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4號),自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為(wei) 深入貫徹黨(dang) 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藥品改革的決(jue) 策部署,全麵落實藥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有關(guan) 要求,推動和促進醫藥行業(ye) 轉型升級,切實保障藥品經營和使用環節質量安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以守底線、保安全、追高線、促發展為(wei) 出發點,在總結藥品流通監管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製定了《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7章79條,主要包括以下內(nei) 容:
《辦法》完善藥品經營許可管理。明確藥品批發企業(ye) 、零售連鎖總部、零售企業(ye) 的許可條件和申請材料要求,簡化藥品經營許可審批程序,優(you) 化藥品批發企業(ye) 開辦標準,並明確藥品批發企業(ye) 、零售企業(ye) 經營範圍核定標準,對申請僅(jin) 從(cong) 事乙類非處方藥零售活動的,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和承諾書(shu) 後,符合條件的,當日頒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辦法》夯實經營活動中各相關(guan) 方責任。強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ye) 的質量管理責任,細化其對藥品購銷人員、購銷行為(wei) 、儲(chu) 存運輸等的管理要求,強調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ye) 委托儲(chu) 存、運輸活動的質量管理要求,並對藥品零售連鎖提出總部對所屬門店統一管理的要求。
《辦法》加強藥品使用環節質量管理。對醫療機構藥品的質量管理部門和人員、儲(chu) 存和養(yang) 護、藥品質量問題處理和召回、藥品追溯等作出規定。要求醫療機構和其他藥品使用單位建立藥品質量管理體(ti) 係,對本單位藥品購進、儲(chu) 存、使用全過程的藥品質量管理負責。
《辦法》強化藥品經營和使用全過程全環節監管。進一步明確國家、省、市縣各層級藥品監管部門的職責劃分,明晰跨區監管責任,豐(feng) 富行政處理措施,明確行刑紀銜接等要求,確保監管責任全麵落實。此外,還規定藥品監管部門對醫療機構進行處罰,應通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