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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貢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印發《自貢市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01/24 信息來源:

各區縣衛生健康局、高新區社事局,市屬醫療單位,市衛生計生監督執法支隊,市衛生健康和中醫藥發展服務中心:
       為(wei) 加強全市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管理,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維護人民群眾(zhong) 健康權益,根據《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管理辦法》《四川省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guan) 規定,我委製定了《自貢市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管理規定》,經委黨(dang) 委會(hui) 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men) ,請遵照執行。

自貢市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2024年2月19日

自貢市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wei) 加強全市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管理,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維護人民群眾(zhong) 健康權益,根據《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管理辦法》《四川省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管理實施細則》等相關(guan) 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yu) 全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醫療技術,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以診斷和治療疾病為(wei) 目的,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複健康而采取的醫學專(zhuan) 業(ye) 手段和措施。
       本規定所稱的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是指將經過臨(lin) 床研究論證且安全性、有效性確切的醫療技術應用於(yu) 臨(lin) 床,用以診斷或者治療疾病的過程。
       第四條  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應當遵循科學、安全、規範、有效、經濟、符合倫(lun) 理的原則。
       第五條  醫療機構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管理實行院、科兩(liang) 級負責製。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是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管理委員會(hui) ,負責人由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擔任,具體(ti) 工作由醫務管理部門負責。臨(lin) 床醫技科室應當成立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管理小組,組長由科室主要負責人擔任,指定專(zhuan) (兼)職人員負責本科室日常具體(ti) 工作。其他醫療機構設立專(zhuan) (兼)職部門,負責本機構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管理工作。
       醫療機構院、科兩(liang) 級應當嚴(yan) 格履行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監管職責,定期檢查本機構、本科室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管理各項製度執行情況,並對其安全、質量、療效、費用等情況進行全程追蹤管理與(yu) 評價(jia) ,提出改進措施和要求。
       第六條  醫療機構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管理委員會(hui) 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按照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等要求,製定本機構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管理製度、工作流程等,並組織實施;
       (二)製定本機構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管理目錄和手術分級管理目錄,並進行動態調整;
       (三)根據醫務人員專(zhuan) 業(ye) 能力和接受培訓情況,授予或者取消相應技術級別和具體(ti) 權限,並根據評估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四)建立重點監管類醫療技術目錄,包括首次應用和不良事件多發的醫療技術;
       (五)對已經臨(lin) 床應用的醫療技術進行監督管理,定期開展分析和評估,對管理薄弱環節提出持續改進措施等;
       (六)製定本機構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規範化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提升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能力和質量。
       第七條  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應當建立健全管理製度,包括但不限於(yu) 醫療技術目錄管理製度、手術分級管理製度、技術論證製度、醫師授權製度、手術隨訪製度、不良事件個(ge) 案報告製度、檔案管理製度、質量控製製度、動態評估製度、人員培訓製度、備案管理製度、信息公開製度、負麵清單管理製度、中止技術開展管理製度等,保障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質量和安全。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人員、設備、設施和質量控製體(ti) 係等自身條件和技術能力確定開展相應的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開展的醫療技術應當符合本機構登記核準的診療科目,並遵守相關(guan) 技術臨(lin) 床應用管理規範。
       第九條  醫療機構依法準予本機構醫務人員實施與(yu) 其專(zhuan) 業(ye) 能力相適應的醫療技術,並為(wei) 醫務人員建立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管理檔案,納入個(ge) 人專(zhuan) 業(ye) 技術檔案管理。
