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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藥品經營許可證》(批發、零售連鎖)變更審批委托事項管理工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8/06 信息來源:

粵藥監辦許〔2021〕243號

廣州市南沙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國(廣東(dong) )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管委會(hui) 實施的第一批省級管理事項目錄》(廣東(dong) 省人民政府令第214號)的有關(guan) 規定,我局定於(yu) 從(cong) 本文發文之日起,將廣州市南沙自貿區轄區內(nei) 藥品批發、零售連鎖總部的部分《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審批事項委托你局實施。為(wei) 確保我省上述委托項目落實到位,現就工作銜接過程中的相關(guan) 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據變更審批風險的高低,我局劃定了委托業(ye) 務範圍,明確了省、區局權限,具體(ti) 劃分情況如下:

  1.委托你局實施事項包括變更企業(ye) 名稱(重組改製企業(ye) 變更名稱除外)、法定代表人、企業(ye) 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注冊(ce) 地址(跨地市變更注冊(ce) 地址除外)、倉(cang) 庫地址(跨地市變更倉(cang) 庫地址除外)、經營範圍。

  2.仍由省局實施事項包括變更企業(ye) 名稱(涉及重組改製的)、注冊(ce) 地址(跨地市變更)、倉(cang) 庫地址(跨地市變更)和涉及“特殊管理的藥品”“按特殊管理的藥品”的全部變更事項。

  3.如企業(ye) 的變更申請中既有省局實施業(ye) 務也有區局實施業(ye) 務的,統一由省局辦理。

  二、此次委托事項屬於(yu) 省局的行政許可事項,必須使用省局的審批係統進行統一受理、審批、發證。

  三、製定完善的《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審批管理製度。你局應按照《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政策法規要求,結合轄區實際,製定規範高效的工作管理製度,明確審批過程中各環節各崗位的人員和職責。要盡快在區局政務網站公布《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的辦事指南,確保相關(guan) 工作平穩有序進行。

  四、嚴(yan) 格執行審批標準和程序。你局應按照藥品相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要求組織實施現場檢查和行政審批,嚴(yan) 格遵守審批時限。工作中遇到問題,應及時與(yu) 省局行政許可處聯係。

廣東(dong) 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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