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區醫療保障局,各有關(guan) 定點機構:
為(wei) 提高醫保基金使用效率,規範醫保藥品支付政策,根據《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1號)有關(guan) 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調整事項:
一、規範藥品支付管理。對於(yu) 在江蘇省陽光采購平台標示為(wei) “暫停掛網”狀態,且江蘇省醫保目錄庫內(nei) 未製定支付標準的藥品,醫保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二、完善動態調整機製。此類藥品恢複正常掛網狀態後,按照江蘇省醫療保障局明確的藥品支付規則,醫保統籌基金予以支付。
各地醫保部門、有關(guan) 定點機構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政策解讀工作,切實保障參保人員用藥的有序銜接。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執行。
蘇州市醫療保障局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