義(yi)

    《實施細則》出台後,創新了監管方式,將監管延伸到人,堅持激勵與(yu) 約束並重,激發醫務人員規範使用醫保基金的內(nei) 生動力,解決(jue) 了傳(chuan) 統監管模式下隻能處罰醫藥機構、無法“監管到人”“處罰到人”的被動局麵,是應對嚴(yan) 峻複雜基金監管形勢的有效途徑。一方麵,建立醫保支付資格管理製度,引導醫務人員加強自律管理,從(cong) 源頭上防範違法違規使用醫保基金行為(wei) ,是“治病救人”“治未病”的溯源治理之策。另一方麵,為(wei) 醫療機構加強醫務人員內(nei) 部管理提供了有效手段,定點醫療機構將醫務人員記分管理與(yu) 績效考核、職稱晉升、評先評優(you) 掛鉤,將促進內(nei) 部規範管理和行業(ye) 自律,有效減少違法違規行為(wei) 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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