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護車的定義(yi)
本辦法所稱救護車,主要指用於(yu) 日常醫療急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救災防病、重大活動醫療保障以及運送血液、免疫疫苗等特殊物品的專(zhuan) 業(ye) 特種車輛。
問:衛生應急專(zhuan) 業(ye) 型救護車、血液運送型救護車、疫苗運輸型救護車等非醫療救護車的管理是否也適用於(yu) 救護車管理辦法?
答:按照《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限車標誌燈具》(GB13954-2009)對於(yu) 救護車的定義(yi) :急救、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製機構用於(yu) 轉運、搶救病人或者處理緊急疫情和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中用於(yu) 現場醫療救援和輔助現場醫療救援的專(zhuan) 用機動車。結合重慶實際情況,衛生應急專(zhuan) 業(ye) 型救護車、疫苗運輸型救護車和血液運輸送型救護車均納入救護車管理範疇。
二、救護車配置標準
編製床位在20—49張的醫療機構可配置1輛救護車,此後床位每增加50張,可增加配置1輛救護車,以此類推;每3輛救護車中,必須配備1輛搶救監護型救護車,並保證1輛配置有兒(er) 科救護專(zhuan) 用設備。承擔傳(chuan) 染病定點救治任務的醫院可配置負壓救護車。政府舉(ju) 辦的公立醫院配備救護車數量嚴(yan) 格按照編製執行。納入全市院前急救網絡的二級以上醫院至少配置2輛院前急救救護車;納入院前急救網絡的鄉(xiang) 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至少配置1輛院前急救救護車。所有院前急救救護車由轄區主管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進行統一編號。
問:與(yu) 原《救護車管理辦法》(渝衛規劃發〔2016〕31號)相比,是否放寬了救護車的配置標準?
答:是的,例如,原150張床位配1輛救護車,現在150張床位可以配置3輛救護車,在配置規劃許可的範圍內(nei) ,取消了二級醫院和三級醫院的救護車具體(ti) 數量限製。
三、辦理流程
政府舉(ju) 辦的醫療機構新增、更新、報廢救護車,應當向所在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guan) 資料,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將有關(guan) 材料提交至同級公務車管理部門審批,每季度將審批情況報市衛生健康委備案。社會(hui) 資本舉(ju) 辦的醫療機構新增或者更新救護車,應當向所在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guan) 資料。
問:區縣醫療衛生機構,還需要到市衛生健康委辦理救護車相關(guan) 事項嗎?
答:按照新辦法規定,區縣醫療機構直接到區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相關(guan) 科室辦理救護車相關(guan) 事項,不必再到市衛生健康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