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統一和規範甘肅省中藥材產(chan) 地加工產(chan) 品商標標識管理,推進中藥材產(chan) 地加工工作科學、公平、規範、有序開展,根據《甘肅省大宗地產(chan) 中藥材產(chan) 地加工(趁鮮切製)工作方案》,結合工作實際,省藥監局起草了《甘肅省地產(chan) 中藥材產(chan) 地加工(趁鮮切製)商標標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廣泛征求意見,請社會(hui) 各界結合工作實際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見建議,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wei) 2022年9月9日。
聯係人:沙衛濤 0931-7617286 0931-7618190(傳(chuan)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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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0日
附件:
甘肅省地產(chan) 中藥材產(chan) 地加工(趁鮮切製)商標標識使用管理辦法
(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wei) 統一和規範甘肅省中藥材產(chan) 地加工產(chan) 品商標標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ong) 產(chan) 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甘肅省大宗地產(chan) 中藥材產(chan) 地加工(趁鮮切製)工作方案》(甘藥監發〔2021〕149號)等文件, 結合本行業(ye) 實際,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旨在促進甘肅省地產(chan) 中藥材產(chan) 地加工產(chan) 品的生產(chan) 經營活動,提高產(chan) 品質量,維護和提高“產(chan) 地片”在國內(nei) 外市場的知名度、美譽度、忠誠度和滿意度,接受社會(hui) 監督,保護使用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yu) 遴選公布的甘肅省地產(chan) 中藥材產(chan) 地加工(趁鮮切製)的企業(ye) ,以及公布的甘肅省地產(chan) 中藥材產(chan) 地加工(趁鮮切製)的品種,其基原和質量(形態除外)應當符合《中國藥典》等國家藥品標準或者甘肅省中藥材產(chan) 地加工標準中的相應規定,種植、采收、加工等應當符合《中藥材生產(chan) 質量管理規範》和《中藥材產(chan) 地加工技術規範》要求。
第四條 “產(chan) 地片”商標標識經國家知識產(chan) 權局核準注冊(ce) ,用於(yu) 證明“產(chan) 地片”產(chan) 品的質量和產(chan) 品特定品質。
第五條 “產(chan) 地片”標識在使用時,須根據規定式樣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更改標識的比例關(guan) 係和色相。
第六條 甘肅省藥學學會(hui) 是“產(chan) 地片”商標標識的持有人(注冊(ce) 人),對商標具有所有權,負責對申請使用“產(chan) 地片”商標者進行授權使用和跟蹤管理工作。
第七條 申請使用“產(chan) 地片”商標標識者須符合“產(chan) 地片”商標標識使用條件,按本管理辦法規定的申請程序向商標持有人提出申請,並按其經營形式和性質還要提供商標使用者《營業(ye) 執照》和《生產(chan) 經營許可證》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企業(ye) 遴選和驗收、複核文件;由具有檢測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在3個(ge) 月內(nei) 出具的《產(chan) 品質量檢測報告》。
第八條 商標持有人自收到企業(ye) 提交的申請後,在10個(ge) 工作日內(nei) 完成對申請的企業(ye) 資料進行審查,審核合格後,雙方簽訂《“產(chan) 地片”商標標識使用授權合同》,頒發《“產(chan) 地片”商標標識使用證書(shu) 》,授予“產(chan) 地片”商標標識。並由商標持有人將合同報甘肅省知識產(chan) 權局和甘肅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九條 “產(chan) 地片”商標標識使用授權合同有效期為(wei) 二年,到期繼續使用者,須在合同有效期屆滿前90日內(nei) 向商標持有人提出續簽合同的申請,同時提交具有檢測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在3個(ge) 月內(nei) 出具的《產(chan) 品質量檢驗報告》。逾期不申請者,合同有效期屆滿後不得使用“產(chan) 地片”商標標識。
第十條 “產(chan) 地片”商標標識被授權使用者,在合同有效期內(nei) ,在其“產(chan) 地片”產(chan) 品包裝上使用“產(chan) 地片”商標標識;使用“產(chan) 地片”商標進行產(chan) 品廣告宣傳(chuan) 。
第十一條 “產(chan) 地片”商標被授權使用者,在合同有效期內(nei) ,應當自覺維護“產(chan) 地片”商標產(chan) 品的特定品質、質量和聲譽,保證產(chan) 品質量穩定合格;自覺接受屬地商標管理部門對產(chan) 品質量和商標使用情況的檢查;不得向他人轉讓、出售、饋贈“產(chan) 地片”商標標識,不得授權他人使用“產(chan) 地片”商標標識。
第十二條 “產(chan) 地片”商標被授權使用者使用後,發生超出規定範圍使用,不合格產(chan) 品被查實等違規行為(wei) 的,企業(ye) 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商標持有人負責對使用“產(chan) 地片”商標標識的商品質量進行全方位的跟蹤管理;維護“產(chan) 地片”商標專(zhuan) 用權;協助商標管理等部門調查處理“產(chan) 地片”商標侵權、假冒案件。
第十四條 商標持有人和商標管理部門自覺接受和處理使用“產(chan) 地片”商標產(chan) 品的消費者的投訴。
第十五條 屬地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域內(nei) “產(chan) 地片”標識的使用進行日常管理,並調查處理侵權、假冒行為(wei) 。對未經授權擅自在“產(chan) 地片”原料及產(chan) 品包裝上使用與(yu) “產(chan) 地片”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等違法違規使用行為(wei) 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有關(guan) 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查處,並將情況通報商標持有人及報告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十六條 獲準使用“產(chan) 地片”商標的使用者,如違反本管理辦法,屬地商標管理部門可根據情節責令限期改正,若不改正的,商標持有人可終止《“產(chan) 地片”商標標識使用授權合同》,收回 《“產(chan) 地片”商標標識使用證書(shu) 》,並予以公告。屬地商標管理部門依職責取消“產(chan) 地片”標識使用資格。被取消資格的企業(ye) ,自取消之日起,終止使用“產(chan) 地片”標識,不得在其產(chan) 品宣傳(chuan) 及包裝上使用,對違規使用者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按相關(guan) 規定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 使用“產(chan) 地片”商標標識者名稱和注冊(ce) 商標所有權發生變更時,“產(chan) 地片”商標標識的使用權隨之變更,須於(yu) 10日內(nei) 報所在轄區市級商標管理部門注銷,並將結果報商標持有人。
第十八條 獲準使用“產(chan) 地片”商標者,根據其生產(chan) 、宣傳(chuan) 、銷售等實際情況,可按 “產(chan) 地片”商標文字、圖案比例擴大或縮小自行委托具備印製資質的企業(ye) 印製商標標識。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