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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醫保發〔2020〕41號——關於為補繳費用的“單建統籌”退休參保職工建立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07/01 信息來源:

各區縣醫療保障局,山海天旅遊度假區社會(hui) 事業(ye) 發展局:

    為(wei) 進一步完善我市醫療保障製度,提高按照“單建統籌”方式參保職工的待遇水平,現就為(wei) 補繳醫療保險費的“單建統籌”退休參保職工建立醫療保險個(ge) 人賬戶有關(guan) 問題通知如下:

    一、適用範圍

    按照“單建統籌”方式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按規定落實“單建統籌”醫療保障待遇的用人單位退休職工;未連續按照“統賬結合”方式繳費的用人單位職工,可在退休時一並辦理。

    補繳辦法及標準

    職工本人自願申請,可以補繳按“單建統籌”方式與(yu) 按“統賬結合”方式的繳費差額,補繳費用不退還。

    已按《日照市人民政府關(guan) 於(yu) 解決(jue) 停產(chan) 困難國有和縣以上集體(ti) 企業(ye) 職工等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問題的意見》(日政發【2010】63號)“單建統籌”方式參保的退休人員,補齊與(yu) 按“統賬結合”方式參保的繳費標準差額10000元。

    其他以“單建統籌”方式參保人員以辦理補繳費用時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ye) 人員平均工資為(wei) 繳費基數,2012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按2%的比例補繳單位繳費差額;2013年1月1日後退休的,按2%的比例補繳在職期間繳費年限的單位繳費差額,補繳後實際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應補足10年。

    個(ge) 人賬戶待遇

    補繳後建立醫療保險個(ge) 人賬戶,享受“統賬結合”醫療保障待遇。個(ge) 人賬戶以本人上年度發放的最後一個(ge) 月(新退休人員以退休後第一個(ge) 月)基本養(yang) 老金為(wei) 基數,以5%的比例按月計入。

日照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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