       第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本機構內(nei) 的醫療技術實行分類管理,切實加強對禁止、國家及省級限製、醫療機構自主管理三類醫療技術的管理工作。對已納入禁止類醫療技術目錄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禁止應用於(yu) 臨(lin) 床。對國家及省級限製類醫療技術要納入備案管理。未納入禁止和限製類技術目錄的其他醫療技術,醫療機構可以根據自身功能、任務、技術能力、相應的設備、設施等自行決(jue) 定開展臨(lin) 床應用,並對開展的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實施嚴(yan) 格管理。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擬開展國家及省級限製類技術項目的,應當按照相關(guan) 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管理規範進行自我評估,符合條件的可以開展臨(lin) 床應用,並於(yu) 開展首例臨(lin) 床應用之日起15 個(ge) 工作日內(nei) ,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備案。備案部門自收到完整備案材料之日起15 個(ge) 工作日內(nei) 通過“醫療機構電子化注冊(ce) 係統”完成備案後,在該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副本備注欄予以注明。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擬開展限製類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備案材料包括以下內(nei) 容:
       (一)開展臨(lin) 床應用的限製類技術名稱和所具備的條件及有關(guan) 評估材料;
       (二)本機構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管理專(zhuan) 門組織和倫(lun) 理委員會(hui) 論證材料;
       (三)技術負責人(限於(yu) 本機構注冊(ce) 的執業(ye) 醫師)的資質證明材料;
       (四)《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附本複印件。
       醫療機構應當對限製類醫療技術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製定本機構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管理目錄並及時調整,對目錄內(nei) 的手術進行分級管理。手術管理按照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關(guan) 於(yu) 手術分級管理的有關(guan) 規定執行。醫療機構調整手術分級管理目錄後,應在5個(ge) 工作日內(nei) 將所調整的三、四級手術目錄報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執行信息公開製度。將開展的限製類技術目錄、手術分級管理目錄和限製類技術臨(lin) 床應用情況納入本機構院務公開範圍,主動向社會(hui) 公開,接受社會(hui) 監督。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培訓與(yu) 考核,落實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規範化培訓製度。擬開展限製類技術的醫師應當按照要求接受規範化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能開展相應限製類醫療技術。對國家及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作出統一培訓要求以外的醫療技術,醫療機構應當自行進行規範化培訓。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擬承擔限製類技術臨(lin) 床應用規範化培訓工作的,應當達到國家和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條件,製訂培訓方案並向社會(hui) 公開,同時履行備案管理程序,建立培訓規章製度及流程,明確崗位職責和管理要求,加強學員管理,建立學員培訓檔案,按照培訓方案和計劃開展培訓工作,保障培訓質量。
       第十七條  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醫療技術分類及手術分級管理,全麵掌握本機構醫療技術項目的相關(guan) 情況。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準確、完整、規範的通過省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報送相關(guan) 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信息,不得漏報、瞞報或者報送虛假信息。
       第十八條  人體(ti) 器官移植、人類輔助生殖、醫療美容等技術的臨(lin) 床應用管理,以及細胞治療臨(lin) 床研究和轉化應用等技術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對全市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情況進行監督、指導、考核和評估;及時向社會(hui) 公開經市級備案開展的限製類技術臨(lin) 床應用的醫療機構名單及相關(guan) 信息,便於(yu) 查詢和社會(hui) 監督。
       第二十條  市衛生健康和中醫藥發展服務中心負責指導市內(nei) 相關(guan) 醫療機構向醫療技術信息化管理平台報送信息工作;運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對全市醫療機構開展的限製類及其他需要重點管理的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信息進行收集、分析、評價(jia) 。
       第二十一條  市級各專(zhuan) 業(ye) 醫療質量控製中心受市衛生健康委委托,負責結合本市本專(zhuan) 業(ye) 實際,研究擬定我市醫療機構自主管理類(目前國家、省尚未明確的)醫療技術分類及手術分級參考目錄,並負責本專(zhuan) 業(ye) 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質量控製,對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情況進行監測與(yu) 定期評估,及時向醫療機構反饋質控和評估結果,並於(yu) 5個(ge) 工作日內(nei) 向市衛生健康委書(shu) 麵報告相關(guan) 情況。
       第二十二條  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對本級注冊(ce) 的醫療機構限製類醫療技術備案資料進行審查;及時向社會(hui) 公開經本級備案開展的限製類技術臨(lin) 床應用的醫療機構名單及相關(guan) 信息;對轄區內(nei) 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情況進行監測、監督、指導、考核和評估,及時向醫療機構反饋監測情況和評估結果,引導醫療機構做好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分類分級規範管理。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質量管理辦法》《醫療技術臨(lin) 床應用管理辦法》等有關(guan) 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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